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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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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投资输入法
发布日期:2008-09-18 17:02:35
 
颁发机构:国家杜马·联邦议会
日期:1999.2.25
启事:
《俄罗斯联邦报》,N41-42040399、《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N9010399.P.1096,该文件由俄立法委员会自俄02012000号法令修改,关于在俄联邦内大型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自25.02.1999 39号联邦法令。
由国家杜马于1998年6月15日通过,并于1998.6.17得到联邦委员会赞同。
现行的联邦法律规定了在俄境内的以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行为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基础,并同时向以资本输入形式而进行的投资行为的主体的权利,利益及财产提供保障,无论他们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第一章:总体形式
第一条
:基本概念
为实现现行俄联邦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运用的概念有以下一些:
货币投资;有价证券;其它形式的财产企业主及其他以盈利或者获得有益成效为目的的活动主体所享有的,其中包括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的一些具有货币价值的权利。
资本输入--以资本作为基本的投资方式,其中包括在新的建设项目上的投资,在扩大建设上的投资,在重新建设上的投资,对现有正常运转的企业的设备更新而进行的投资,为购买添置机器、装置、生产工具和器材及计划勘探工作的费用及以其他方面的花费。
投资方案:投资活动的经济合理化,投资活动的规模及其期限的依据,其中也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和按规定程序制订的标准而制订的必须的凭证,此外还有实际实现投资方案(商业计划)的描述。
优先投资方案:由俄罗斯联邦列入清单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数额规模,它们应当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的要求。
投资方案中的投资回收期限--从投资方案的拨款之日开始,一直到纯利润的积累数量和折旧扣除数额以及投资花费量之间的差数为正为止的时间期限。
总的纳税负担:是指出预先标注的资金总量,其中包括支付商品输入关税的费用(在进行对外贸易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令为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所采取措施而引起的纳税项目除外);支付俄罗斯联邦内所征收的各项捐税(源于俄罗斯联邦内的消费商品税和商品增值税除外),由投资人自执行投资计划之日起时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的退休基金费用,商品税和商品增值税除外),由投资人自执行投资计划之日起时而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其中不包括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公告《俄罗斯联邦报》2000.1.6 N3。对“俄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法”的修改和补充(自俄罗斯联邦2000.12.2制定的法令),颁发机构:国家杜马1991.12.1联邦议会1999.12.22。
对第一条联邦法令(1999年2月25日)的补充
“关于在俄罗斯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1999.N.9 1096页),有以下几点修改和补充。

1.
对该法令的补充有以下几段内容。“优先投资方案”由俄罗斯联邦列入清单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数额规模,它们应当符合俄联邦立法机构的要求。
“投资方案的投资回收期限”--从投资方案的拨款之日起,直到纯利润的积累数量和折旧扣除数量以及投资花费量之间的差数为正为止的时间期限。
“总的纳税负担”(见前)。

2.
对第二部分补充以下内容:
现行联邦法令不涉及以下内容:与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联系的关系;以及与向保险机构相联系的关系,以上这些关系分别由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令及联邦关于保险活动的法令而规范。

第二条
:由现行俄罗斯联邦法令制约的关系
现行联邦法律的效力涉及以资本输入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而引起的关系。
现行联邦法律不涉及与以下活动联系的关系:向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投资,向保险机构的投资,以上这些关系分别由俄罗斯联邦关于银行及银行活动的法令以及联邦关于保险活动的法令而规范。(注释:第二条的第二部分是于2000年1月6日执行的)。

第三条
:资本输入/投资的工程项目
1.
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客体(工程)包括现有的以个体国有市政当局所有及其他新出现的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但被联邦法律禁止的形式除外。
2.
对于那些工程的建造的使用不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和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标准规则规格的投资是被禁止的。
第四条
: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主体
1.
以资本输入形式而进行投资活动(以下简略称为投资活动的主体)的主体包括投资人、订货人、承包人、投资工程的使用人及其他主体。
2.
投资人在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件下,利用个人的资金或吸引来的资金进行资本输入。投资者包括个人实体和建立在合作经营契约基础上的法人,此外还有不具有法人地位的法人联合,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外国经营活动的主体(以下简称为外国投资者)。
3.
订购人--由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委托的全权负责实现,完成投资计划的全权负责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预先在其间的合同中声明,则订购人不能够干预其他投资活动主体的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活动,订购人同时也可能成为投资人。非投资人身份的订购人,也在由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条约或(和)国家契约规定的全权期限和范围内享有支配:使用和分配投入资金的权利。
4.
承包人--根据与订购人订立的,合乎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的承包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而进行工作的个人实体和法人实体。承包人有责任拥有进出口许可证来执行联邦法律属于进出口性质的经营活动。
5.
投资客体的使用人--他是指个人实体和法人,其中也包括外国的,此外还有国家机构,地方自治机关,世界其他各国,国际联合组织和机构,上述投资客体即是为它们而设立的,投资人同时也可能成为投资客体的使用人。
6.
如果投资人间订立的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没有确定投资主体的权利,则投资人有权利兼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权利。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活动
由于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而产生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现行联邦法律以及其他俄罗斯法规来制约和规范。如果其他的规则由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来制定,而不是由预先定出的现行联邦法律来制定,则应优先服从国际条约的规范。

第二章:对俄罗斯联邦资本输入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第六条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在以下几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①在进行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中。
②独立自主的决定投入资本规模以及同其他投资主体在符合俄联邦民事法典的基础上缔结合同。
③支配、使用和分配投入资本的规模以及投资后的成果。
④根据联邦立法的规定将自己的执行投资活动和对投资成果的权利按照合同和(或者)国家契约转让给其他个人实体和法人,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
⑤对投入的专用资金进行监督。
⑥在合同及相关联邦立法的基础上,联邦自身及吸收的资金以及其他投资人的资金来共同合作投资。
⑦根据联邦法律3规定的有关合同、国家契约中预先规定的内容执行其他权利。

第七条
:投资活动的主体的责任
投资活动的主体对以下负有责任:
①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合同、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规、联邦公民法律及其他公民法,此外还有按规定程序制订的标准(规则和准则)而进行投资活动。
②执行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不得与联邦立法背道而驰。
③对于投入的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投资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1.
投资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依照俄联邦民事法典而在其间缔结的合同和(或者)国家合同之上的。
2.
投资主体之间缔结的条约和国家契约的条件将在它们的生效期间保持自己的效力,现行联邦法律和及其他联邦法中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
投入的资本资金来源于投资者本身和(或者)其吸引的资金。

第十条
: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利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在资本输入和投资过程中的协同合作。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现行联邦法律以及其他联邦法规的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可以自行协商,从而在资本输入和投资活动中实行协同配合。

第三章: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国家规范
第十一条
:国家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规范的形式以及方法
1.
国家对于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进行的规范是通过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利机关以及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利机关来进行的。
2.
国家关于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规范规定了:
①国家为发展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完善纳税机制、折旧计算机构以及对扣除折旧的利用;为投资行为主体制订专门的、不带有独立自主性质的纳税制度;保护投资行为主体的利益;在不违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向投资主体提供优惠的利用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的条件;
扩大利用人力资源以及其他预算之外的资金来进行居民住房建设和进行社会、文化方面的建议;建立和发展信息分析中的网络来进行固定定期的调查研究和公布对投资对象的调查研究的结果;采取反垄断措施;在信贷过程中增加利用抵押方法的可能性;在俄罗斯联邦发展金融随着通货膨胀发生的频率,对基本资源进行重新估价,为形成个人投资基金提供可能性。
②国家直接参与投资和资本输入,它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制作、批准和实施投资计划,这些计划由俄罗斯联邦来实施,或者依靠联邦预算资金和联邦中部门的预算资金;设立满足联邦国家需要的工程建筑清单,并依靠国家预算内资金对其进行投资,上述清单的制订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来决定;在竞争选拔的基础上根据投资计划并依靠国家预算资金(俄罗斯联邦发展预算)和俄罗斯联邦的个人收入资金提供国家保障。国家保障的提供的方式依靠联邦发展预算(俄罗斯联邦发展预算)提供交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为实现投资计划而在竞争选拔的基础上分配联邦预算基金(俄罗斯发展预算)和俄罗斯联邦个人预算资金。
在竞争淘汰基础上进行的对联邦预算资金(俄罗斯联邦发展预算)的分配是俄罗斯联邦政府来决定的;而对俄罗斯联邦实体的预算资金分配则是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实体的行政机关来决定;对投资方案的检查应该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的;发行有价证券形式的贷款,来确保专用借款;向在投资过程中因故暂时中止和延缓的建筑、项目注入吸引资金、按照联邦立法,根据市场运作(拍卖和竞争)的结果来向俄罗斯和外国投资者提供租让合同。
③国家对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还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和方法来实现。

第十二条
:在出现紧急特殊形势时国家对于在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规范和调查
在出现紧急非常情况时,对于在出现紧急非常情况区域内的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规范和调整活动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来进行。

第十三条
:决定实现国家资本投入的程序、方法
1.
实现国有资本的投入的决定应由国家权利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来做出。
2.
对于国有资本输入的划拨和支出在以下范围内预先决定。
①在联邦预算中决定--当这些支出是用来实现联邦专用项目的建设的部分时,或者这些支出是由俄罗斯联邦的总统或者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建议的。
②在俄罗斯联邦实体的预算中决定--当这些支出是用来进行相应地区专用项目的建设的部分时,或者这些支出是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实体的行政机关建议的。

3.
制订、考察和通过投资计划和它们的实际情况。是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按照预先制订的用于俄罗斯联邦专用建设项目拨款的程序方法并依靠联邦预算资金来实现的。依靠联邦预算资金来进行的投资计划清单,共同组成了联邦投资规划。
4.
依靠联邦预算资金而进行的投资计划的程序及方式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来确定的;而依靠联邦中实体预算资金来进行的投资计划及方式则是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实体的行政机关来确定的。依靠俄罗斯联邦实体预算资金来进行的投资项目计划清单,共同组成了地区投资规划。
5.
对于使用由俄罗斯联邦联合外国共同进行的投资计划以及(或者)投资规划而划拨的联邦预算资金的决定是由俄罗斯联邦在缔结有关国家间协约之后做出的。
6.
对于用于满足国家需要,并在实现相关投资方案时依靠联邦预算资金而联邦实体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的预订承包分配是由预订承包人在符合联邦法律的前提下开展竞争而实现的。
7.
对于用于投资的联邦预算资金的专用和有效利用的监督是由俄罗斯联邦计算局或者(和)对此全权负责的联邦行政机关来行使的。而对于投资的联邦实体的预算资金的专门而有效的利用的监督则是由联邦实体相关的,对此全权负责的行政机关来行使。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方案、计划的鉴定
1.
所以投资方案、计划在它们被通过之前都应当无一例外的接受依靠联邦法律检查,而不论其投资来源和投资实体的所有制形式如何。
对于投资计划和方案进行检查的目的在于预先防止订定一些建设项目,而它们会损害个人实体和法人的权力以及国家的利益,或者它们的建设按规定程序制订的规范(规则、条例)所确定的要求;此外,这也是为了评估实现资本输入的成效。

2.
依靠联邦预算资金和联邦实体预算资金来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还有具有重要国民经济意义的投资项目,不论其资本输入来源和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如何,都应接受国家的对此全权负责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检定和检查。国家对于投资方案计划的检定、检查的执行程序、方式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来确定的。
3.
所有投资计划、方案都应接受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而进行的生态鉴定。
第四章:国家对投资活动的主体权益的保障以及对资本输入的保护
第十五条
:国家对投资活动主体的权益的保障
1.
根据现行的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令以及除此以外的俄罗斯联邦的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的各主体的法律及俄联邦的各主体的法律规范,国家保障投资活动的主体的权益,不论主体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障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的平等权利。
②保证在研讨投资方案时的公开性。
③有权利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及其行政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无所作为)向法庭提出上诉。
④保护资本输入。

2.
如果有新的联邦法律以及除此之外的俄罗斯联邦法规成效,从而使输入商品关税(除了由于在对外贸易中,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为保护俄罗斯联邦经济利益而征收的特殊形式的关税)、联邦的捐税(除了俄罗斯联邦境内征收的消费物品税以及商品增值税)和向国家预算外基金储备交纳的费用(除向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交纳的费用)的规模和范围有所改变,也就是说,或者改变和补充了现行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的其他法规,从而导致了投资人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实现优先投资计划时的总的纳税负担的加重;或者在实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投资活动时制订了相对于那些自优先投资方案开好生效之日起执行的符合联邦法律及其他俄联邦法规的总的纳税负担和制度来说是禁止和限制性质的制度,则对于那些执行优先投资计划的投资人来说,在他们输入俄罗斯联邦海关的商品因优先投资的计划的实行而具有专门用途时,新生效的联邦法律,其他法令以及现行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法规的修改与补充以及对现行联邦法律和俄联邦法规的修改与补充在本条第三点中所指明的期间内不被采用。
3.
在投资期间对执行投资计划的投资者保障(本条所述的条件以及制度)的稳定性,但不得超过上述计划开始执行后七年。投资计划收期限受其形式制约,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制订的规章决定。
4.
在特殊情况下,在生产领域或者交通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领域中,投资人在执行优先投资计划时,资本回收期限可以超过七年的限制。俄罗斯联邦政府为上述投资人决定是否延长本条第二点所述的条约及制度的效力期限。
5.
本条第二点所述的规则不涉及俄联邦法令中或者新被通过的联邦法令和其他法规中的改动和补充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体系的基础和道义,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以及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
6.
俄罗斯联邦政府还具有以下职能:
在不利于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执行优惠投资计划的条件下,而制订以下费用项目征收的高标准进口商品。
俄罗斯联邦政府还具有以下职能:
①在不利用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内执行优惠投资计划的条件下,确定以下方面的变化标准:对商品进口税,联邦捐税和国家预算外基金收费的征收,关于在俄境内投资的禁止和限制制度。
②制订确立投资计划开始执行的日期的程序,其中也包括有外国投资者参与的投资计划。
③制订优惠投资计划的登记注册程序。
④监督投资者在上述(见本条三、四点)期限内属于自己执行优惠投资计划的职责。
⑤如果投资人不履行本部本要点所述的职责,就会被剥夺本条所述的赋予它的特权,由于上述优惠的实现而没有支付的资金数目,应该按俄联邦法律中所示的程序偿还。
注释]本次版本中的第十五条内容自2000年一月六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对资本输入的保护
1.
只有在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典的条件下,由国家预先支付等偿的赔偿的先提前,输入的资本才能够被国有化;只有由国家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确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做出决定时,输入的资本才能被征用。
2.
对输入资本的保险须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来进行。
第十七条
:投资活动主体所负有的责任
1.
如果投资人违背俄罗斯联邦的法律,条约或(和)国家契约所规定的条件,则投资活动的主体要根据俄罗斯立法有法律责任。
2.
与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相关联的纠纷,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俄所签订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方法,程序来解决。
补:终止和暂缓执行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

第十八条
:规范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基础
1.
对于在俄罗斯联邦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中止以暂缓执行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所确定的程序和方式来实行。
2.
关于对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主体的损失的赔偿程序和方法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缔结的国家契约确定。
第五章:规范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基础
第十九条
:地方自治机构规范对俄罗斯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方式和方法
1.
地方自治机构关于规范对俄罗斯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市政机构里创立有利于对俄罗斯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条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①为投资活动主体在交纳地方捐税方面提供优惠。
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③在遵守俄罗斯法律的前提下,为投资活动主体提供使用地方市政当局所有的土地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便利。
④扩大对于居民资金的利用以及其他预算之外的住房建设投资资金以及社会文化意义的建设项目资金的源泉。
2)地方自治机构直接参与投资和资本输入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①制订、通过和执行由市政当局实施的投资计划;②在竞争的基础上分配地方预算以实现对投资项目的资金注入。
在竞争的基础上对地方预算资金的配置的程序和方法由地方代表自治机关根据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来执行对投资计划的检查、鉴定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要求市政当局的债务发放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的立未能要求,将属于市政当局所有的因故暂时推迟建设或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和项目加入到投资过程中。

2.
地方自治机关在竞争的基础下,依靠地方预算资金对投资方案提供市政当局的保障,提供这种保障的程序以及方法由地方自治机关的代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并依靠地方预算资金来确定。
3.
对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的实际支出由地方预算来制订,对于投入的资金的有目的以及有效的利用的监督由地方自治权力的全权代表机关来进行。
4.
如果有地方权力机构参与的投资机构并由俄罗斯联邦以及联邦主体来实现的投资方案,其制订以及通过应该根据与地方自治机构的协议来进行。
5.
在执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自治权力机构有权力同其他市政当局的自治机构协同合作,其中包括利用联合个体和吸引的资金,这一过程应在几方订立的条约基础上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来进行。
6.
地方自治机构对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和资本输入活动的规范还可以在根据俄联邦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方式和方法来实现。
第二十条
:市政机构对投资活动主体的权利的保障
在符合下列法律的前提下,地方自治机构在自己的全权范围内保障投资活动主体的权益,具体法律有:现行联邦法律,其他联邦法令,其他俄联邦法律规范,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以及主体的其他法律规范。
在进行投资活动的过程中保障其平等的权益。
在对投资活动的审议过程中保证公开性。
保证投资活动主体的权利的稳定性。

第六章:总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由于现行联邦法律的通过而引起的部分法令的失效的承认
由于现行俄罗斯法律的通过而使与之相矛盾的部分法规失效,失效的法规具体有以下几点: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在其国内的投资活动的法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公报,1991年,N.29,1005页)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对苏联投资法律的生效(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会议的公报,1991年,N.29,1006页)联邦法律第五条由于“关于标准化的”联邦法律的通过而引起的对联邦法律法规与补充和修改,“关于保证统一衡量标准”“关于对产品和劳务的证券化”(俄罗斯联邦立法会议  1995年,N26,2397页)

第二十三条
:现行联邦法律的生效
现行联邦法律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俄罗斯联邦总统以及俄罗斯联邦政府应该根据现行联邦法律来开展自己的合法行为。
俄罗斯联邦总统  叶利钦
莫斯科  克里姆林宫
1999年2月25日
N.39--俄罗斯联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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