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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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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快速解决纠纷机制
发布日期:2012-01-17 12:06:48
 

  澳大利亚的小额诉讼程序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颇有特色,在节约法官这种最为昂贵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稳定社会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这种小额案件快速审理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小额诉讼程序

  澳大利亚在复杂、规范的对抗制民事普通程序之外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以分流案件,提高法官处理案件的效率。悉尼地方法院(相当于我国的区县级法院)就设有小额钱债法庭,受理标的额在4万澳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小额钱债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限于买卖、租赁、借贷合同或人身伤害等涉及金钱给付的债权债务纠纷,且诉讼请求额不得超过1万澳元。在该程序中,当事人的上诉权受到一定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当事人向州高等法院提起上诉。但事实上,当事人很难对地方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原因是州的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只接受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有争议而提起的上诉,不接受对事实认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权利,确保司法的正当化,尽可能地将由于程序高度简化所可能导致的错误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据介绍,悉尼地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了大量的债务追索案件。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为了缓解案件压力,尽快地解决纠纷,澳大利亚采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日益增加的民事案件。有一部分纠纷,在诉至法院前,已由各种行业管理协会或行政机关的仲裁机构予以处理。其余纠纷,法院受理后并不直接交由法官审理,而是在法院的注册处管理阶段采用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加以解决,即由非法官主持调解或仲裁,利用民间力量从中斡旋调停,尽量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其目的在于让尽可能少的纠纷提交给法官。

  据新南威尔士州地区法院注册处(相当于我国的立案庭)介绍,由于地区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大,法院在立案后,先由注册处主任主持双方进行证据材料交换,同时确定三个月后举行协调会。在协调会上,注册处主任首先询问双方经过证据交换可否自行和解。如能达成和解,就将和解书提交法庭备案。如不能达成和解,注册处主任将对双方进行协调,或将案件交给法院内设的仲裁庭裁决。如协调成功,则达成和解协议;如不成功,则将案件交由法官审理。在澳大利亚,注册处主任是政府公务员,不是法官,而是审判辅助人员。悉尼的议会现已授权该地的法院可以强制当事人在法官审理前参加仲裁程序。法院附设仲裁庭的仲裁员由资深律师或退休法官担任。通常由律师协会及法庭协会提名,由法院院长委任。对仲裁裁决,当事人若不服,可在28天之内申请将案件交给法官审理;如在该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即对裁决予以确认。这样的仲裁裁决与法官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为保证不服协调或仲裁者能得到公正审判,协调或仲裁的过程及结果并不告知法官。

  为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更好地促进纠纷的解决,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仲裁裁决结果与法官判决结果差异不超过20%的,接受仲裁裁决的一方有权请求法官判决对方赔偿审判阶段的费用。在对待和解协议问题上,澳大利亚亦有类似惩罚性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任何阶段达成的和解协议,报法庭备案后即与法官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或脑部残障人员利益,法官一般不会主动审查和解协议。在被告主动要求和解的情况下,如果原告不接受和解方案并坚持由法官审理,一旦法官所判利益比和解利益还小且达到一定幅度的,原告就要赔偿被告因此而陷入进一步诉讼的损失。从实践情况看,协调和仲裁程序还是非常有效的,大多数的案件在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据介绍,最后只有约5%的纠纷要求法官审理。

作者:张本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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