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6日至2005年8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法官赴澳大利亚进行培训考察。期间,考察组在悉尼大学法学院、新南威尔士洲的高级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NSW)、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of NSW)、悉尼地方法院(Sydney Local Court of NSW)、澳大利亚行政法院(Australian Administration Tribunal)听取了一系列讲座,并考察了新南威尔士洲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mmission of NSW)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法律部(Legal Service of Commonwealth Bank)。通过培训,使我们对于澳大利亚的司法制度有了一定的了解,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培训中,新南威尔士洲法院的首席法官们接待了我们,他们的敬业、严谨、自律和平易近人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次培训使我们无论在学识、思想观念,还是在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都受益匪浅。
一、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简介
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内的独立国,属联邦制国家,包括新南威尔士洲、维多利亚洲、昆士兰洲、塔斯曼尼亚洲、南澳洲、西澳洲、北领地和首都领地。澳大利亚实行三权分立,立法、司法、行政相对独立,整个司法体制传承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每个洲及领地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院系统。1986年以前,澳大利亚法院的终审权由英国的枢密院享有。自1986年英国女王与与澳大利亚签署“与澳大利亚关系法”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才享有终审权。
法院在设置上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系统。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不存在隶属和领导关系。联邦法院体系包括联邦高等法院、联邦法院和与之平行的家事法院、联邦地方法院及各行政法院。州法院体系包括州高级法院(相当于我国的高级法院)、地区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中级法院)、地方法院或治安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基层法院)。其中,新南威尔士洲共有地方法院162个,它们相互之间并无隶属关系。新南威尔士洲的地区法院只有一个。
(一)刑事案件的审理
在新南威尔士洲,刑事案件由各地方法院和洲高级法院审理,地方法院(Local Court)处理轻微的刑事案件,洲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处理严重的刑事案件如谋杀案。刑事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团听审,案件上诉仅基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而提出,上诉审的法官不再听审。洲高级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上诉至刑事最高法院(属于联邦法院体系),但法官仍来自新南威尔士洲,只是与原审的法官不同而已。新南威尔士洲仅有5%的刑事案件由洲高级法院审理。2004年新南威尔士洲悉尼地方法院审理了20万件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主要包括伤害、酒后驾车、盗窃等,上诉率为2%。百分之九十的刑事案件必须在四个月内审结,百分之百的刑事案件在十二个月内审结。根据2003年的统计数据,在新南威尔士洲,刑事案件的审理平均需要6.4天。
(二)民事案件的审理
新南威尔士洲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不超过75万元澳币。案件的审理取决于案件属于一般性质还是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一般性质的案件由登记员安排庭审,特定领域(如建筑、名誉诽谤等)的案件审理有一份专业法官的名单。为尽快结案及尽可能地节省花费,特定领域的案件由列在专业法官名单中的专家法官审理;鼓励调解结案;对案件的某一方和在极端事件中对法官使用经济手段。民事案件除毁誉案件外,一律不使用陪审团听审。在新南威尔士洲,毁誉案件的审理陪审团由4人组成。如果案件所涉金额少于10万澳币而原告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必须批准其上诉。当事人由上诉法庭进一步向洲高级法院提出上诉,须经批准方可,约有5%的案件获准提起进一步的上诉。上诉只能针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而提出。百分之九十的民事案件应在12月内审理完毕,百分之百的民事案件应在2年之内审理完毕。
(三)行政案件的处理
政府决定吊销执照或按法律规定应由政府部门提供文件,但政府部门拒绝提供而引起的案件,以及洲政府征收税收的问题、关于平等权利和歧视的有关纠纷,由行政听证会负责处理。行政听证会有6个部门,上述案件由其中的3个部门处理,听证的官员由3人组成;另外3个部门负责处理对政府的决定不服的案件,由1个听证官员负责听证。如果由3个听证官员负责听证时,其中必须有一个社区的普通人参与。这些普通人的作用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极为相似。负责听证的官员一部分是法官,另一部分则由律师兼职担任。行政听证会处理的案件可以向洲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率一般为1-2%。我们考察的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ribunal只有2名法官,其余的听证官员都是律师。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ribunal每年处理的案件有1000宗,其中有550宗左右能够调解解决。
(四)法官的任命
澳大利亚的法官由政府任命。联邦法院以及州法院的法官分别由联邦或州政府的总理提名、总督任命。法律对任命法官的合法性规定了一定的标准,主要是在一定的管辖区内被批准或从事律师职业的期限。法官一旦被任命,将不再受行政权的控制。现职法官,除了由于议会两院的弹劾而免职外,如无身体上、精神上或其他不轨行为,可一直任职到退休年龄。法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70岁。澳大利亚对法官的来源、选拔、任命及职业道德操守都有严格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专业性、独立性、负责性,且无偏私、无偏歧、无惧畏;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不得加入任何党派、组织;不得参加任何政府部门或企业的社交活动;不得发表涉及政治的言论,以确保法官的独立、中立和公正。澳大利亚最年轻的法官也有45岁,绝大多数法官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都做过出庭律师(Barrister),他们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
(五)法律改革
澳大利亚的刑法和民法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法律改革的工作由联邦的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和澳大利亚各洲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承担。这些委员会不断就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并且就修改法律或者新的立法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法官在法律改革方面也有作用,但作用是有限的。新南威尔士洲地方法院(Local court)的法官不得制定新的法律,他们必须接受新南威尔士洲上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裁决的约束。其他洲的上级法院所作裁决虽并无约束力,但说服力极强,这被称为“先例之道”。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High court)曾经这样规定,如果下级法院认为他们作出了不确切地反映了法律的裁决,可以不必遵从这些裁决。
(六)新南威尔士洲司法委员会
全澳洲只有新南威尔士洲有这样一个司法委员会。在澳洲考察培训期间,这个司法委员会引起了我们的极大兴趣,它的存在对于新南威尔士洲法官的培训、法官纪律检查、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司法委员会成立于1986年,是一个独立的组织,不受政府的控制。其成立的最初原因是为了保持新南威尔士洲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量刑的一致性。司法委员会由10名成员组成,其中6人为洲各级法院的法官,另4人为指定的社区的人员。该4人中有1名具有法律背景,是由律师协会和法律协会协商产生的。作为司法委员会成员的法官一直在司法委员会中任职,但非法官的成员在司法委员会中工作的期限为1年,超过1年的是否留任,由政府决定。法官司法委员会的主任由新南威尔士洲高级法院的首席法官担任。此外司法委员会还有38位员工,主要是律师和教育方面的专家,以及计算机业的高手提供网络方面的支持。司法委员会2005年的财政预算是840万澳元。
司法委员会为全洲法官提供终身教育和培训,培训的方式主要包括会议、研讨、培训、出版等形式。司法委员会主办的会议和研讨题材广泛,既有为新任法官开设的基础性课程,亦有高层次的专家会议。对于一些专门问题,包括相关社会问题,委员会适时组织法官进行专门研讨,以使法官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计算机培训也是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培训内容,目的在于使受训法官在法院工作中有效地使用计算机,并充分利用网上法律信息资源。司法委员会组织的培训法官可自愿选择参加,实际上法官参加各种培训的比率是非常高的。
在澳大利亚,任何个人和法人都可以依法对司法官员提出申诉,或者通过司法部长(检察总长)将申诉提交给司法委员会。申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正式提出。委员会接到申诉后组成一个7人小组进行初步调查,将申诉分成三类,一类为轻微案件,一类为严重案件,一类为驳回申诉案件。对轻微案件由司法委员会的操行部向司法委员会报告,对严重案件由操行部向总督报告。当严重案件的事实被全部或部分证实,并且操行部认为该案件有可能导致司法官被免职,司法部长(检察总长)必须将报告提交议会上下两院讨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诉及时驳回,并书面通知申诉人。但司法委员会不是审判机关,对司法官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进行正常的诉讼行为,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
新南威尔士洲司法委员会通过计算机程序收集最新的统计数据、法律资料,作为法官判决的参考,以保证判决的正确和统一。该司法委员会建立了被誉为世界上最详尽、最复杂、最精密的司法信息研究系统,所有的法律图书、法律条文、案例(有5000万个案例)等全部被收集在内,不论法官在该州的什么地方,都可以利用计算机进入该系统并查找所需要的法律资料,同时也可以知道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从而最大程度地保证判决结果上的一致性。
(七)法庭庭审
我们在考察新南威尔士洲地方法院(Local Court)时,应我们的要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先生同意我们旁听一下正在进行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使我们对于其庭审规则、司法礼仪有了直观的感受。
旁听人员进入和离开审判庭时,应向法官鞠躬。为了抑制出入频繁以及为了表达对法官的敬重,旁听人员应至少保持旁听10分钟。庭审过程中,绝对禁止拍照、接听电话等行为。 法庭记录不在现场,而是在法庭上面第二层的专门记录间,由书记官通过现场录像、录音作庭审记录。法庭上的书记官仅作大体的庭审记录,比如几点开庭、何时休庭等。我们旁听的一宗是违章驾车的刑事案件、一宗是租赁纠纷的民事案件。法官均未着法袍,只是身穿西装,表情严肃。违章驾车的刑事案件有许多警察作为证人出庭,被传唤的证人鱼贯而入,回答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租赁纠纷案件的审理显得较为轻松。法官座在审判台上,正对着审判台的是一个半圆的长桌,原、被告的律师分坐长桌两边,不停地陈述案情、出示证据,法官很少打断他们,只是长时间地倾听当事人的发言。
二、感受和体会
赴澳培训也是一次国际的司法交流。在培训过程中,我们一方面就感兴趣的各项制度与澳大利亚的学者和法官进行交流,一方面也积极地宣传了我国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及人民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树立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我们直接而又深刻地感到,澳大利亚的法官、司法委员会的官员以及法学院的教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非常敬佩,对中国法官非常敬重,也非常友好。澳大利亚的同行们也在积极参加国际司法交流,比如举办国际司法研讨会、组织国际司法培训、进行国际司法考察等。扩大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将是推进司法改革与实践的有力举措。
通过培训,初步了解了澳大利亚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发展的特点和具体的制度运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其一,要推进我国的司法事业,需要我们不断吸取法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也不能忽视本国的国情而盲目地照搬照抄别人的做法。一项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作,往往与一国的文化传统、历史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必然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相对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适应、相衔接。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但在二百多年的法治发展中,澳大利亚也创造并坚持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制原则和具体制度,有着自身的特点。从中澳两国的国情看,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法律文化传统有着根本差异,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两种制度各有千秋,不可舍此而求彼。法律的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的现实,而在中国,这是我们正在努力的目标。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正是澳大利亚的基本经验。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当坚持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其二,司法的改革和发展需要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基础,也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积极探索,更离不开民众的参与、认可和支持。澳大利亚的法治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原先英国几百年的历史成就上又发展了二百余年,才达到今天相对比较发达和比较成熟的状况。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则的高度信赖和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司法发展的坚实根基和强大动力,也是其司法改革得以推行的社会基础。进行司法改革,包括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决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身的内部事务,如果离开了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司法的发展将是艰难的。我们应当在学习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中发现我们的不足,但更应当从其他国家法治发展的轨迹中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因为,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以发展的观点推进司法改革,是不少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态度。
其三,充分利用局域网,提高审判信息资源的利用率,为法官尽可能多地提供裁判信息服务,确保裁判的一致性,不断提高司法效率。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充分利用了网络这一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出彼此之间具有紧密逻辑联系的审判信息系统,为法官提供详实的审判信息参考,以提高裁判的一致性,该局域网不仅仅是提供资讯的媒介,更成为法官审判时须臾不可或缺的工具。
作者: 葛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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