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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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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2000年外汇管理(担保)法
发布日期:2008-09-18 16:53:11
 

 

[2000年5月3日通知号码为.FEMA5/2000-RB]

G.S.R.391(E)- 储备银行在行使《1999外汇管理法》(1999-42)第6条第(3)款(f)项和第47条第(2)款所赋予的权力时,作了以下规定,即:


1、简称与开始
(i)本规章可以称作《2000年外汇管理(担保)法》。

(ii)自2000年6月1日起生效


2、定义
除非本规章的其他规定:

(i)“法案”是指《1999年(1999-42)外汇管理法》;

(ii)“授权交易商”是指在法案第10条第1款规定中的以授权交易商身份而接受授权的人;

(iii)在本规章中使用但是没有解释的单词和短语分别具有本法案所赋予的含义相同。


3、禁止
除非本规章有其他规定或者得到储备银行的一般或特别许可,任何印度居民不得以任何名义给予具有担保、贷款、债务性质的,或印度居民或印度境外居民所招致的其它债务性质的担保和保证或者进行一项类似交易。


4、授权交易商可以进行的担保
(1)授权交易商在有关债务、义务、印度居民的负债或对印度境外居民的负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给予担保,即:

印度居民所招致的债务、义务或其它债务,

(i)作为一名出口商,从事从印度向外出口业务;

(ii)作为一名进口商,应该根据储备银行对进口分期付款方面所批准的条款。

(2)在以下情况下,授权交易商可以对任何债务、义务和印度境外居民的负债进行担保,即:

(i)欠印度居民的与一宗贸易交易相连的债务,

若该条款下的担保被一家海外国际知名银行的反向担保所涵盖;

(ii)由其分支机构或印度境外的办事处所给予的反向担保,如果海外买方只接受国内银行担保时则代表印度出口商;

(3)在普通的商业交易中,授权交易商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给予担保,即:

(i)在有关遗失文件或错误文件或签名的确认方面,代表印度境外的客户、分支机构或联络处;

(ii)为了由授权交易商或者授权人在印度境内销售的旅行支票的印度境外签发机构。


5、除授权交易商外的人可以给予的担保
授权交易商外的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给予担保,即:

(a)为了印度境外的一项工程顺利完工,或者为了利用信贷便利,一家出口公司的印度居民可以给予无论是资金基础上的还是非资金基础上的,从印度境外的与完成该工程相联的银行或金融机构除给予担保。

倘若该工程的建设及时地得到了印度批准部门的许可

解释:

对于该规章的目的,“授权机构”指《2000外汇管理(货物和服务的出口)法》规章18中所提到的机构。

(b)一家印度公司在印度境外促使或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附属机构可以代表与该项业务相联的后者而给予担保。

除非为促进或建立这种公司或附属机构的条款和条件继续符合《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债券的发行和转让)法》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进一步而言该条款下的担保同样是由印度授权交易商给予的;

(c)在印度境外成立的海运或航空公司的印度代理,可以代表该公司,对与印度法规或政府职权有关的义务或债务给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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