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与辩论程序的分离
从受理诉讼到案件审结,法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划分为两大阶段,即审前程序和辩论程序。辩论程序是双方律师主要以口头方式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院进行说明、陈述意见的程序,类似于我国的开庭审理程序。审前程序是在案件达到适合辩论程度前,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进行整理的程序,也就是为开庭审理进行准备工作的程序。就当事人来说,审前程序主要是通过双方律师间送达准备书和交换书证,适时地相互介绍本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攻击防御方法及用于辩论的证据材料。准备书是记载当事人详细说明自己的主张,以及事实上和法律上攻击防御方法的诉讼文件。
审前程序与辩论程序相分离是法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之一。由于法律规定只有经审前程序整理的争议焦点才能在辩论程序中被涉及和考虑,这种分离实际上限制了当事人提出事实和法律上争议的时间,以促使诉辩双方在审前程序中积极准备诉讼,防止诉讼的拖延。巴黎大审法院的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辩论的平均准备时间为7个半月,如果经过2年,案件仍未达到适合辩论的程度,则取消本诉讼。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时,案件程序将从头开始。
审前程序法官
审前程序由专门的法官来指挥、处理,称为审前程序法官。该法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确定律师送达准备书和通知书证的期限,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同时以发布审前程序终结命令和诉讼取消命令等方式对超期行为进行制裁。审前程序法官不是合议庭成员,也不参加庭审辩论,他只负责案件在客观公正的程序下进行。在指挥双方当事人交换相关材料时,程序法官对案件内容并不进行实质性把握,对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整理也基本上持不积极参与的态度。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前程序法官每年由法院院长预先指定,院长可以在一个业务庭中指定数名法官为审前程序法官。
审前程序的新发展
目前,法国的民事诉讼程序最常见的运作过程是原告向法院书记室提交传唤状或共同诉状,进行立案;双方当事人在审前程序法官指挥下互相送达准备书、通知书证,并将准备书副本呈交法院书记室;审前程序法官发布审前程序终结令,指定辩论日期;合议庭组织双方口头辩论,律师在辩论结束时提交当事人记录;合议庭依据口头辩论情况、个案记录和当事人记录,合议案件,起草判决书;宣判。其中,个案记录是法院记录程序经过的诉讼文件,内容比较简单,不收录书证副本及辩论程序的内容。当事人记录是律师依法国民事诉讼惯例制作的辩论文书,类似于我国的律师代理意见,内容包括:辩论要旨;书证副本、供述书副本、鉴定报告副本等证据材料;传唤状、准备书等。由于律师在辩论程序中是以当事人记录作为发言提纲,且将当事人记录作为书面形式对口头辩论进行了补充,因此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官在起草判决书时也通常要参考当事人记录。
按照这套程序的运行,对案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的合议庭法官在辩论程序开始前并不了解案情,也没有机会接触相关证据,只有在案件进入辩论程序以后,法官才认真详细地研究本案的内容。但随着民事案件的日趋复杂化,仅依口头辩论难以清楚地解释案情,同时民事案件的数量也不断上升,开庭辩论的时间非常有限。为了提高效率,让合议庭指挥双方辩论本案的要害问题,把有限的时间用到更有用的地方,越来越多的人们主张法官应在尽早把握案件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在开庭辩论前给法官更多的思考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法国对审前程序作了改革,要求律师在辩论日15至20天前就向法院书记室呈交包括当事人记录在内的所有材料,并由书记室将这些材料转给审理该案的法官,以便法官在辩论日前了解和思考案情,提高庭审效率。
作者: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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