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山一家企业和日本株式会社JCD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共同开发、生产、销售数码相机镜筒。2004年,中山企业向日方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终止和日方公司合作。中山企业代理人杨春雪律师说,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因为日方,在国内与中山企业相竞争的同行业合作。
日方公司认为中山企业违法解除合同,于是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申请仲裁,请求中山企业向日方公司支付5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00多万元,中山企业不得继续制造、销售合作的数码相机镜筒。日本商事协会先后四次审理此案,被申请人,也就是中山的这家公司,都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2005年6月,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做出仲裁决定:中山这家企业向日方公司支付5000万日元。同年11月,日方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日本商事协会做出的裁决。经过审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日本都是《1958年纽约公约》——也就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日方公司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裁定。今年10月22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由于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裁定,不存在公约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裁定承认并执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中山这家企业向日本公司支付5000万日元。目前,中方企业已经按照双方的协商计划,支付了第一笔2000万日元的赔偿款,剩下的3000万日元将按计划分两期支付。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庭法官何亦辉说,本案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涉外民商事案管辖权以来,受理的首例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正确处理这类案子,有利于促进国际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经贸往来,也有利于促进国与国之间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国际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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