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称“客户”)希望聘请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普若所”)为其处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 根据客户要求,普若所指定 申琳昌 律师担任客户之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称“法律顾问”)。必要时,普若所在取得客户书面同意后可指定本所其他律师协助或者代为处理相关事务。本条款不得解释为客户与普若所或者法律顾问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任何时候普若所均被视为独立的服务提供商。
第二条 、普若所应提供的法律服务 普若所提供以下服务(下称“法律服务”) 一、 非讼事务 1、 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2、审查、修改以及草拟合同、公司章程、公司规章、申请等法律文件。 3、 应公司要求参加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4、 为公司处理投资人(股东)关系、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5、 为公司处理工商、税务、商务、海关、环保等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6、 参加商务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7、 就生产、经营以及管理事宜向第三方出具律师函,并回应第三方出具的律师函。 8、 应公司要求代表公司草拟并在媒体发布法律公告。 9、 为公司提供与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10、 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包括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以及特许经营等。 11、 参与调解、和解,代理公司诉讼、仲裁案件。 12、 其它法律顾问服务。 二、 诉讼/仲裁 1、 研究案情并制定处理方案。 2、 为诉讼/仲裁草拟相关法律文件。 3、 代表客户出庭。 双方认识到以上所列法律服务是非穷尽的,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补充。因此,在没有客户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普若所或者法律顾问不得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下称“初始期限”)。本协议在初始期限的最后一日无需另外通知自行终止。初始期限后,本协议每年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任何情况下,本协议的延长应由新的书面协议决定。
第四条 、服务费用 就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的法律服务,客户应向普若所支付服务费合计 元人民币。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客户应向普若所支付服务费 人民币; 前支付 元人民币, 前支付 元人民币。 客户应支付普若所仲裁或诉讼代理费用, 普若所亦同意按照通常的收费标准给予客户8折优惠。普若所应在提供该服务的当月底通知客户支付相应费用,客户应在收到付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支付。
第五条、 费用报销 普若所会不时的为了客户利益支付一些费用。普若所应该仅就已实际支付的费用要求客户报销。应报销的费用包括紧急加班费用、大量的复印工作,较大数额的长途电话费以及必要情况下的差旅费用。 超过300元的费用支出普若所应事先得到客户的许可。
第六条、 普若所的义务 普若所应该诚实信用地提供法律服务。普若所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勤勉、专业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普若所承诺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充分考虑并保护为其所知的客户的利益和目标。 普若所同意补偿因不当法律服务行为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普若所应该具有覆盖本协议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律师执业保险。 本协议履行期间或者终止后,普若所不得向第三方披露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得的有关客户经营任何信息,包括运营模式、客户信息、商业信息或者其他信息。
第七条、 客户义务 客户应该充分配合普若所工作,包括向普若所提供所需的信息,以及在普若所的要求下客户或者客户代表能够与普若所磋商、面谈相关事宜。客户提供的信息应该准确、完整,否则普若所不承担因不准确或者不完整信息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普若所亦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档案保管 除非客户另有要求,普若所在本协议结束后应将法律服务相关记录保管20年。在客户的要求下,普若所应该允许客户代表或者客户指定的人员在合理的时间查阅相关记录。 档案保管期限结束,在客户的要求下,普若所应该向客户返还所有的文件、记录。普若所可以销毁在保管期限结束后未返还客户的以各种 媒质保存的档案。
第九条、 一般条款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适用被确定为无效的, 该条款或适用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或适用的效力。 本协议包含所有双方达成一致的条款。除此外不存在其他的共识并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十条、 准据法及纠纷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其裁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签字生效 本协议以中英文写就,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以英文本为准。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一方各持一份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上海市张杨路707号808室:
电话: 电话:021-68879992 传真: 传真: 021-68879993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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