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因制度规范、机制完善而成为众多国家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借鉴和参考的目标。
早期德国,一些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相当高昂甚至远超过诉讼标的金额,而且随着案件审理诉讼费用还会有所变化,当事人难以预测诉讼成本。
20世纪80年代初,德国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不仅缩减诉讼费用,还确立了诉额确定主义、法定费用固定主义等诉讼费交纳原则,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
德国的诉讼费包括法院费用和证据费用。根据现行的德国民事诉讼规定,诉讼费用依据固定方法计算,即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额计算。为了避免诉讼费用高于诉讼标的情况,德国还在部分特别法中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依据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而降低诉讼标的等变通规则。就法院费用而言,一般随着诉讼标的增大,诉讼费收取比例是递减的,但在德国随着审级的升高,诉讼费却呈倍数增加,在三审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可以达到一审费用的五倍。证据费用的支付也由德国成文法加以规定,特别是证人的费用不由当事人直接支付,而是由法庭在收取当事人支付的证人费用后再将这笔费用支付给证人。
在德国,诉讼费用通常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但也有例外。一般情况下,败诉方要根据败诉的诉讼标的比例承担诉讼费,同时还必须承担胜诉方向法院交纳的法院费用及证人费用,但如果被告在诉讼前期接受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案件没有答辩,则由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必须支付诉讼费用,其中法院费用由双方均担。
德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中还包括法律援助、引进法律建议援助等同诉讼费用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其特别之处在于,对于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法院同意,可以以适当的份额分期支付诉讼费用,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保证民众权利不受诉讼制度特别是诉讼成本的影响。
作者:李承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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