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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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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Attorney

 
海外投资环境
印度吸收外资的现行政策及其演变过程 1
发布日期:2008-05-30 16:46:25
 


一、印度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印度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

     1、赌博业;

     2、博彩业;

     3、风险基金;

     4、病源地公司;

     5、房地产开发;

     6、可转让开发权交易;

     7、零售业;

     8、核能;

     9、农业种植活动(不包括栽培花卉、园艺、种子开发、畜牧业、养鱼业、培养植物和蘑菇等);种植业(种茶除外)。

    (二)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及其主要限制方式

    印度限制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

    1、用于社会或公共事业的工业生产部门,包括:

(1)军队和军火及相关国防装备,军用飞机和军舰;

(2)原子能技术;

(3)铁路运输。

    2、强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领域,包括:

(1)酒饮料蒸馏和酿造业;

(2)雪茄和香烟制造业,生产烟草替代品;

(3)太空和国防电子产品及相关产业;

  (4)工业爆炸品,含起爆剂雷管、安全引芯、枪药、硝化纤维和机器;

  (5)危险化学品;

(6)毒品和医药品(由1994年底月颁布的毒品政策界定)

(三)鼓励外资进入的领域

印度鼓励外国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

    (1) 新工业政策表中所列项目;

    (2) 基础设施;

    (3) 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4) 能大量雇佣劳动力的项目;

    (5)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 具有社会意义的项目(医院、人力资源发展、医药急救品及其设备);

    (7) 能引进技术和资本的项目。

印度对内资禁止和限制的投资领域是尚属国家垄断经营的社会和公共事业部门,或尚没有实行非国有化和私营化的部门。

二、印度内、外资企业优惠政策

    印度企业,包括内、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几乎是一律平等待遇,对外国投资没有突显的优惠政策。印度政府通过对不同行业的非国有化或私营化来鼓励印度国内企业在某些行业的发展;对外资企业主要是通过允许外国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高低,和项目审批难易程度,如是否可以通过自动获准程序获得批准,来引导外国投资在印度不同行业的投资。

    印度作为联邦制的国家,印度中央政府每年通过财政预算报告制定和调节税收等有关政策,各个邦可以自行制定一些鼓励当地企业或外资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包括是否实行征收增值税。但是由于印度目前吸引外国投资的态度不是很积极,各地区之间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差距不是很大。

三、设立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

(一)印度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政策

外国直接投资(FDI)项目在印度一些行业可以是100%外国独资企业。除特殊规定的经营范围或投资领域,项目可以经自动获准程序获得印度政府批准。需要经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外资项目如下:

1、需要工业生产许可的经营活动或项目;

2、外国投资者在印度该领域或相关领域曾经有过投资项目,需要再建的新的项目;

3、外国投资者或印度非常驻居民取得现有印度公司股票;

4、印度现行政策允许的投资领域以外,或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里的项目。

(二)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在印度自动获准的程序

印度政府有关部门允许外国投资者或非印度常驻居民在很多领域在没有事先批准的情况下设立控股达100%的独资企业。只要项目符合现行法律或政策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无须首先得到印度政府或印度央行(RBI)的批准,投资者所要履行的义务是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汇入投资资金30天内通知印度央行设在当地有关机构;或在将股票出售给外国投资者后30天内把有关文件交印度央行设在当地有关机构备案即可。

(三)政府审批外国直接投资的程序

按照印度先行政策不能实行自动获准程序获得批准的外资项目,包括外国投资者和印度非常驻居民须报请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资企业。

先行政策规定可以实行自定生效程序批准的项目也可报请印度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印度政府负责审批外资项目的机构是外国投资促进局(FIPB),外国技术合作项目也归该局批准。除非印度常驻居民的投资项目,或产品完全出口企业项目,以外国合作项目和需要工业生产许可证报批的外资项目要报印度财政部经济事务司。

非印度常驻居民投资项目和产品完全出口企业只需报印度商务部工业政策与促进司备案即可。

需要报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FIPB)的项目除填写规定的表格外,还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在要审批项目的投资领域或相关领域,投资人以前是否在印度有过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2)如果投资人以前在印度有过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须说明投资新项目,或技术合作项目的理由,以及项目产品将要使用的商标。

项目可报印度在投资人所在国的使领馆,由使领馆转报印度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印度商务部经济事务司收到投资人项目审批申请材料后,将于15日内报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

(四) 印度本国居民或法人注册公司的形式和程序

印度居民或法人在印度开展经营活动的形式分为个体经营,合伙和公司三种,其中公司又可分为两种: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最低上市股份是25%。

在印度公司注册登记程序非常简便,从印度政府的网站上下载所需提交的表格,只要确保新公司的名称没有被使用过,其它各个方面的手续就很简单了。印度各邦政府行使对新成立公司的注册登记的权力。

作为英联邦成员国,印度法律机构健全,各项法律规定比较完善,公司经营除要遵循印度《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外,还要受到《工业和劳工法》、《保护工业知识产权法》、《工厂管理法》、《环保法》和《税法》等很多法律的制约,整个公司注册登记的过程要提交证明不违反这些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表格等,使得注册登记的手续显得比较繁琐而已(见附件-1:印度国内注册成立公司所要提交的审批材料)。

四、印度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

    印度自1947年独立后从没中断过利用外国直接投资(FDI),印度扩大利用外资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实施经济改革开始的。印度改革的方向是从国家主导型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模式,从而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导致印度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是80年代末政府财政状况不断恶化,外汇储备严重不足等问题。改革所包括的内容是放宽工业生产管制、更广泛开放外国对印度的直接投资领域、实行自由贸易、重整社会公共部门和金融部门。这与中国的以对外开放和吸引外资为重要标志的改革大不相同。由于吸引外资并不是印度改革主要方面,也就使得印度利用外资改革的力度和步伐,各项吸收外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显得比较缓慢。

 1、改革以前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从1947年独立到1991年实行经济改革,印度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经过了多次演变。

(1)1947—1956年。独立后,由于殖民统治的烙印以及尼赫鲁经济思想的影响,印度政府对外资的引进带有矛盾的感情色彩。印度政府表面是对直接投资采取开放的态度,但实际上存在疑虑和不满。一方面,印度政府承认为了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印度工业化,引进外资是必要的;但另一方面,它又在1948年4月的《工业政策决议》中明确指出:“作为法规,为了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主要股权应控制在印度手里,而且始终坚持培训旨在最终取代外国专家的合格印度人员。”

  (2)1956—1967年。1956年4月,印度颁布了第二个《工业政策决议》,尽管印度政府在经济上开始逐步自由化,但其对外资的态度与1948年的《工业政策决议》相同。由于印度政府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提出要实现工业化的目标,这需要大规模投资,而国内资金不足;再者,印度政府意识到利用外资不至于耗尽本国外汇储备,因此印度政府针对不同行业有选择的利用外资,其中制造业利用外资最多。

  (3)1967—1980年。独立以来,印度对FDI一直都很谨慎,把外国直接投资严格控制在与印度已确立的发展思想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引进外资的行业大多是被认为需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是确保产品出口的行业。直到60年代末才发生了第一次大的改变。“三五计划”失败,外汇短缺严重,卢比大幅贬值,印度政府对外资的态度有了全面改观。1973年出台了《外汇管制法》,对直接投资政策有了改进。1973年的外汇管理法是新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标志,其对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有了一些变化:要与印度本国公司享有同等待遇,合资企业外国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符合一定条件(如外国分公司全部产品供出口),通过政府的审批,合资企业外资股权可以超过40%;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标准来判断该行业与外资合作是否必要,在需要外国知识技术的行业允许外国直接投资。1977年3月的工业政策声明中印度政府指出,与外国合作的项目中的大部分所有权应掌握在印度手里,印度政府能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1980—1990年。80年代初期,印度面临困难的外汇形势,印度政府意识到应加强出口,而本国企业难以单独承担起此项责任,对外国企业进入印度的限制有所放松。1985年印度开始执行经济开放政策,当时的拉吉夫•甘地总理与财政部长辛格制定了一套改革方案,放松了对外资的限制;产品出口的合资企业外资股权可达到100%;将《外汇管制法》的条款推广到消费品领域;1984—1985年间印度对多种资本品取消许可证限制;1986年对矿区征收的税率从40%降到30%。1990年的工业政策提到如果企业家认为有必要引进技术,只要对国内销售和出口征收分别不超过5%和8%的专利费,那么他就可以与外国合作而无须得到政府的批准。

 2、1991年经济改革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1991年,印度遭遇了历史上最严重的国际收支危机,近1亿美元的NRI(非印度常驻居民投资)外逃,外汇储备只有10亿美元,仅够两周进口所需,在国际借贷市场的信用等级下降。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帮助下,印度进行了根本性的经济改革,取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并建立了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来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取消外国投资必须进行技术转让的规定,如果技术引进一次性总付费用在1000万卢比以内,或从开工之日的7年内,专利费占国内销售额的5%或出口价值的8%以内,都可自动许可;允许优先发展产业、重点工业项目和引进先进技术产业的直接投资可以达到其股本的51%;允许主要从事出口活动的商贸公司外资股本过半,达到51%;许多以前外资限制在40%以内的工业,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达51%将自动许可;在一些行业如基础设施和电脑软件,外资股权可达74%;一些行业如运输基础设施甚至允许外资股权达到100%,占1991年工业政策规定34个行业的外资股权可达51%并自动获准,但自动获准的条件是资本货物的进口由投资资金以外的外资提供以及红利外流在一定时期内由出口收入平衡;取消合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必须审批的规定;允许在国内市场使用外国商标出售商品;除24种消费品工业外,取消其它消费品工业投入生产后的头7年内外方红利的汇出需与出口所得持平的规定;取消了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要求。另外一个值得提到的特点是:审批速度大大提升,有些只需7天。1991年经济改革使印度成为了对外资有吸引力的国家。

  3、1996---2001年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

  1996年,印度政府对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进行了改组,将其划归印度商工部领导,并授权该部可直接审批不超过60亿卢比的外国直接投资申请。更重要的是工业部制定了一套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新政策:在采矿服务、冶金、电力、非常规能源、交通、仓储等9个行业,外资比例不超过74%的合资项目申请将自动获准;将外资比例不超过51%的合资项目申请可自动获准的行业范围予以扩大,新增采矿、纺织、化工、食品加工、机械制造、家用电器、以及市场调查等16个行业。这标志印在1991年“新经济政策”的基础上又迈出新的一步。

  1998—1999财政年度,印度出台了几项促进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允许在国内使用外国商标或品牌;将免征5年税收的优惠扩大到基础设施建设的直接投资;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印度设立联络处和代理处,部分或全部拥有子公司或合资企业的股权;减少对外国公司的歧视性待遇(外国公司长期资本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0%;免征外国公司出口所得收入税);对发电、输变电、道路、港口、隧道、桥梁投资,允许外资在不超过150亿卢比的条件下,外资股权达100%并自动获准;允许在一些非银行金融部门进行直接投资如信用卡业务、货币兑换业务;允许外资进入私人银行部门,但股权不得超过40%;政府允许在全球私人移动卫星通讯服务投资,经过审批,外资股权可达到49%。1998年7月,政府计划开放保险市场,允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印度保险业,股权比例可达26%。同年,印度商工部扩大了可自动获准的外资企业范围,并在某些行业,将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从51%提高到74%,甚至100%。

  2000年,印度政府准许外国直接投资进入航空业和邮政业,除了公司所得税比印度本土公司稍高以外,给予进入邮政业的外资与国内邮政业相同的待遇。2000年底,印度取消了对某些自动许可行业的红利平衡要求。

    近年来印度经济发展很快,成为年经济增长速度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快国家,2003年9至12月份GDP增长速度一度达到10.4%。但是促使印度经济近10年快速发展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取消复杂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体系和控制;大幅降低对一些工业和部门的保护力度;实行经常项目项下的自由外汇兑换;资本市场改革,允许外国证券机构购买本国股票;开放外国直接投资等等。鼓励和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对印度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仅仅是众多因素之一,特别是每年50亿美元左右的外国直接投资也没显得特别重要。因此,印度政府在制定利用和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将其摆在特别突出的位置。

编辑(编纂): 上海涉外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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