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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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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法院组织体制
发布日期:2012-01-17 12:28:23
 

    韩国的法院分为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和特别法院三种。普通法院包括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韩国目前在全国设置了1个大法院、5个高等法院、60个地方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专利法院。特别法院包括宪法法院和军事法院。上述法院分别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负责有关不动产登记、人口普查登记、提存等方面的事务。
      一、普通法院。从法院内部审判职责分工上(韩国也称为职务管辖的划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大法院分别负责案件的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大法院还负责统一法令解释。
      1、大法院。大法院为韩国最高裁判机构,目前由包括院长在内的13名大法官组成。另有20名裁判研究官,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工为大法官提供裁判帮助。主要负责与案件的审理及审判有关的研究、调查业务。每位大法官还配有5名助手,负责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辅助工作。
      为了审判的便利,大法院将除大法院院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平均分成无专业划分的3个部直接审理案件。大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大法院的判决必须服从,不能要求重审。
      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a)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地方法院抗诉部)、或者专利法院的裁判提出的上告案件;(b)对高等法院、抗诉法院或者专利法院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的再抗告案件。
      大法院设有行政处,负责有关法院的人事、预算、会计、设施,统计,诉讼业务、登记、户籍、提存、执行官、法令调查及司法制度事务的处理。司法行政处设有一名处长,由一名大法官兼任(不负责具体事务),日常工作由次长负责。司法行政处下辖计划部、司法政策研究室、人事管理室、总务局、建设局等部门,计划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及编制并提交国会审议(韩国法院的经费由国会统一拨付给大法院),并对各级法院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拨付;人事管理室负责全国法院的人事安排,并对法官进行考核;司法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地方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存有疑问的各种问题的研究和解答;总务局负责法院的日常行政工作 (类似最高法院办公厅);建设局负责全国法院的法院建设,全国法院的建设由地方法院提出要求,经大法院审核,交由建设局具体负责建设。
      2、高等法院。韩国共分九个道,即九个省,另有首尔特别市及5个直辖市。但只在首尔、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设有5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院长为高等法院的负责人,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高等法院内设有部,各部由一名部长法官和若干法官组成,部长法官为该部的审判长。高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人合议制。
      高等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a)不服地方法院独任法官判决的标的额为五千韩元以上一亿韩元以下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案件;(b)不服地方法院合议部、家庭法院合议部及行政法院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抗告案件。     
      首尔高等法院为了有效办理审判业务,分专业设立43个部。首尔高等法院有法官131名,去年受理的案件有18502件,审结的有17247件,平均每个法官审理约115件。
      3、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内部设有民事、刑事等专门的部。审判组织分合议部和独任审判两种。一些地方法院还设有分院,分院履行与地方法院一样的职能。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合议部的管辖范围是:(a)合议部决定在合议部审理的案件;(b)诉讼标的一亿韩元以上的案件;(c)非财产权诉讼,或者虽属于财产权诉讼但难以计算诉讼标的的案件;(d)对合议部审理的案件提出反诉或与第三人案件有牵连的案件;(e)死刑、无期以及短期一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案件;(f)对地方法院法官申请回避的案件;(g)其他法律规定由地方分院合议部处理的案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在地方法院下面另外还设有市、郡法院,履行地方法院的一些审判任务,不作为一个审级。每个市、郡法院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适用《小额审判法》的民事案件(二千万韩元以下)及和解、督促、调解的案件,根据户籍法确认协议离婚的案件,诉讼标的在20万韩元以下的处以拘留、罚款的案件等。为了处理市郡法院辖区内的大量案件,法院聘有多名调解员,从辖区内的教师、公务员、医生等专业人员中选任,调解员分成4组,每组一天可以处理6至8件,只有在双方分歧过大时,才交由法官进行审理。     
      由于在韩国只设有5个高等法院,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韩国法律规定,对地方分院的独任审判判决提起的控诉案件、对决定、命令提起的抗告案件:由地方法院总院的合议部作为第二审来审理(即在一级法院中存在两个审级),对该审理的判决提起的上告案件可以不经高等法院审判而直接由大法院进行审理。而作为地方法院派出机构的分院,只具有一般的一审裁判权,而不能审理上诉审案件。     
      二、专门法院。专门法院的设立是韩国法院体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1、家庭法院。家庭法院是设在首尔的一种专门法院,家庭法院下面也设有分院及相应的市郡法院。在其他地区,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审理一审家事案件。
      2、行政法院。行政法院也设在首尔,与地方法院级别相同。主要审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规定由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
      3、专利法院。专利法院设在大田,与高等法院级别相同。专利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专利案件非经设置于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利局内的专利审判院的审理程序,不得直接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三、特别法院。在法院体制上,韩国引以自豪的是设有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对法律的违宪与否等问题进行审判。审理范围概括:1、关于法院提出的法律违宪与否的审判;2、有关弹劾的审判;3、政党解散的审判;4、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地方自治团体之间对权限争议的审判;5、有关宪法诉请的审判。
      宪法法院与大法院同等级别,由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院长统一管理法院的事务,指挥并监督所属公务员。宪法法院设有10名裁判研究官、 3名研究员。宪法法院也设有行政处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值得一提的是,提起违宪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认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发现现行法律违宪的法官。宪法法院的裁决具有终局性。至2006年9月30日,宪法法院共审理了12641件案件,包括总统弹劾案以及“同姓不婚”案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结构的演变,韩国社会进入了以市民人权意识为核心的社会发展阶段,司法逐步转化为一种满足市民需求的服务市场,市民需要依照法律合理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纠纷。因此,韩国希望通过司法改革使游离子市民生活之外的司法进入到市民生活之中,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为国民提供更方便的法律服务。在法院体制改革方面的途径是解决法律垄断问题,不宜把法院设置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应把法院分散到各个地区,增加法院的数量。这样一方面为市民诉讼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减轻法官负担,提高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虽然韩国与我国的司法模式及司法背景并不相同,但是从司法改革的这一点看,实现司法的便民利民,确保公正与效率是两国共同的目标。

作者:尹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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