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前,法国的律师分为两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律师。如法国人所说,辩护律师的工作是“辩论”,诉讼代理人的工作是“程序、文件以及诉讼代理”;前者代表当事人发表口头辩论,后者则处理案件的所有其他事务,诸如文件制作,处理审判初期阶段的工作,起草控告和答辩词以及其他文书,准备书面答辩状,收集判决,提起上诉,调查执行程序等等。这两种职业相互间井水不犯河水,一方不得越权去干属于另一方范围内的事情。 与辩护律师不同,诉讼代理人并非一种独立职业,其身份是公务员。诉讼代理人不能拒绝任何要求其服务的人;其服务费依据官方标准收取;各类法院只接纳数量有限的诉讼代理人,司法部不能任命任何人为诉讼代理人;若要进入这种职业领域,候选人必须通过一名退休诉讼代理人的举荐,或其本身便是退休者的后嗣。
法国之所以将开业律师分为以上两种职责与功能严格不同的集团,源自这样一种观点:处理将案件向法院起诉所要采取的措施,属于技术事务;而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代理案件事实及其所引起的法律问题则需要特别的雄辩才能、对原则的掌握、广泛的修养,还需要对程序细节保持某种超然和距离。这二者有着根本区别。法国人认为,诉讼代理人应该是事务主义者,知识丰富,谙熟诉讼程序的细节;而辩护律师则要超然于那些陈腐的细节,从大处把握案件事实,高屋建瓴,以修辞学的方式代理案件,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精心阐发,将其与宏大的法律原则联系起来。所以,诉讼代理人应该应委托人的请求,以委托人的名义行动,要签订代理契约,并按规定收费;辩护律师却应以自己的名义,自发地走上法庭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与当事人之间并不订立收费契约,而只接受出于感激和敬佩而付给的酬谢。直到1957年,法国才出台一项法律,授予辩护律师要求其酬金的权利,而在此前,这样做违反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代理和出庭辩护的传统区别招致越来越多的批评。这种区分使诉讼当事人在哪怕是简单的诉讼中也要聘请两种代理人,这不仅延长诉讼时间,加大费用,而且要对两种律师的活动进行划分也十分困难。再加上欧洲共同体的形成,要求法国律师业比照欧洲其他国家进行改革,从而方便律师获得在整个欧洲共同体内的开业自由。于是,1971年12月31日,法国通过一项统一律师业立法,将上述两种职业融为一体。
目前,法国统一律师业改革方兴未艾。只有上诉法院里还流行原来的律师职能的划分,在其他法院,所有程序性工作皆由新式律师处理。但在实际上,民事法院依旧保持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旧式分野:尽管新式律师可以参与任何一个法国民事法院的诉讼,然而,如果涉及到纯粹程序性事务,他便与此前的诉讼代理人一样受到限制,即只能在其办公室所在区域的法院里活动。如果一个人要聘请一位巴黎律师代理他在马赛的诉讼,这位律师必须在马赛也有办公室,只有这样他才能同时处理以前由诉讼代理人所做的工作。在治安法院、商业法院和劳资纠纷法院里,新式律师可以代理所有诉讼,而无须考虑地理限制。就报酬而言,“诉讼代理”与“出庭辩护”之间的区别依然如故:在纯粹程序性工作方面,新式律师如同先前的诉讼代理人,要依据固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酬金;但他又可以与委托人协商,为其顾问工作和出庭辩论另付报酬,恰如以前的辩护律师,这种报酬无须遵循任何收费标准。
法国律师的培训事务由历史悠久的“律师工会”或律师协会执掌。凡设有上诉法院或民事法院的地方,就设有一个地方律师协会。它们完全独立,拥有自己的惩戒权限,严格维护律师界的行为准则。一个人只有完成大学课程,获得“法律行家”的头衔,并学习由法学院和律师协会共同组织讲授的课程,通过“律师业技能合格证”考试后,才可能被律师协会接纳为“见习律师”。见习律师要用三到五年时间在一位律师的办公室中工作。在此期间,见习律师接受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的委托,或者根据监学律师的指令,可以独立出庭。另外,见习律师还要参加“律师业培训中心”组织的训练班,这种训练以适应实践为宗旨,重在培养辩论才能、掌握职业技巧。训练期结束时无须考试。最终,律师协会将见习律师的名字登记在册,该见习律师自此便获得了在除最高法院和参政院之外的所有法国法院出庭的资格。
作者:朱淑丽
版权声明:上海涉外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论文、调研成果、法制报道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绝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