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上海移民律师网
1、每年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签证指标? 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3,000个名额是保留给50万美元的投资案于鼓励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亦即该区之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合格的郊区(即该区位于全国都市统计名单中,城市人口在二万人以上的郊区),和经济特区内的申请案。
2、如果以前申请美国签证曾被拒,能否申请投资移民? 可以的。投资人如果以往曾申请其它种类之签证被拒,仍可以投资移民方案申请移民,除非其以往被拒原因是因不实的移民申请或有犯罪事宜,因此投资人在认购前须先告知前所申请的类别及被拒的原因。
3、对投资人而言,经济特区投资移民案和一般性EB-5投资移民案有何区别? 美国投资移民最主要的不同,即投资人选择特区的投资案可不必在其投资事业中自行雇用十名员工,而可享有特区对间接工作机会之计算方式。亦即特区可因吸收外国投资,而在地方经济繁荣方面,各行各业因资金汇入与就业增加所产生出的整体经济增长结果而计算其在创造就业上的成果。
4、从递件至取得签证,约需时多久? 当投资人填妥表格并提供完整资料,美移民局收到资料并予编号立案后,一般约3-4个月,即可对申请案做出裁决。至于签证所需的时间长短,则视广州的美国领事馆之工作量而定,一般说来,大约6个月的时间。
5、通过移民面试后,投资人必须在多少天内赴美? 180天内。但投资人报到后,在美境内建立居住证明,如居处安排、银行开户等,便可自由进出美国。
6、获得签证后,投资人每年须居住美国多久时日? 对此法律并未就每年需身在美国有任何硬性的规定,其只要求投资人有意愿在美国居住即可,所以认定该意愿之弹性非常大。投资人在美国建立的关系越多,越有可能被认定有居住在美国的意愿。例如,在美国购屋,银行开户,小孩在美入学就读,本身在美国停留的时间等。
7、投资人于入境美国二年后,如何解除签证条件? I-829是一个签证条件解除申请表,其条件为投资人之投资行为仍然存在,且创造了10个以上就业机会。因此,移民律师将协助投资人填写申请表,并根据PIDC与主要合伙人对投资事业中有关上述二项要求条件所准备的相关证明送交移民局。符合资格者,其签证附加条件即被解除。
8、持有此签证,投资人可享有那些权益? 简单的说,其享有和美国居民一模一样的权益。譬如家中成员可自由进出美国;投资人可在美国任何地方居住或经营事业;子女教育可享受居民的较低学费;子女在美念书时可同时工作赚钱:同享美国的教育、医疗、福利资源;日后可为其它亲友申请美国身份;投资人五年后可申请归化,成为美国公民。
9、赴美后,是否一定要住在经济特区? 并不需要,美国移民法对美国投资移民者并无居处上的限制。投资地点虽在经济特区,居住地点却可选择美国的任一城市。然而很多经济特区,各方面条件均很优越,对移民者而言,也是理想的居住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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