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诉讼仲裁
涉外仲裁案例分析—合资公司出资违约方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19 17:26:26
 


                                                                                                     
  一、案情简介:1992年7月1日,申请人中国北京A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本B株式会社签订了中日合资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合同规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申请人以土地、房屋折合人民币450万元及现金人民币200万元的形式出资,被申请人以设备折合人民币700万元及现金人民币150万元的形式出资。双方出资应在合营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付,其中现金出资应在3个月内缴付。合同第43条规定了违约条款,即:“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缴完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缴付欠出资额的5%的违约金给守约方。”
    1992年9月19日合营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1993年3月8日D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出资进行验资,结果为:申请人于1992年11月13日实缴人民币80万元,1992年12月26日实缴人民币100万元;被申请人于1992年11月24日实缴现汇折合人民币400291.98元。由于双方在出资问题上发生争议,申请人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申请人陈述称:
    被申请人于1992年11月24日出资现金400291.98元人民币,其余大部分出资没有到位。故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755015.91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
    申请人投入的现金不是自有资金,是贷款取得的,出资的土地和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属违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依据。
    二、仲裁结果: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三、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资双方出资争议案。
    1、关于双方当事人的出资情况
    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应于1992年9月19日后3个月内缴清现金投资。但是,1993年3月8日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表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现金出资均没有到位。
    申请人的18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系自行贷款取得,其出资没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己出资。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应向合资公司投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已经将土地和房屋交付合资公司使用,但是,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因此,申请人应投入合资公司的该部分出资,应视为未到位。
    2、关于申请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申请人不是守约方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合营合同第43条的规定,申请人不能作为守约方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则案例的启示是: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期如数履行出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对方违约作为自己违约的借口,违约方无权要求赔偿违约金。
 
   版权声明:上海涉外律师网定期、不定期的选取一些质量较高的相关法律论文、调研成果、法制报道在本网站发布。考虑到绝大多数网站浏览者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为了浏览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文章,我们会对部分专业性很强的文章进行适当编辑,包括文字修改或文章机构的调整,使发布的文章通俗易懂。在发布前,我们一般会取得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对于部分文章因与作者难以取得联系未取得作者授权而在网站发布的,我们承诺一经作者指出,我们将立即删除;给作者造成损失的,我们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