第一,法官选任周密、严格。
两国选任法官的要求与做法基本一致,都成立了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仅有法院和议会的代表,还有律师、政府的代表。对入选法官进行全面严格的道德水准、合作能力、利益平衡能力和司法能力的评价,入选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一名法官的选任,司法委员会的提名必须有3个候选人,然后进行分别考察,从中确定1个提交议会表决,如议会通过之后由省政府颁发任命状;最高联邦法院的法官,按程序表决通过后,由总统颁发任命状。欧洲都是采取这种做法,这是一种发展趋势。
第二,法院的地位、法官的待遇很高。
据了解,法官的薪俸具有绝对保障,相对于国家公务员,属于高薪阶层。就工资而言,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比总统的工资至少高三分之一甚至一半,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法官的职业有可靠保障,无论巴西还是阿根廷,法官实行终身制,除因犯罪外不得剥夺其法官资格,直至70岁退休。法官的社会地位也非常高。
第三,审判公开化程度非常高。
在巴西,某些法院的法庭审理乃至决定案件结果都是公开的。法庭决定案件结果时,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参加,先由主审法官陈述案情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请其他法官表态,如果其他法官认为事实不清楚,可以向主审法官提问,也可以调阅案卷。同时,法官可以请律师澄清某些事实,律师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在法庭介绍。检察官也可以当庭就某些问题向当事人、律师提问,发表自己不同意见。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除当事人提出秘密审判以免损害名誉以及未成年人名字不公开外,其他一律公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案件的全部流程都向社会公开,置于双方当事人、律师的监督之下,民众在网络上即可查询到案件审理的流程以及判决的内容。而有的国家对案件的评议决定是秘密进行的,主要考虑可能因一方当事人不服造成打击报复法官的情况。而巴西打击报复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他们认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法官只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律条款对案件发表意见。不是法官而是法律把罪犯送到监狱,法官只是在执行法律,无可指责。
第四,审判层级制度设计科学。
两国地方一般设有两级法院,省里设有最高法院。初级法院一般实行独任审判,但在独任审判之上设有专业委员会,如果对初审法院独任审判的判决不服,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而是必须先向初级法院的专业委员会提出上诉,专业委员会可以撤销或变更原独任审判的裁判结果。如果当事人再不服,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实际是将两级法院变成了三级审理。这种设置不仅发挥了独任审判的作用,而且强化案件质量管理,穷尽救济手段,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第五,实行大调解制度。
在阿根廷,无论在诉讼前还是诉讼过程中,调解制度都贯穿其中。首先,各地区律师协会都设有调解中心,专门负责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由律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联邦首都拉普拉塔市,诉前调解是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的必经程序。有的省设有专门的调解法官,负责最初受理起诉工作并进行调解。在法院内部还设有2至3个法庭负责调处民事纠纷。律师协会的调解无论成功与否,当事人都要付约50毕索的调解费用,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律师则按达成的调解金额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这种诉讼外的调解,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产生效力,并登记在册,经当事人确认后不可反悔,并应自动履行,如果不履行可以再到法院起诉。
第六,实行公共司法辩护体系。
在阿根廷,政府要求律师协会为经济能力差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司法救助,除对没有经济能力的刑事犯罪人由国家司法援助中心指派免费律师服务外,对涉及到家庭纠纷、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一些诉讼,根据国家最低收入标准以及案件的性质,认为当事人确实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律师协会有义务为其提供援助,以配合国家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援助体系。律师协会内部一般抽签决定无偿提供服务的人员,每一名无偿提供服务的律师可以从律师协会领取一定的报酬,律师协会对因此产生的费用,成立基金会,由每一名加入律师协会的成员负责交纳。如果某一成员不愿提供无偿服务,也不交纳费用,律师协会有权吊销其律师执照。应该说,这一种体系的形成,源于国家赋予律师协会很大的权力。律师协会有权决定授予或吊销律师执照,而作为一个交换条件,律师协会必须配合国家的司法救助和保障系统,其虽然不是官方机构,但能配合国家落实这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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