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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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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1-04-22 10:21:02
 

    国家统计局2010年1月21日发布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进出口总额22,073亿美元,全年出口12,017亿美元,进口10,056亿美元;德国2009年出口总值达到11,213亿美元,低于中国的12,017亿美元,中国成为全球出口“冠军”。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还强调,除了要看到中国出口位置的变化,也要看到中国进口位置的变化。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成长,中国也在进口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提供越来越大的市场。随着国际贸易业务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三种国际结算方式简介
    随着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下面就三种结算方式作简单介绍。
    1.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结算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结算货款,卖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买方则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对银行来说,只涉及一笔汇款业务,并不处理单据。
    汇付共有三种,信汇(M/T)、票汇(D/D)和电汇(T/T)。在现行的进口贸易中,涉及到的汇付方式主要是电汇,下面介绍电汇。
    在进口业务中,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首先必须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和购汇用汇申请书,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同时需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将上述准备齐全的资料递交给银行,银行以加押电讯文件的方式将支付授权书发送给汇入行,并指示将此款给指定的收款人。
    2.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装货后为了向国外买方收取货款,按货值开出汇票(企业自制,或按银行要求制作),或随发票及其他货运单据,委托当地银行向买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要求按期付款的行为。一般贸易货款的托收都是跟单托收,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并交付单据后通过托收行与代理行办理托收,并要求银行在国外买方付清货款后方可交付单据。
    承兑交单(D/A)是代收行向买方交付单据后不以后者付款为条件,而仅以买方所作的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一定日期后保证支付汇票款项的承诺为条件。
    3.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请求,对出口商作出的一项书面保证,承诺在出口商交来符合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如下: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应向银行递交有关的进口合同副本及附件,如进口许可证、某些部门的批文等。
   (2)填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书。进口商填写银行统一印制的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它是开证银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和依据。进口商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必须按合同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规定,写明对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须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3)交纳保证金和开证手续费。按国际惯例,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金。保证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根据进口人的资信情况而定。我国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开证。此外,银行为进口商开证时,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还必须按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开证手续费。
   (4)银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收到进口商的开证申请,立即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及其与合同的关系、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核,在确信可以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收到开证申请人提交的押金及开证手续费后,即向信用证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正本寄交(有时使用电传开证)通知行,由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核无误后,即可按规定发运货物,并将编制及取得的相关单据递交议付行、开证行,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即向开证人提示单据,开证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办理付款赎单手续(如开证时交付押金,付款时可予以扣减)。如果货物已经到达,即可凭提单等办理清关及提货手续。
    二、三种方式的选择及风险防范
    1.汇付(主要指电汇)方式的选择及存在风险和防范措施
    电汇目前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用在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和非贸易项下付款。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预付部分或全部货款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在进口业务中,一般的大型设备或材料采取预付货款和信用证相结合的付款方式,预付货款一般占合同额的20%-30%。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最有利,他可以收款后再发货,从而掌握主动权。对进口商而言,他不仅占用资金,而且有钱货两空的风险,但由于采用预付货款进口的货物大多为高端设备及材料或国内无生产能力的产品,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确保出口商能按合同规定交货。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后再付款。在进口业务中,一般补货或少量的材料进口,都会涉及到电汇。这种方式对进口业务有利,没有风险,且不占用资金。但对出口业务而言,风险极高,可能会面临货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如果出口金额在较低,且为资信良好的国外固定客户时,一般也会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
    非贸易项下付款是指支付外方佣金、手续费、材料安装及技术调试等费用。非贸易项下付款基本采用电汇方式,一般银行都不接受用信用证方式来支付非贸易项下付款。
    2.托收的选择及风险和防范措施
    托收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与货物风险,由于托收方式仅仅是商业信用,且一般远低于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有风险,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全凭进口商的信誉。对于进口商同样存在风险,由于货物单据化,有可能在付款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托收在进出口贸易中运用较少,且一般涉及的金额也不高。
    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发货后进口地的货价下跌,进口商不愿付款赎单或承兑交单,就借口货物规格型号不符,或产品有瑕疵等原因要求降价;(2)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家贸易政策或外汇政策有所改变,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而无法办理清关手续,或无法付款;(3)进口商因资金周转不灵甚至倒闭或破产而无力支付货款。
    针对托收在出口业务存在的风险,应采取的措施有:(1)事先充分了解进口国的贸易、外汇管制及海关进口状况,了解进口商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及进口地本产品的销售情况;(2)贸易条件最好采用CIF条款,要严格按合同规定发货和制作单据,每笔托收金额不宜太大;(3)如果有条件,可以事先在进口地找好代理人,以便在出口货物遭到拒付时,由代理人代办货物的转售或运回业务。
    3.信用证的选择及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在进口业务中采用信用证付款,在开证时不用交纳全部开证金额,凭银行授信额度开证,可以节约流动资金;在出口业务中,收到信用证可以向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做押汇,从而加速资金的周转。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绝大部分的合同都涉及到信用证结算方式。
    出口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收到信用证送往银行密押,核实,与同行交流,加强银企联系,防止信用证欺诈行为;(2)信用证“软条款”的设别。软条款一般有另加信用证生效的条款、规定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凭证文件的条款及货物运输限制的条款;(3)信用证中“提单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或类似条款,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就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提货,这对我们是极具风险的。
    进口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1)提货担保的风险。提货担保是企业进口时的一种融资行为,当企业要求开证行作提货担保时,开证行则要求企业提供书面保证,保证不论对方银行提供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都要对外付款,因此对于大宗货物进口要谨慎,不能随便作担保提货;(2)提单的真伪。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审单只是依照单证相符的原则,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如果出口商伪造商业发票、保险单及提单等,进口商就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空头提单付款赎单;(3)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首先要对出口商的资信、财力、经营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其次,在信用证之外,在合同中对进口商的违约责任应有所明确,还可以让对方提供履约保函和质保金保函。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使得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算方式。
    三、结束语
    国际贸易业务是一个高风险的业务,在业务的每个环节都存在风险。结算环节是国际贸易的最后一环和国际贸易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其风险防范对于进出口企业至关重要。在21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同时,如何更好地规避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减少资金的占用,加快资金的周转,这是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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