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海外投资环境
印度外商投资手册 6
发布日期:2008-05-28 14:52:46
 

第五章

外汇管理 

外汇管理法案

5.1  印度外汇管理部的储备银行执行的是1999年外汇管理法案(FEMA)。 

印度投资资本与获得利润的利润回报

5.2 (i) 所有外国投资都可以根据部门政策自由调回利润,除非NRI专门选择了不能调回利润的方案投资。外国投资的申报红利可通过授权交易商自由汇出。

(ii)如果非常驻人士持有建立在调回利润基础上的股份,同时如果他们持有收入所得税机关发行的必要的NOC/税款批准证书,他们就可以在股票交易市场出售股份以及通过银行调回销售收益,而不必经过RBI的事先批准。

(iii)对于通过私人安排的股份销售, RBI的地区办事处根据2000年5月的FEMA.20/2000 RB号通报第10.B条法规中表明的指导方针,向在印度公司中投入外国股本的认可单位下发许可证。认可 单位的股份销售价格将按照上述通知第10B(2)条法规所规定的指导方针决定。

(iv) 利润、红利等(被划分为经常帐户交易的汇付)可自由调回。 

经常帐户交易

5.3 经常帐户交易属于2000年年外汇管理(经常帐户交易)法规{2000年3月5日第G.S.R. 381(E)号}的管辖范围。出于以下用途的超出一定限额的外币收购必须经过RBI的事先批准:

a.    超过US$10,000/年的节假日旅行

b.    超过US$5,000 / US$10,000/受益人/年的赠款/捐款

c.    超过US$25,000/人的出差旅行

d.    按照机构的估价或US$100,000/学术年的外国研究

e.    超过US$1,000,000/项目的国外引进建筑/专家咨询服务

f.     购买商标/特许经销权的汇款

g.    超过US$100,000的公司前期组建费用报销

h.     超过US$25,000/年(超出上述其他汇款的规定上限)的常驻个人对任何经常帐户或资本帐户交易的汇款.

以上数字是对投资者的一般性指导。建议投资者在进行业务交易前一定要重新确认允许的限额。 

非常驻人士收购不动产:

5.4 印度储备银行已在整体上许可已经印度储备银行允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营业场所(不包括联络办事处)的印度境外常驻人士在印度收购活动所必须或伴随的不动产。但在上述情况下,必须在收购不动产的90天内以规定的表格(IPI)向印度储备银行提出申报。 

已经印度储备银行特批,在印度收购了不动产的非印度本土的外国公民未经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不得转让上述房地产。请参考2000年年外汇管理 (在印度收购与转让不动产)法规[2000年年3月发布的FEMA.21/2000年-RB号通知]。 

通过NRI收购不动产

5.5 在印度境外常驻的印度公民(NRI)可在印度通过购进的方式收购除农业/种植业/农场以外的任何不动产。他可向印度境外常驻的印度公民或印度境外常驻的印度本土人士或印度常驻人士转让除农业/种植业不动产或农场以外的任何不动产。 

请参考2000年年外汇管理(在印度收购与转让不动产)法规[2000年年3月第FEMA.21/2000年-RB号通知]。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