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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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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向深层试水
发布日期:2011-04-21 11:03:22
 

    9月12日上午9点,伴随着激烈的中国式的鼓点,“中国CLO创新实务论坛”在北京长城饭店开幕。

  论坛开幕之前,很多局外人被“CLO”三个英文字母所吸引,而驻足于论坛的白色灯箱前。人们的疑问是:这和CEO是什么关系?

  局外人的费解不足为奇,甚至被约请与会的很多“局内人”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个英文缩写。活动的主办方,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工作人员不停地解释:“CLO是英文ChiefLawOfficer的缩写,意思是企业的‘首席法务官’,在中国习惯称为‘总法律顾问’。”

  实际上,在企业中被缩写为CLO的职务名称有很多,比如,首席物流官(ChiefLogisticsOfficer)、首席学习官(ChiefLearningOfficer)和工会主席(ChiefLabourOfficer)。

  根据考证资料显示,“首席法务官”或“总法律顾问”被缩写为“CLO”这三个字母的出现时间,明显晚于其他词汇。这说明,CLO,即首席法务官或总法律顾问还是一个新鲜词汇,一个新鲜的职场角色。

   由外到内 CLO正在成为趋势

  在这次CLO实务论坛上,发表演讲的主力阵容中,一半以上的人来自国外。他们或直接从事着这项职业,或对这个职业有着深层次的认识和见解。

  这并不是“外来的和尚会念经”,而是我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确确实实还没有几年。2002年7月,总法律顾问的职位才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这一年,中组部、原国家经贸委等七部委联合在国家重点企业进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即CLO是直接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

  在试点工作推行两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第三章专门阐述了总法律顾问的含义和职责权限。

  据介绍,在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和实施之中,国资委多次组织人员对欧美等发达国家进行考察。他们发现,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欧洲企业由过去主要依赖社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转向重视发挥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作用,并逐渐使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在企业之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

  经过考察,人们还发现,比如像法国的国有企业,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家与这些企业是“父子”关系。企业中的最重要人员正是与政府官员关系最好的人。一旦遇到法律纠纷,他们往往不会选择法院或者仲裁部门来解决,而是求助于政府官员。于是,政府官员才是他们真正的“总法律顾问”。

  然而,随着法国国有企业资产上大规模重组,形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当政府官员的身影越走越远时,当这些企业的领导者必须真正面对诉讼或仲裁时,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起来。

  尤其当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连曝丑闻之后,比如震惊世界的安然和世通公司的财务欺诈事件,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和决策地位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正因为如此,我国的管理办法中,特别明确了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权部门非法干预,否则非法干预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但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和欧美国家文化价值取向的差异和立法体系的不同,我国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不完全是舶来品。其实,有据可查的资料显示,我国自1955年就已经开始重视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了,当时在企业中被称为法律室或法律处。只不过没有总法律顾问的设置和定位而已。

  结合多年来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宝贵经验,从而诞生了符合我国实际的管理办法。

  据统计,自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推行至今,在我国目前的159家中央企业中,有121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法律机构。在53家大型中央企业中,已有37家设立了总法律顾问。而且,据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座谈会上透露,未来三年内,将在国有重点企业全面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基础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由下至上 CLO正在成为企业实权派

  本届论坛的中方主要发言人之一,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薛云华,根据自己多年的实践经验表示,从前普遍存在,目前仍然存在着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是,企业法律顾问地位低下。“他们往往被设置为企业办公室下属的一个部门,甚至被设置到财务部属下。”

  为什么会这样?

  一个直接的原因,正如另一位主要发言人,山东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栾少湖所言:“企业的老总、CEO,他们总是在抱怨:我们所聘的CLO和法务部人员碍手碍脚,只会讲‘不行’、‘不能’、‘不可以’,使企业若干经营销售或者若干商业机会都由于他们的这种声音而不能实现或者受到干扰。”

  企业负责人的这种理念,至少说明了两个问题:

  首先,企业的法律顾问素质有待提高;其次,法律顾问的地位处境,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而十分尴尬。

  正因为如此,2004年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特别注明: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这八个字从此改变了法律顾问的尴尬身份,并确立了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的实权派人物。

  然而这八个字只是一个方向的导引,现实中的问题,人们在这项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必须清楚地看到。论坛上,有人透露法律总顾问的地位,相当于副总裁级别。但为什么不能就直接是副总裁呢?

  来自论坛上的一份全球法律顾问协会(ACC)的介绍资料上,列举了这个协会的董事会人员的资料,据本报记者统计,36位包括主席、副主席、财务总监、秘书和董事在内的人员中,他们在分别隶属的不同公司的任职上,既是总法律顾问又是公司副总裁的,共有21人,比例高达58.3%。

  虽然,这不能完全说明总法律顾问任职副总裁的绝对比例,但这是一个方向,一个真正落实“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方向。

  同时,本报记者还注意到来自论坛上的另外一个声音:既懂法务,又懂公司运营的复合型人才难觅。

  栾少湖说:“公司老总们希望的是什么?利润!”

  “而目前CLO们却把自己定位成企业非一线部门,一个类似后勤保障部门,一个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部门。企业和企业家们就会当然认为,总法律顾问不能与他们创造利润的思想竞合起来。长此以往,法律顾问们或者总法律顾问们,就必然被视为鸡肋、绊脚石或者瓶颈。”

  据调查,国内外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法律顾问甚至部分总法律顾问,在企业一个合同签字的最后时刻,才会得知某项业务。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法律顾问不能与企业老总的思想保持一致。比如,某大型公司老总因为资金问题,准备向下属关联企业借款,如果法律顾问因为它违法,简单否决了这件事,不仅公司实现不了目的,还可能会造成危机。但是,转变一下思路呢?比如改为建议采用以法律准许的“甲类委托贷款”模式,通过银行定向贷款,该问题将迎刃而解。

  “CLO是企业老总的‘法律外脑’,是军师、是参谋长,是企业法律全局上的决断者。”

  “CLO不能简单地说‘NO’,也不能仅仅告诉‘Why’应该是‘Another better choice(更好的选择是……)’。CLO在为企业家关闭一扇门的同时,应该为他们再打开另一扇门。”

  这些都决定着,CLO能否真正拥有并用好这个实权。

  由表及里 CLO正在向深层试水

  CLO们成为了实权派,如何保证这个位置?除了意识上的转型,那就是素质的提高。

  来自论坛的普遍观点认为,我国的很多CLO在为企业服务的内容上还停留在“亡羊补牢”的阶段,即化解纠纷,挽回损失的层面上。比如,有些CLO仅仅停留在为企业追讨欠款,或者出庭应诉上。

  虽然,这是必须的工作,但这不是仅有的工作。

  从现有的资料上分析,能够超脱上述层面,做到“防范风险”程度,有两个较好的案例:

   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如此庞杂的运营网络,规制法律风险势在必行。

  在这种背景下,该公司法务部牵头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

  法务部门还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

  实践中,这些防范措施,给中远集团避免了大量的纠纷。

  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但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法务部门牵头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

  除了上述经验,CLO在企业并购、上市、反垄断等等方面,正在为企业创造着可以看得见的利润。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向深层试水,除了CLO素质的提高,当然更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保证。

  有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了法律顾问制度的几个发展方向:

  其一、向立法的更高层面发展。借鉴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将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立法层次提高。

  其二、进一步改革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制度。因为法律顾问尤其总法律顾问,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管理,适应新的形势,对法律顾问如何分级、总法律顾问如何聘用,都应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考核体制和注册体系。

  其三、进一步协调、细化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和外部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关系。

  其四、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外部执业环境。比如,在法律顾问与律师双向交流渠道的不健全的情况下,法律顾问在代理本企业法律事务,到工商部门、法院查阅案卷、资料,或办理相关手续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相当于社会律师的权利。

  其五、进一步统一法律顾问尤其总法律顾问的培训机制和招聘选拔机制。

  其六、将大幅提高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的待遇。

   由内到外 CLO正在走向国际联合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诉讼和法律事务处理在所难免。那么,如果我国企业的法律顾问因为缺少有效渠道或缺少经验时怎么办?

  CLO们就需要走出去,还需要请进来。

  参与本次论坛的人员中,一半以上来自国外,这说明“请进来”的意识正在增强;有关部门和企业多次到欧美国家吸取先进经验,说明“走出去”的思想也正在强化。

  然而,这毕竟还停留在浅层面上,属于简单地吸收营养。紧迫的形势逼迫着人们以固定、长效的组织形式,进行深层次的互补结合。比如纠缠了将近三年之久的“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最近刚刚煞尾。

  据报道,当初,四川长虹集团在美国APEX公司尚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的情况下,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而APEX公司随后在同一家法院提出反诉,并以毁坏了其商业信誉为由要求长虹公司赔偿。

  专家分析,销售活动由于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作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从另一个层面上讲,一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如果缺少必要的国际资源,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巨大风险的出现。

  而在现实的国际交易中,类似案例已经举不枚举。

  教训让人们联合起来,“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ACC)”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在“加入ACC的理由”中,有两条足以引起人们重视:与其他公司顾问交流;与同仁合作。显然,在这样的平台上,国内企业的CLO更有可能在跨国法律事务中,为老板们抵御来自国外法律盲点和国外企业信用盲点上的风险。

  在本次论坛上,另外一个形式的国际合作被正式确定下来———中世律所联盟。

  ACC解决了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之间的合作,而作为一个CLO,在跨国诉讼和法律事务处理中,如何为企业寻求到最合适的外部律师,也是走向国际化必然诉求。中世律所联盟应运而生。

  正如栾少湖所总结的,这样的组织将为国内的CLO们提供至少三点好处:

  第一,地理优势。中世联盟有着遍布世界的网络,那么就可以解决不同地方同时发生的问题;第二,地方资源优势。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或诉讼,各地都有着自己法律体系,因为广泛的网络,CLO们将享有更多的地方资源;第三,在混合法律资源方面,律师联盟的各专业律师、办案协调程度、资源整合等,更有效。

  中世律所联盟本有一本杂志———《法律风险观察》,杂志的主题语是:远见成就价值。对于中国的CLO来讲,只有拥有了远见,只有真正成长起来,才能使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走得更深更远,也才能实现CLO的价值。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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