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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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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涉外专利纠纷处理技巧
发布日期:2011-04-23 16:42:29
 

    笔者曾经亲历了一件重大的涉外专利纠纷案件,与行业内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大公司对簿公堂,最后依据专利法和适当的技巧维护了我国民族工业价值数十亿元产值的产品并且带动了整个产业发展。现将该实例与技巧写成心得呈现给大家,希望有所启发、借鉴和帮助。要点先归纳如下,然后结合实例阐明经验和体会。

一、     寻求协商解决问题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际上专利纠纷的结果68%是协商解决的,对于外企来说专利的法律纷争只是为了得到更大商业利益的手段,因此只要是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可以接受双赢结果的。问题在于我们要明确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什么,证据和解决方案是关键的关键。当然本实例的开始阶段我们处于非常被动的劣势,最后对方在需要维护世界范围的利益,做出让步,协商成功。而我们的交换则不涉及核心利益,因此皆大欢喜,最后对方成了我们的长期合作伙伴。

二、     充分运用法律武器

专利法是公平的,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维护专利权同等重要。同时在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和法律是最为接近的。笔者甚至认为从各国专利立法的本意来看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比维护专利权更为重要,一个明显的依据是,专利权是所有法定权利中最为“委屈”的权利,需要严格的审查和有限的期限,相比远远不如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因是专利权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而利益归根结底来自公众,对其限制是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的法律考量。认清专利权人有“屈从”公众利益义务确实是绝大部分专利权人没有认识到的,而这一点非常非常重要。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去保护专利其实是出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一种短期的交换,根本的目的是技术公开带来快速的技术进步使社会公众得到了长期的利益。在实例中成功地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迫使对方做出了让步。

三、     把握一切技术细节

专利权是基于技术方案的权利,很明显技术问题随着技术角度的不同,对技术方案是有不同评价。实例中关键的胜利源于抓住了对方派生的一个技术细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从而迫使对方签下城下之盟。因此高水平的技术专家,特别是同时精通专利法的技术专家会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实例介绍

在第八个五年计划中,笔者所在的研究所(全国行业归口所)对一个行业内重要的主流产品组织了国内的重点企业进行了技术攻关,剖析样品为国际排名第一的某国S公司产品。S公司在我国拥有该产品数项发明专利权。攻关的结果是我们在体积缩小的前提下性能指标有了提高,但是实验样机的技术特征依然落在S公司数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内。在实施突破专利限制的技术方案时,生产模具工装正在生产组织阶段,有三个国内重点企业迫不及待地将产品投入了市场,而这批产品的模具是沿用实验样机的,也就是说具有侵权特征。于是S公司了解情况之后,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购买了我方的“侵权产品”,锁定了证据,提出了侵权诉讼。

就专利侵权诉讼而言由于证据确凿,我方必输无疑。但是从根本上说,我方无侵权的故意,已经有了成功的不侵权技术方案,也开始进行了生产准备,只是企业在当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在商业运作上不当。当时形势十分严峻,三个侵权企业是我国本行业的骨干企业,产品占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一旦败诉将动摇行业的根本,因此经过紧急磋商之后,定下积极应诉、请求专利无效、谈判调解三步的战略。

对于侵权诉讼,国际惯例是先启动专利无效程序,尽量争取时间,准备证据。因为笔者在该项目中承担关键技术的研究,鉴于对专利工作的不少心得,于是全力投入专利纠纷中去。专利无效的工作重点是收集无效的证据。在进行专利检索时首先进行了新颖性检索,发现了一个美国专利可能成为抵触文件,进一步的发展发现该专利在某国的申请审查中已经使用了该项证据,S公司的答辩也有合理的成分,也就是说S公司对于使用该项证据已经有了应对方案。在新颖性检索受到阻碍时,检索的方向转向了创造性,难度加大,当时检索日本的早期专利是比较困难的,只能手工检索。于是采用了超常规的做法,由不懂日文的中国技术人员去快速查找日文专利文献,经过一个星期的艰苦努力,找到十余篇关于创造性的对比文件,甚至找到一份原理、构造一模一样的文献,就是说在安装我们涉案产品的柜子上使用的专利文献,而涉案产品必须安装的柜上才能使用;因此,否定对方一个关键专利的创造性有了强有力的证据。

无效请求我方提出了两点,一是创造性,第二点利用了《专利法》中规定的“有妨碍公众健康的不能授予专利权”这一条提出了S公司专利的安全性问题。具体是这样的:被授权的S公司的专利文献表明有个被压缩强力弹簧,其弹力高达375公斤,以铝合金作为锁紧装置,并且必须具有独立移动的特性。也就是说一旦在移动过程中掉地的话,锁紧装置碎裂,弹力高达375公斤的铝合金碎片飞溅威力不亚于手榴弹,而且独立移动过程是人工完成的,这样该专利“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从而“妨碍公众健康”,我方提出不能授予专利权。这是专利申请过程当中的疏忽导致了“不可克服的缺点”。通过该角度的无效请求是对方意想不到的,也是无法弥补的,最主要的使对方感觉到我方在技术上和对专利法的把握上,都是一个不可轻视的对手。

对于S公司的其他几个专利,以及在其他的商业运作方面,利用了十几个重要产品和缺点对该公司发起了“攻击”。该公司感到了事态的严重,已经从专利纠纷演变成全面的商战,而这一点正是我方希望的局面。于是S公司派出了由技术、法律、商业专家组成的强大谈判团队,到上海谈判,在谈判中我方的不侵权产品也已经问世,并且不具有“安全性”问题。最后达成的协议是该公司专利侵权撤诉,我方专利无效请求撤销,明确我方新的产品不侵权,我方不再生产实验产品。此外对方提出了市场合作的商业方案,这是他们真正的目的,同时对方看到了我方开发新产品的实力,于是与我方合作开发另一系列新产品。

经过这场专利纠纷后这中方三家涉案企业在这个龙头产品的主导下有了飞速的发展,在江苏的一家企业已成长为行业第一,位于浙江的一家企业成长规模为数百亿的多元化集团公司、而位于西南的一家企业已经成功上市。

作者:朱守云、叶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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