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语: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语: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机构的一部分,亦是拥有全国最高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置于首都渥太华。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而且亦承认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
现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有9位法官。法官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提名后而被加拿大总督委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编辑] 历史英国政府通过的《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批准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成立。但是加拿大国会要到1875年4月8日通过有关法案才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终审法庭,而是英国枢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将所有案件绕过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枢密院。
另一方面,早期的加拿大政府与英国枢密院的关系较为冷淡,因为多个裁决中都判省政府胜诉。例如,英国枢密院于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政府通过的社会计划违宪。因此,加拿大政府就开始向英国争取司法独立。
加拿大政府于1931年立法,将加拿大最高法院定为所有刑事案件的终审法庭,并其后于1949年成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终审法庭,成为完全司法独立。
[编辑] 法官的产生方法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全都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推荐后而被加拿大总督委任的。这个产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争议性,因为国会,特别是反对党先前都不会知道法官的人选,而低调地被委任。
加拿大国会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审查被推荐的法官,但是没有权力驳回司法部的人选。
有资格成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拥有律师执业牌照10年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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