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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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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我国涉外婚姻、收养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2-05-22 22:14:2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确了涉外婚姻、收养等法律适用。 
    法律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还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还对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此外,法律还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上海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编辑、整理

(涉外)离婚继承法律咨询电话15000355201 (申琳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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