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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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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花雨伞"涉外商标案
发布日期:2011-04-19 16:50:50
 

     
  4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一起“花雨伞”涉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与以往不同的是,省法院副院长谢德安亲自审理此案并担当审判长。庭审进行两个多小时后,在谢德安副院长及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协议。

  美国阿诺德帕尔默有限公司是“ARNOLD PALMER”、 “雨伞”图形和 “花雨伞”文字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所有权人。2005年12月,该公司与广东省中山市安淇制衣厂签订许可协议,许可安淇制衣厂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并允许其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上述3项注册商标协议,许可使用费60万美元。

  2008年7月,安淇制衣厂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奥公司与巩某:1、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标识;2、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花雨伞”字样;3、共同在“中国工商报”及“大河报”等媒体上声明道歉、消除影响;4、连带赔偿安淇制衣厂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6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2008年3月17日,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补充合同》,委托国奥公司加工定做生产保暖内衣,并约定内衣包装盒上需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2008年3月17日,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国奥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奥公司)加工定做生产“路狸”商标保暖内衣,并约定内衣包装盒上需标注“美国花雨伞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2008年8月,安淇制衣厂代理人在河南郑州某商贸城购买到国奥公司生产的“路狸”原生态内衣3套,以涉嫌侵犯“花雨伞”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纸诉状将国奥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安淇制衣厂经济损失50万元及6万元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国奥公司在使用“路狸”商标时,未按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案使用,而是采用放大雨伞图形比例、暗化狐狸图形及“路狸“汉字,使其商标中的“雨伞”图形突出为显著特征,并将其中“美国花雨伞集团”文字放大突出使用,构成对“花雨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国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在当日近两个小时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及理由。最终,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又表示出今后合作经营的意向。国奥公司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时说:“没想到省法院副院长能亲自办理我们的案件,这充分说明了河南省高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高度重视,也说明了法院工作作风的改变,让我们感到幸运,又非常感动。”

  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谢德安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副院长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是落实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院关于院长和庭长要直接办案或者参加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的具体行动,也是省法院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今年的宣传周期间,省法院和全省各中院召开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研讨会、戏曲作品著作权保护论坛、知识产权审判庭巡回进企业、公布典型案例、百名法官走访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校等创新主体等一系列活动。这是我省法院为了积极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打造知名品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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