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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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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涉外离婚登记
发布日期:2012-06-05 12:34:31
 

涉外离婚受理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一方是当地户籍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
 
涉外离婚登记程序
1、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涉外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
1. 有效身份证;
2. 户口簿。
(二)港澳台居民
1. 居民身份证;
2. 来往内地(大陆)通行证。
(三)华侨、外国人
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须提供:
1. 结婚证;
2.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上海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编辑、整理

(涉外)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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