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机构:俄罗斯国家杜马
日期:1997.10.23 由政府通过提交国家杜马
此法律适用于调整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关于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政策
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政策基于以下目的:
1 满足俄罗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形成合理和平衡的以提高俄罗斯经济效益的结构;
2 保证俄罗斯公民在国内劳动市场上的优先权利,防止非法的劳动移民。
国家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政策以以下原则为根据:
1 制定和执行劳动输入措施时应不得侵犯俄罗斯联邦主体之利益;
2 应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有关人权问题及劳动力输入的社会保障的国际惯例。
第二条 :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法律调整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法律调整应依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现行的联邦法律,俄罗斯出入境法,外国公民权利规定,公民就业法,劳动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
如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所制定的规则与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法规相抵触时则采用国际条约之规定。
第三条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法律中使用的概念
外国劳动力---俄罗斯国籍,依法暂时居住于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在雇佣的条件下,以实现劳动为目的(有偿劳动)的人,其中包括被雇佣在俄罗斯国籍的海船和河船上工作的人。
关于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许可---以固定形式规定企业主可雇佣的外国劳动力的人数限制,从业项目限制,工作期限及允许工作的地域限制的文件。
劳动权利的确认---以固定形式规定外国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主从事一定的专业或其他类型的工作的权利的文件。
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为了在一定的俄罗斯联邦主体领土上及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实现劳动活动而最多可以引进的外国劳动者数量,这取决于俄罗斯联邦主体劳动力市场状况.
第四条 :国家政权联邦机构在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领域的权能
国家政权联邦机构在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领域的权能包括:
1 制定和执行国家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基本方针;
2 通过规定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联邦法规和其他法令;
3 签订俄罗斯联邦输入劳动力的国际条约;
4 制定限额;
5 协调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关于俄罗斯输入外国劳动力时所产生之问题。
第五条 :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在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领域的权能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机构按照其职权范围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关于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和执行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境内的限额。
第六条 :工会参与俄罗斯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应考虑相应的全俄罗斯联合工会或区域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现行的该俄罗斯联邦法律对部分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无法律效力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现行的该法对以下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无法律效力:
1 长期居住于俄罗斯境内者;
2 得到承认避难证明和允许暂时居住证明者;
3 被承认的避难者;
4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取得政治避难权者;
5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以个体经营而登记者;
6 根据俄罗斯参加的国际条约而建立在俄罗斯境内的组织中工作的外国公民;
7 在外交及领事机构中工作使用外交证件的工作人员;
8 在正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登记的从事宗教活动的社团和组织中工作的人;
9 利用假期在俄罗斯高等专业教育机构进行生产实践的大学生;
10 被派往俄罗斯联邦从事信息工作的工作人员;
11 被派往俄罗斯联邦境内以签订有关安装修理保障设备供应之条约的法律代表;
12 被邀请到国家高等专业教育机构授课或从事其他工作的讲课者和教练员。
第二部分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条件是:有过专业培训和专业技术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俄罗斯公民所不愿从事而空缺的工作岗位,并且依靠地区的劳动力(其中包括在该地区或从其他俄罗斯联邦主体引进的劳动力)不可能满足的劳动力需求。
第九条 :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程序
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和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俄罗斯境内签订条约的外国法人代表(以下简称企业主)在得到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许可后在所确定限额内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
限额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在相应时期内确定的总体上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和每一个俄罗斯联邦主体。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构制定和执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为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制定的限额。外国劳动者在取得相应的劳动权证明的时候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工作。
外国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受以下法律调整:
1外国劳动者在同俄罗斯法人和自然人长期居住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作为外国劳动力被输入俄罗斯境内时受俄罗斯联邦法律所调整;
2 以实现以前同俄罗斯联邦所签订合同为目的而被派到俄罗斯联邦境内之劳动力受外国法人所在国之法律所调整。
关于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批准支付由劳动力输入机构在有已签订的合理的条约之下执行。劳动权利支付证明由区域性的劳动力输入服务机构执行。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支付许可程序及劳动权利证明的形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企业主应为每个被输入的外国劳动者缴纳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工资税。所缴纳的税款作为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的预算数额。如果外国劳动者是以组织机构的领导人或副职形式输入而成为俄罗斯法人或作为投资者的证明应由负责输入和使用外国劳动力的企业主开具。企业主应替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向劳动力输入服务机构交付俄罗斯联邦政府所规定的办理劳动权利证明所需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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