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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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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小额法庭的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2-01-17 12:35:04
 

    加拿大小额法庭的法庭规则首先允许并要求当事人自行送达起诉状。所谓自行送达,是指由当事人亲自送达或由朋友、商业伙伴或私人机构代理送达,当然亦可由当事人的律师代为送达。自行送达不能时,可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令。送达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可向法庭申请展期,但必须提交宣誓书说明为何不能在6个月之内送达的理由。
    经常提出权利要求者应交付较高的法庭费用。加拿大法庭依法向当事人收取法庭费用(诉讼费)。小额法庭规则规定,在同一地区的小额法庭内一年起诉超过10次(包括10次)以上的人为经常权利要求者。小额法庭规则规定的经常权利要求者的费率高于非经常权利要求者。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后果严重。根据加拿大法律,小额法庭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20天。如果被告未在该期限内提出答辩,原告可以请求法庭缺席判决,而且除非原告同意或法庭另有命令,被告不能再提交答辩状。


    口头判决。在小额法庭,法官通常以口头的形式作出判决,甚至没有判决书。如果法官需要时间研究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会作出推迟决定(延迟判决),并将判决书副本邮寄给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小额法庭的诉讼指南中明确规定,判决仅是法院对案件所作的最终决定,它本身不是付款的保证书。


    详细的诉讼风险告知。小额法庭关于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告知通过诉讼指南进行。这些风险包括缺席判决的风险,不参加审前会议的风险,上诉的风险,执行不能的风险等。如有关上诉的风险,诉讼指南上指明,上诉建立在一审判决有重大的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基础上,并不是给当事人重述事实的机会,上诉庭的法官不会审理任何新的证据。上诉的程序比在小额法庭的诉讼困难和要花费更多的费用。


    执行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关于判决以后的执行能否到位,小额法庭的诉讼指南明确规定,取决于申请人获得的被执行人的资产和还债能力的信息。换言之,法庭没有法律义务为申请人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不能的后果和影响完全由申请人承担。当然,申请人可要求法庭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举行听证会,被执行人故意不到庭或到庭但不回答询问的,将被认定为藐视法庭被判监禁40天。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清理令制度,即债务人如在多起案件中被判败诉,可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对所有判决确定的债务排出偿付时间表,作出命令,债务人据此履行债务。该制度有利于债务人,所以同时规定,如债务人在命令规定的21天内没有履行,命令立即终止,而且在终止后的一年内法庭将不再另行发布同样的命令。


    据介绍,一名加拿大小额法庭的法官每年审结案件达2000件,效率非常之高,与小额法庭的诉讼制度不无关系。当然有许多法律工作者协助法官进行工作,对法官的工作效率也有重大帮助。加拿大法院诉讼制度中的调解非常有特色,与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截然不同,由于社会制度和法律传统、观念的差异,我们虽然不能照搬照套,但是,却可以拿来研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他国的一些成功做法,对我们正在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当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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