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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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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发布日期:2012-01-17 12:17:13
 

一、巴西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并存

巴西系葡萄牙前殖民地,面积850万平方公里,人口1.9亿,面积、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均居南美洲第一。根据1988年10月5日颁布的宪法,巴西司法权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劳工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即全国设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最高法院下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为了工作需要,联邦法院在每个州均有派出机构。地方法院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每州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及若干派出法院(初审法院)。联邦法院受案范围较小,仅仅管辖与选举、劳动争议等问题有关的案件及不服各州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由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二)复杂的上诉程序和单纯的法律审判

巴西上诉制度十分复杂。巴西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多为独任审判,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则可上诉至州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接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三名法官均一致决定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若其中一名以上的法官不同意维持原判,则由五名法官重新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也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复杂精致的上诉制度设计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牺牲了诉讼效率。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甚至还存在历经百年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与复杂的上诉程序相比,巴西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即上诉法官仅仅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而不涉及案件事实。

(三)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与优厚的法官待遇

巴西法院法官的选任由司法委员会负责。司法委员会成员不仅有法院和议会的代表,还有律师、政府的代表。对入选法官进行道德水准、合作能力、利益平衡能力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因此入选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并有长期的司法从业经验。一名法官的选任,司法委员会的提名必须有3个候选人,然后进行分别考察,从中确定1个提交议会表决。一旦候选人获得议会表决通过,地方法院法官由州政府颁发任命状,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颁发任命状。

巴西法院法官的地位很高、待遇优厚,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保障。法官一旦得到任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职务,直至其年满七十周岁退休。法官的薪水远高于其他公务员,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为例,他们的工资比总统的工资至少高三分之一甚至一半。

(四)高度公开的审判程序

在巴西,法院的法庭审理乃至决定案件结果都是公开的。法庭决定案件结果时,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参加,先由主审法官陈述案情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请其他法官表态,如果其他法官认为事实不清楚,可以向主审法官提问,也可以调阅案卷。同时,法官可以请律师澄清某些事实,律师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在法庭介绍。检察官也可以当庭就某些问题向当事人、律师提问,发表自己不同意见。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除当事人提出秘密审判以免损害名誉以及未成年人姓名不公开外,其他一律公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案件的全部流程都向社会公开,置于双方当事人、律师的监督之下,民众在网络上即可查询到案件审理的流程以及判决的内容。考察中,我们就公开案件的评议决定是否可能造成当事人打击报复法官表示疑虑,实际上在巴西打击报复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他们认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法官只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律条款对案件发表意见。不是法官而是法律把罪犯送到监狱,法官只是在执行法律,无可指责。

(五)独具特色的巡回审判、调解及小额诉讼制度

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贫富两级分化、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会矛盾丛生。为妥善化解矛盾,巴西法院十分重视调解和巡回审判工作。他们在审判工作中广泛适用调解,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该国里约热内卢州法院规定,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标的大约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超过该标准的,也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前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

针对巴西国土面积辽阔,自然条件多样的特点,该国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创设了各类巡回审判方式。比如,亚马逊高等法院就针对该州河流众多而陆地面积狭小、国民居住分散等特点,充分利用内河交通发达等条件,创设了船舶巡回法庭,安排了专门的船只进行巡回审判。该船只内配置了各类审判设施,既方便了法官开庭审判,也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为提高司法效率,根据诉讼标的的大小,巴西设立了小额债务法庭,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巴西规定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案件(约合人民币2万元)由小额债务法庭进行审理,并对审理的程序等作了特殊规定,确保案件高效审结。

(六)新世纪诞生的首部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

从法系传统上讲,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其民法属于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子体系的拉丁美洲法系。2003年1月,《巴西新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以取代1916年《巴西民法典》。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相比,《巴西新民法典》可谓独具特色,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诞生的一部优秀民法典,对同属大陆法系并正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国极富启发意义。与巴西旧民法典相比,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专家立法色彩浓厚。新民法典是巴西法学家委员会的作品,是典型和成功的专家立法模式的结晶。第二,民商合一体例再度复兴。旧民法典是不包含商事法的传统民法,在经过长达几十年争论的基础上,新民法典最终采纳了民商合一体例,比如其中规定了企业法、公权证书等典型的商法制度。第三,财产法的社会化趋势明显。新民法典打破了传统民法采用的经济人假说,转采社会人假说设计民法的具体制度,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混合化、取得时效主观要件的二元化、合同功能及合同责任的社会化等等。第四,维护公平前提下对推进交易效率的更有力关注,这突出反映在新民法典中几乎所有的期间都被缩短了。第五,解法典化思潮得到体现。过去的民法典总是倾向于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涵摄,力图为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预先作出完备无遗的规定。新民法典受到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欧洲开始涌动的解法典化思潮的影响,并不试图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比如新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也没有规定预嘱制度等等。考虑到巴西新民法典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诞生的第一部民法典,这对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的我国来说极富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二、秘鲁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

秘鲁法院共分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一审法院和调解法院。各级法官均通过全国或地方法官委员会考核推荐,由总统任命。最高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秘鲁公众对该国的法制状况以及法官的公正性、效率性方面的信心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秘鲁极少在市级以下设置司法部门;同时也因为法律体系在藤森独裁统治期间(1990年-2002年)一直受到政治势力和贪污腐败的干扰。近年来,随着藤森政权的落幕,秘鲁进行了司法改革,以国会立法的方式创建了司法管理一体化改革特别委员会;创建了反腐败法庭;在利马设立了解决纠纷的七个商业法庭;更有效地利用宪法法院来进行法律的违宪审查,更广泛地运用治安法官来解决低级争端;为提高审判效率,将科技手段引入审判,制作了诉讼文电子范本等;法官的人数增多、待遇提高。但仍难以改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腐败现状,改革进程无法增进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无法解决案件的大量积压。

三、考察的主要体会

(一)开阔了眼界,增进了相互了解

通过十余日的考察学习,考察组既系统了解了巴西、秘鲁两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同时也积极宣传了我国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及我国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和成效,树立了中国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考察组认为,今后中外司法交流还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样的考察活动应当有计划的多开展,并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更为具体和实用的专题考察和双向交流活动。

(二)推进司法改革,既要虚心学习他国的成功经验,更要深刻把握本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中外司法制度的本质差异,绝不能照搬照抄

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相对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适应、相衔接。以巴西为例,该国法律制度渊源于西班牙、葡萄牙,但在近百年的法治发展中,也创造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这在《巴西新民法典》中也有诸多体现。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正是巴西司法改革的基本经验。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近年来,成都法院开展的审判“两权”改革、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推广“6+1”审判公开模式、完善便民利民举措、促进“大调解”联动机制等工作,都是我们在自觉把握我国国情、深刻认清中外司法制度根本差异基础上理性创新的结果。成都法院的实践证明,这正是一条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并使之健康发展的长远之道,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我们的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才能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

(三)司法需要能动回应社会需求

司法的功能决定了司法的被动和消极性,但这不代表司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上是无所作为的,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动地、创造性地满足和适应社会需要。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法官运用法条和根据程序推导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对公正的认识有时难以完全统一,司法公正与社会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时也难以完全统一,出现案结事未了、涉诉上访突出等问题。我们认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司法的职能作用不仅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更多的是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和提高社会认可度。因此,法院判决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必须统筹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因素,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间寻求平衡,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对法官的要求也不仅仅是能办案,而且要会办案,要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和矛盾纠纷尖锐的对立情绪中找准办案的切入点,要增强上下左右联系沟通的能力,争取各方面支持,用最少的时间、最小的代价解决矛盾纠纷。

(四)要注意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诉讼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途径,甚至可能是成本最大、效率最低的途径。当今各国民事司法因诉讼迟延、案件积压、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普遍面临“危机”,而案件日益增加以至于法官不堪重负。巴西为此根据案件情况对调解做了硬性的规定。近年来,我国诉讼案件数量上升趋势明显,而与之相对,法官数量并没有明显的增加,并且随着社会流动增多、诉讼的程序性要求更加严格,个案审判的成本日益上升。因此要破解法院工作案多人少的矛盾,应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处以及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尝试将人民调解、行政调处、仲裁作为部分类型案件的诉讼前置性程序,并与法院的诉讼程序衔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五)要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增强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

改革开放以来,不管是法学教学中的西方法学译著、学者文章还是日常生活中接触的影视作品,西方法院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形象都是独立、公正和具有最高的权威。而对其原因的分析,有人归于其高度发展的经济和成熟的市民社会,有人归因于其精巧的制度设计,但通过这次考察,我们认为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较高的职业素质,我们普遍感到巴西法院的法官作风严谨、工作态度积极、司法技能娴熟、待人接物周到细致,即不仅会办案,办公、办事能力也很强,接触他们的人极易产生信任感,司法权威很高。我们认为,这可能与选任法官时对其道德水准、合作能力、利益平衡能力以及司法能力予以全方位的考察存在密切关系。与之相比,尽管经过这些年来连续的主题教育、作风整顿和人员结构调整,我们的干部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改观,但长期以来形成的脱离群众的衙门作风、拖拉疲沓和工作马虎随意不负责任的职业操守不到位现象、缺乏自觉性和不求甚解的学风以及闭门办案、沟通协调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在我们干警中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了法院形象的改善和司法权威的构建。因此,要提高法院干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树立法院、法院判决的权威,就要下大力气提升法院干警办案、办公和办事的规范化水平,并以此为载体改进干警队伍的司法作风,切实增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能力,从而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执笔人:万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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