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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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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印度外商投资手册 5
发布日期:2008-05-28 14:48:15
 

第四章

外方投资者的入境选择 

入境选择

4.1 计划在印度建立企业运营的外国公司有下述选择方案: 

作为法人实体

i) 根据1956年的公司法案组建一家公司,通过

i. 合资企业;或者

ii. 独资子公司

根据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活动区域的各规定股本最高限额,上述印度公司中的外方股本可达到100%,具体视投资者的要求而定。 

作为非法人实体

ii) 作为一家外国公司,通过:

i. 联络办事处/代表办事处

ii. 项目办事处

iii. 分公司

上述办事处可按照2000年年外汇管理(其他地方的企业在印度设立分公司)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开展活动。.

 公司注册

4.2 要进行公司的注册与组成,必须向公司注册主任 (ROC)提出申请。 一旦公司已经注册和组成为一家印度公司,一切都取决于其他印度国内公司执行的印度法律法规。 

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登陆公司事务部的网站:http://dca.nic.in。 

联络办事处/代表办事处

4.3 联络办事处的作用局限于收集关于可能的市场机会的信息,以及向潜在的印度客户提供关于公司及其产品的信息。它可以促进往返印度的进出口,同时也推动母公司与印度公司之间的技术/金融合作。联络办事处不可以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商业活动来获得在印度的任何收入。在印度设立联络办事处必须通过印度储备银行(RBI)的批准。 

项目办事处

4.4 计划在印度执行特定项目的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临时项目/现场办事处。RBI现已从整体上许可外国实体按照规定条件设立项目办事处。上述办事处不可进行或继续开展任何与项目的执行有关或附带活动范围以外的活动。项目办事处可在项目竣工时将项目盈余汇至印度境外,这已得到RBI的整体许可。  

分公司

4.5 允许在国外从事加工制造与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以下用途的分公司:

a. 商品进出口;

b. 提供专业或专家咨询服务;

c. 开展母公司所从事的研究工作;

d. 促进印度公司与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金融合作;

e. 在印度代表母公司,在印度担当采购/销售代理商;

f. 在印度提供信息技术与软件开发服务;

g. 提供母公司/集团公司所供产品的技术支持;

h. 外国航空/航运公司。 

经RBI正式批准设立的分公司, 可将不含相应印度税款的分公司利润汇出印度境外,具体视RBI指导方针而定。分公司的设立须经印度储备银行(RBI)许可。 

在经济特区建立在“独立基础”上的分公司

4.6 上述分公司应该是单独存在的,且仅限于经济特区(SEZ),包括其印度总办事处的分公司/附属机构都不得在印度SEZ以外的区域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交易。 

根据以下条件,一家公司在SEZ设立分公司/单位进行加工制造及服务活动不需获得RBI的正式批准:

a. 上述单位在允许100%FDI的部门运作;

b. 上述单位符合公司法案第六部分(部分592~602);

c. 上述单位在独立基础上运作;

d. 在企业关闭,并须汇付企业关闭进款的情况下,分公司应准备好FEMA的要求文件,寻求授权外汇交易商的协助。 

设立联络办事处/项目办事处/分公司的申请可以表格FNC1(可在RBI的网站www.rbi.org.in上查询)的形式提交至孟买RBI中心办事处外汇管理部(涉外投资科)的首席总经理,邮编4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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