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具有两千多年王权统治的历史,而其政体又是联邦制。该国的司法制度曾经在欧洲无足轻重,因它在历史上经历了佛朗哥政权三十六年的独裁统治,无政党、无民主、无法制,被排除在欧洲大家庭之外,被视为欧洲的乞丐。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同我国改革开放同一年,该国经历了从专制到民主的和平过渡,成功的制定了现行宪法,形成了符合国情的民主体制。现在西班牙的经济发展水平在欧洲仅次于德国、法国、英国和意大利这几个经济大国,其司法体制更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共同优点,博采众长,成为欧盟中具有典型特色的司法制度,成为不可小视的分支。1978年颁布了现行宪法,确立了议会君主制的政体,规定了司法权独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79年10月,经全民投票产生了《区域自治法》,除海外的休达梅利亚地区外,成立了17个自治州和50个省,各州都有自己的议会和自治政府,中央政府给予各州不同程度的独立地位和管理权力,但国家权限始终高于自治权限。 西班牙的司法系统主要有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之分,宪法法院享有充分的违宪审查权,议会通过的法律公布前要交由宪法法院审查,对于政府公布的法规,公民、法人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违宪诉讼,普通法院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等认为有违宪之嫌时,要中止审理,先交由宪法法院解决是否违宪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宪法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普通法院设置为: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大区高级法院、省级法院和市级独任法院,大体实行两审终审。全国法院是西班牙法院系统中的特殊法院,西班牙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而是在普通法院中设立分工明确、相对独立的行政诉讼部门,按照被告的等级,实行由高一级的法院行政庭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普通法院法官与同级政府的部门负责人同级。
宪法法院。西班牙宪法法院于1979年成立,是一个权威的独特机构,亦称是司法的保护机构。西班牙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他们均是从法官、检察官、大学教授及律师中挑选,必须是有名望的法学家组成且至少有15年职业经历。其中8人由众议院、参议院五分之三多数投票提名,2名由政府提名,2名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名,最后由国王任命,宪法法院院长由全体成员提名,国王任命,院长任期3年,其他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三分之一,不得连任。宪法法院法官不得兼职其他工作,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任职期间不得罢免。宪法法院的职能主要是解释宪法,确认法令、政令是否违宪。中央各机构之间、中央政府和自治州之间以及各自治州之间的权限或立法发生冲突时,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宪法法院裁决;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适用法律存在违宪的问题时,亦应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违宪的法律无效,其裁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全国法院必须遵守。同时宪法法院具有维护人权,审理涉及侵犯基本人权案件的职能。
最高法院。受理要求撤销判决和重新审核的上诉。受理不服全国法院和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受理涉及部长以上官员和国会议员的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地方法院。主要依据刑事案件的性质,划分一审管辖权,其中市级独任制法院受理极其轻微的刑事案件;大区高级法院和省级法院的一审案件采用陪审制,陪审团由9人组成,只对是否有罪作出决定,法官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解散陪审团。
全国法院。是西班牙法院系统中一所特殊的法院。负责审理针对君主及其亲属和国家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涉及毒品、洗钱的犯罪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包括严重的恐怖案件、有组织犯罪、涉及引渡问题的案件等,全国法院一审的案件采取合议制,不设陪审团,共有12名职业法官,分为4个合议庭,按照最高司法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规则来分配案件,重大案件由12名法官共同审理。每个法官平均审理案件每年为200至250件,其中涉毒案件占全年案件的一半以上。欧盟的司法机构认为,西班牙全国法院这种体制高效、快捷而且专业性强,值得推广。
这些刑事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由该院的调查法官控制。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涉及引渡问题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为确保司法独立,管理好法官队伍,西班牙成立了最高司法委员会作为司法自治机构,其本身并没有司法管辖权。此为西班牙司法制度中具有特色之处。
根据西班牙宪法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由主席1名、委员20名组成,委员中12人是法官,8人为法学界人士,所有委员均由议会选举产生,并经过国王任命,任期5年。主席由20名委员选举产生,必须是从事司法的杰出人士且有15年以上职业经历,主席任期9年,可以连任,一经选出,同时兼任最高法院院长。
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任命方面,如,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任命宪法法院的2名法官,任命初级法官等;此外,有权根据当前状况决定司法系统财政需要和提出立法动议,向国会报告;另外还负责监督、检查法院工作,制定对法官管理、晋升的规定,负责对法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司法委员会的设置普遍受到西班牙司法界人士的肯定,创立像最高司法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使法院的工作不受影响,便于监督,保证法院财政方面的支出。
作者: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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