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为执行国会去(2005)年6月14日通过的越南贸易法,顷于本年1月23日发布第12/2006/ND-CP号函,公告越南贸易法国际货品买卖、代理外国买卖及加工货品,以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全文如下 : 第一章 共同规定 第1条 : 适用范围 1. 本公告规定贸易法之国际货品买卖,包括出口、进口、暂进而复运出口、暂出而复运进口、转口 ; 出口及进口之委托及受委、代理买卖、加工货品及货品过境活动之施行细则。 2. 服务于具外交身份个人需求的移动资产及货品,及依法令规定的个人行李,按政府总理另行规定办理。
第2条 : 适用对象 越南贸易商(以下简称贸易商);贸易法规定从事贸易活动之其它组织及个人。 第二章 货品出口及进口 第3条 : 出口及进口之经营权 1. 对非属外资的越南贸易商(以下简称为贸易商) : 除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的货品项目清单外,贸易商可从事非隶属其经营注册产业项目的货品。 贸易商之分支机构可依据贸易商之授权,从事货品进出口之活动。 2. 对在越南的外资贸易商、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贸易商、公司及分支机构按本公告规定适用范围内从事贸易活动时,除应执行本公告规定外,尚应执行其它相关法令及越南参与或签署国际公约之规定。 越南贸易部长依据现行法令及国际公约规定,公告本条第2项规定贸易商之经营活动范围及时间表。
第4 条 : 进出口手续 1. 对经许可的进出口货品,贸易商进出口时应具备贸易部或专业管理部会核发之许可。 2. 对须确保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及标准规定的进出口货品,于通关前应接受专业国家管理机关之查验。 3. 对非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及本条第1及2项规定项目清单的货品,仅须向关口海关办理其通关手续。
第5条 : 禁止进口及出口货品项目 1. 发布禁止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如附录一。 2. 政府按贸易部长建议,作为调整禁止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之决定依据。 3. 于必要时,政府总理制定附录一货品之进出口规定。
第6条 : 按贸易部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 1. 发布按贸易部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如附录二。 2. 对属国外采配额管理的出口货品项目,贸易部与管理生产部会及产业公会协商,以敲定配额核配方式,俾确保其公开、明确及合理性。 3. 对属关税配额管理项目清单的货品,贸易部征询财政部及管理生产部会意见后,公告各种货品类别之关税配额数量及其进口管理方式;财政部负责与管理生产部会、机关及贸易部配合制定各种货品类别关税配额,及关税配额以外的进口关税额,并依法规定予以公告。 4. 贸易部依据各个时期公告属适用自动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并规定执行。
第7条 : 专业管理部会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 1. 发布专业管理部会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及按其产业之适用专业管理原则如附录三。 2. 核发许可机关应公开告示许可之签发条件及标准;许可核发手续依据政府总理公告之货品进口许可签发准则规定办理。
第8条 : 通关前应接受种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卫生及依规定标准检验质量的进出口货品项目 1.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公告通关前应接受种植物检疫的货品项目清单,并制定该清单中各种类别货品之具体标准规定。 2. 卫生部公告公告通关前应接受安全卫生检验的货品项目清单,并制定该清单中各种类别货品之具体标准规定。 3. 科技部公告公告通关前应接受标准质量制检验的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并制定该清单中各种类别货品之具体标准规定。
第9条 : 公布HS税号之货品项目清单及调整附录一、二及三之清单项目 1. 贸易部及专业管理部与财政部达成共识后,公布属本公告附录一、二及三项目清单货品之进出口关税率HS税号。 2. 政府按贸易部及专业管理部会建议,作为决定调整附录二及三货品项目清单之依据。
第10条 : 个别规定之若干进出口货品项目 1. 出口各种稻米及稻谷货品 各种经济型态的贸易商,均准予出口稻米及稻谷的货品。 贸易部与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具有大量稻谷产量的省政府及越南粮食协会配合,依据确保粮食安全、全额销售稻谷、对农民提供稻谷有利价格及符合国内市场价格平台的原则下,管理每年稻米之出口;当上述原则无法确保时,建议政府总理各处理措施。 对依据越南政府与外国政府协议(政府合约)合约出口者,贸易部与越南粮食协会协商后,统一规定货品交易、签订及交货之作业。 贸易部制定为履行该等合约标售准则。 2. 进口燃油料及燃料 进口燃油料及燃料,依据政府总理规定办理。 3. 进口二手汽车 进口的二手汽车,应确保自其制造至进口年份的使用期,以不超过5年的条件为准。 4.复运出口属越南政府保证进口外汇需求的各种主要物资 仅准以货币自由市场兑换收取外币方式,出口属政府保证进口需求外汇平衡的进口货品。 贸易部按各个时期公布该等货品具体项目清单并规定执行。 5.进口烟支及雪茄 依据各种烟支生产、经营及使用的现行法令规定及对国际之承诺,贸易部主持并与工业部配合制定该等货品进口之细则规定。 6.为国防安全服务的进出口货品 服务于国防安全货品之进出口,依据政府总理规定办理。 7.与越南共有国界国家进口的各种木材 贸易部具体规定该等货品进口,俾符合越南及相关各国法律,以及越南与渠等之协议规定。
第11条: 货品暂时中止出口及进口 于必要时,政府总理决定对某固定市场或对某固定货品项目,暂时中止其出口及进口,以保护国家安全及利益,符合越南法律或越南签署或参与执行的国际公约规定。政府总理之决定将予公开告示,俾让国内外组织及个人知悉。 当政府总理发布本条规定货品暂时中止出口及进口决定时,贸易部将依据协议规定手续,知会各经济组织及相关国家。 第三章 暂进而复运出口、暂出而复运进口及转口的货品
第12条:货品之暂进而复运出口 1. 贸易商可依下列规定从事货品暂进而复运出口之经营 : a) 对从事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以及本公告第附录二及三所列项目(若有规定发给许可者)之暂进而复运出口的货品,贸易商应具备贸易部发之许可。 b) 本条第1项a点规定以外的货品,贸易商须在关口海关办理其暂进而复运出口的手续。 2. 暂进而复运出口货品自其完成暂进海关手续后,置放于越南境内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若须加延时,贸易商应书面寄送先前受理手续的省市海关局申请,每批暂进而复运出口货品之每次加延最多为30天,并以不超过2 次加签为准。 3. 当暂进而复运出口货品输入越南时,应办理海关手续并在确实出口离开越境前,应接受海关之监督。 4. 暂进而复运出口货款之结算,应遵行国家央行外汇管理及规定执行。 5. 暂进而复运出口系依2份个别合约作为执行之基础:包括越南贸易商与外国厂商分别签订出口及进口合约,其中出口合约可在进口合约前或后签订。
第13条 : 其它暂进复运出口形式 1. 对非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项目清单的机器设备、施工工具及模具货品,可依据越南贸易商与外国厂商签订之租用及借用合约,准予暂进而复运出口,俾使用于生产及施工。暂进而复运出口手续在关口海关办理。对属以许可制管理项目货品之出口及进口,按本公告第12条第1项a点规定办理。 2. 暂进而复运出口期限,依据贸易商与其合伙人协议执行,并向关口海关办理登记。 3. 贸易商可依外国厂商复制及保固要求,暂时进口其已出口的货品,并复运出口退还予外国厂商。暂进而复运出口手续在关口海关办理。
第14条:货品之暂出而复运进口 1. 贸易商可依据其与外国签订维修、保固、生产、施工及出租合约规定,暂出而复运进口各种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以进行维修、保固、生产、工及出租,暂出而复运进口手续规定如下 : a) 凡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项目清单,及本公告附录二及三所列项目的货品(若有规定发给许可者),贸易商应具备贸易部之许可。 b) 本条第1项a点规定项目以外的其它货品,贸易商仅须在关口海关办理其暂出而运进口手续。 2. 暂出而复运进口期限依据贸易商与其合伙人协议执行,并向关口海关办理登记。 3. 除本条第1项a点规定于与外国方妥协前须取得贸易部许可的暂出而复运进口货品项目外,本条规定暂出口的货品,可依据贸易商与外国方合约上协议,准予让卖、赠与及退还外国客户,或供投资国外入股联营公司。该批暂出货品销注手续,在办理出口的关口海关为之。 4. 机器设备、施工工具及运输工具之投资国外作为联营入股资产或让卖货款之结算,应遵行国家央行外汇管理或越南贸易商投资国外现行之规定办理。
第15条 :转口之货品 允准贸易商按下列规定从事经营货品之转口 : 1. 除本条第2项规定项目外,允准以转口方式经营其它项目货品;在越南关口货品转口的手续,于关口海关办理。 2. 除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及按许可输出入项目货品外,仅准贸易商取得贸易部许可后在越南关口办理转口手续。对非在越南关口进行转口的货品,贸易商勿须向贸易部申请许可。 3. 越南关口进行转口的货品,于确实出口离开越境前,应接受海关之监督。 4. 结算转口方式货品的货款,应遵行越南家央行外汇管理规定及公告执行。 5. 货品转口系分别以2份个别合约作为执行之基础,包括货品采购合约系越南贸易商与出口国贸易商签订,货品售卖合约由越南贸易商与进口国贸易商签订,货品采购合约可在货品售卖合约前或后予以签订。
第16条 : 反非法转运 为反非法转运、反贸易舞弊并维护越南货品出口信誉,于必要时,越南贸易部公布暂时中止经营属暂进而复运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前,应提报政府总理;制定若干货品经营条件或发布应持贸易部许可之属暂进而复运出口的货品项目清单。 第四章 委托及受委进出口的货品
第17条:委托及受委进出口的货品 除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项目外,贸易商可委托其它贸易商或受其它贸易商委从事出口及进口各种项目货品。
第18条 : 按许可委托及受委进出口的货品 本公告规定须取得许可的进出口货品,委托方或受委方在签订委托及受委合约前,应具备相关之输出入许可。
第19条:非 持贸易商身份的组织及个人,委托货品之进出口 除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项目外,准予非持贸易商身份的各越南组织及个人,依据法令规定签订合约为基础,委托货品出口及进口,以服务于其组织及个人之需求。
第20条 : 出进口委托方及受委方之权利及义务,由委托方及受委方于委托及受委合约上径自协商。 第五章 代理外国方买卖货品 第一节 代理外国厂商买卖货品 第21条 : 代理外国厂商买卖货品的贸易商 1. 除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项目外,贸易商可担任外国厂商各种货品买卖之代理,对须持贸易部许可清单项目的货品,贸易商在取得贸易部许可后,才可进行合约之签订。 2. 倘法令对某种固定货品或劳务项目,有具体规定代理方仅能与单一委托代理方缔约时,则贸易商应依该规定为之。 3. 贸易商可依越南国家央行外汇管理规定及公告执行,以越盾或外汇结算其代理售货的货款,或以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项目以外的货品结算予外国厂商,若以属按许可进出口清单项目的货品结算时,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之许可。 4. 代理外国厂商买货的贸易商,应要求外国厂商以货币自由兑换市场汇率将货款转入银行,俾屐行代理合约采购货品。
第22条 : 税捐义务 1. 凡属代理买卖的货品,应依越南法律规定执行税捐及其它财政之义务。 2. 越南贸易商依法律规定就其代理买卖货品合约及活动经营,负责办理税捐之登记、申报及缴交各种税款及执行其它财政之义务。
第23条 : 进出口手续 凡属与外国厂商缔约的代理买卖货品之进出口时,应依据本公告第4条第1、2、及3项规定办理其进出口手续。
第24条 : 退还货品 凡在越南境内代理外国厂商卖货合约的货品,若无法在越南销售时,准予复运出口,其申请退税依据财政部规定办理。 第二节 授与外国厂商在外国代理销售货品 第25条:授与外国厂商在外国代理销售货品 1. 除属禁止出口及暂时中止出口货品清单外,贸易商可授与外国厂商代理销售各种货品,对本公告规定之按许可出口的清单货品,仅准贸易商于取得贸易部核发许可后,才能签订授与在外国代理销售货品的合约。 2. 授与在外国代理销售货品的贸易商,应与外国厂商签订代理合约,并依据越南国家央行外汇管理及执行规定,将其售货合约收取货款汇转返国。 3. 对以收取货品取代货款者,贸易商应执行货品进口现行法令之规定。
第26条:税捐义务 1. 举凡在外国代理销售的货品,应依越南法律规定执行税捐及其它财政之义务。 2. 贸易商依据越南财政部规定,办理税捐登记、申报及缴交各种税款,以及执行其雇用外国厂商在外国代理售货活动的其它相关财政之义务。
第27条:收回货品 1. 依据在外国代理售货合约输出的货品,若无法在外国销售时,准予运复进口至越南。 2. 本公告第1条规定复运进口至越南的货品,免课征其进口关税并准予依财政部规定予以退税(若有时)。
第28条:进出口手续 本公告第27条规定属在外国代理售货合约货品之出口,及复运进口至越南时,应依本公告第4条规第1、2及3项货品出口及进口规定,办理其出进口手续。 第六章 外国货品之加工 第一节 受外国厂商委托加工 第29条:厂商受外国厂商委托加工货品 除属禁止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的货品项目清单外,厂商包括外资企业可受外国厂商委托加工货品。对须按许可出口及进口的货品,仅准厂商取得贸易部签发许可后,才可进行合约之签订。
第30条:加工合约 加工合约应以书面文件制作,或具相当法律价值的其它形式签订,并可包括下列各条文: a) 直接加工方及合约签订方之地址及姓名; b) 加工货品数量及名称; c) 加工价格; d) 清算方式及期限; e) 原料、副料及物资进口,及加工用之国内生产原料、副料及物资(若有时)之项目、数量及金额清单;原料、副料及物资使用量;物资消耗量及加工时原料消耗比例; f) 供加工(若有时)用出租、借用或赠送之机械设备项目及金额清单; g) 加工合约终止时废料及废弃物之处理措施,及剩余原料、副料及物资,出租及借用机械设备之处理原则; h) 交货时间及地点; i) 货品商标及货品之原产地名称; j) 合约效期。
第31条:原料、副料及物资使用量、消耗量及消耗比例 原料、副料及物资使用量、消耗量及消耗比例,由各方于加工合约协商,其中有参考签约当时越南相关产业加工生产时之使用量及消耗比例。直接受委托加工企业主管负起其进口原料、副料及物资符合加工用目的,及加工原副料使用量、料消量及消耗比例正确性之法律责任。 第32条:履行加工合约委托加工方机械设备之出租、借用及进口 受委加工方可租用及借用委托加工方机械设备,以履行加工合约。机械设备之租用、借用或赠送,应在加工合约上详列其协议。
第33条:受委及委托加工方之权利及义务 1. 委托加工方: a) 依加工合约协议将全部或部份加工原料及物资提交; b) 收回全部加工产品、出租或借用予受委方之机器设备、加工合约清理后之原料、副料、物资及废料,而本公告规定之属赠与、销毁及就地出口者则不在此限; c) 依加工合约协议可指派专家前来越南辅导生产技术及检查加工产品质量; d) 负起货品商标使用权及货品原产地名称之责任; e) 遵行越南法令加工活动及签订加工合约条文规定; f) 准予就地出口加工的产品、出租或借用机器设备、剩余原料、副料及物资、相关各方协议文件之废品及废料、惟应符合货品进出口管理现行规定,及依法执行税捐以及其它财政义务之规定。 2. 受委加工方: a) 享受免征其为履行加工合约暂时进口机器设备、使用量之原料、副料及物资的关税,以及加工产品出口关税; b) 可委托其它贸易商承接加工; c) 可依加工合约协议规定,供应全部或部份加工使用之原料、副料及物资,惟须依进出口关税法规定缴交其在国内采购原料、副料及物资的出口关税; d) 除属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货品项目清单外,可收取委托加工方以加工产品结付其加工费用,对须按许可进口项目的货品,应取得贸易部或该部授权的组织签发之许可,始可为之。 e) 应遵行越南进出口及在国内生产货品的法令,及签订加工合约条文之规定。 f) 可依据委托加工方授权办理加工产品、租用或借用机器设备、或剩余原料、副料、物资,废料及废弃物之就地出口手续。 3. 加工产品、租用或借用机器设备、剩余原料、副料及物资之就地出口及进口条件: a) 应遵行货品进口规定及依法规定之税捐及其它财政之义务; b) 应具备与外国厂商或其合法授权人,及进口贸易商之买卖合约。
第34条:转接加工 允准贸易商从事转接加工,依此: 1. 加工合约之加工产品,可供越南境内其它加工合约使用之加工原料。 2. 加工合约之加工产品,可依委托加工方指定交予其后续加工的厂商。
第35条:加工合约清理及注销 1. 当加工合约终止或失效时,签订合约各方应清理合约并向海关机关办理注销之手续。 对期限1年以上的加工合约,每年受委加工方均应向海关机关办理合约注销手续。 2. 加工合约之清理及注销,系依据加工合约上妥协原副料及物资使用量、物资消耗量及消耗比例所进口原副料及物资,以及产品出口之数量为之。 3. 当加工合约终止后,合约租用或借用之机器设备,剩余原副料、物资、废品及废料,依据加工合约妥协处理,惟应符合越南法律规定。 4. 仅准取得资源环保厅书面允许后,并在海关监督下始可进行废料及废品(若有时)之销毁,对不准在越南境内进行销毁时,则应依委托加工方指定而复运出口。 5. 机器设备、原副料、物资、废料及废品之赠与,规定如下: a) 应具备委托方书面之赠与; b) 受赠方应依进出口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缴交进口关税及执行其它税捐(若有时),并依现行规定办理财产注册。
第36条:海关手续 财政部规定加工外销货品之海关手续及财政义务,以追踪加工合约之进出口之执行。
第二节 委托国外加工货品
第37条:共同规定 1. 厂商可依越南法律规定,委托国外加工获准在越南国内市场营销经营的各种货品项目。 2. 加工用机器设备、原副料及物资之出口,以及加工后产品之进口,应依据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 3. 委托国外加工货品的合约,及货品委托加工进出口海关手续,应依本公告第30及36条规定办理。
第38条:委托国外加工货品厂商之权利及义务 1. 准予暂时出口机器设备、原副料及物资或从第三国将转口机器设备、原副料及物资予受委加工方,以履加工合约。 2. 准予复运进口加工产品,并当加工合约终止时,准予复运进口机器设备及剩余之原副料及物资。 3. 准予于受委加工国及其它国别市场售卖其履行加工合约所出口的机器设备、原副料及物资,惟须依现行规定缴交税款。 4. 免征机器设备、原副料及物资暂时出口及复运进口时之出口及进口关税,对不予复运进口者,则应依进出口税法规定缴交其出口关税。 5. 可指派专家或技术人员赴国外检查并验收加工之产品。 6. 财政部规定进口国外加工产品在国内税捐义务之执行。
第七章 过境越南的货品 第39条:从事运输货品过境服务的厂商 凡具备从事货品运输交接服务营业登记证的厂商,可为国外货主提供品运输过境越南之服务。 第40条:过境越南的货品项目 1. 除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或具高危险性货品,及属禁止经营、出口、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及暂时中止进口的货品项目清单外,允准外国组织及个人所有各种项目货品过境越南,惟越南参与国际公约另无规定时,过境手续于关口海关办理。 贸易部征询各关部会及部门意见后,公告具高险性货品项目清单。 2. 凡属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具备高危险性的项目货品,于取得政府总理核准后,始可过境越南。 3. 凡属禁止经营、出口及暂时中止出口、禁止进口、暂时中止进口货品项目清单,及须按许可进出口的货品,于取得贸易部允准后,才准予过境越南,而若越南参与国际公约另有规定时,则依该规定执行。 4. 过境越南而在越南境内全程运输的货品,应接受越南海关监督,并须依规定的关口及路线进出越境,出口离开越境货品数量应相当其其进入越境的原始包装及捆绑数量。 5. 具有货品过境的货主,应依越南现行规定缴交海关规费及其它规费。 6. 过境货品不得在越南境内销售,当有必要在越南境内销售时,应向贸易部提出申请。 7. 贸易部对与本条第1、2及3项规定不同的其它过境协议,规定货品过境越南之执行手续。 8. 财政部规定过境货品之仓储及场地置放、转移及变更运输交通工具及其加延期限手续。 9. 交通运输部规定过境之运送路线。 第八章 违法处理 第41条:贸易商违法之处置 凡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贸易商,视其违反程度将处以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责。 第42条:国家公务人员违法之处置 具有滥用职务及权限而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的公务人员,视其违反程度而施以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责。 第九章 施行条文
第43条:施行条文 1. 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法取代政府1998年7月31日第57/1998/ND-CP号函,公告贸易法进出口、加工及代理外国买卖货品活动之施行细则规定,及政府2001年8月2日第44/2001/ND-CP号函,公告1998年7月31日第57/1998/ND-CP号函修订案。 凡与本公告抵触之先前所发布进出口管理所有规定,均宣告作废。 越南各部会、部门及权责机关应发布本公告施行之规定,俾在2006年5月1 日起开始实施。 2. 财政部指导海关机关定期及临时提供予贸易部,及参加管理进出口动各部会及部门,有关依本公告规定从事进出口及各种经营型态厂商活动数据,另提报贸易部属清单项目的货品进出口金额及市场,以及相关货之进出口数据。 3. 贸易部主持并与各部会、部门及中央直辖市及省政府配合,就本公告执行负责检查,当发现各部会及相关部门发布本公告施行规定,而与本公告有抵触时,知会渠等予以修订。 4. 各部长、部级机关主管、政府机关主管及中央直辖市及省政府负责规定及施行本公告。
附录一 禁止进口及出口货品项目清单 (依据政府总理本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号公告发布) 本清单上的项目,系适用于从事贸易及非贸易进出口、与邻近国家边境进出口活动,及官方以及非官方援助的货品。 一、 禁止出口货品 货品描述 1 武器、药弹、爆炸物品(工业爆炸物除外)及军用技术设备。 (国防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2 全民、政治组织及社会政治组织所有之遗物、古董及国宝。 (文化新闻部其货品项目清单及规定施行细则,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3 禁止在越南境内发行及营销的各种文化刊物 (文化新闻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及规定施行细则,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4 国内天然林圆木及锯木。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及规定施行细则,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5 政府2002年4月22日第48/2002/ND-CP号函,公告属IA-IB组之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动植物种苗,及越南对国际承诺「红皮书」之珍贵野生动植物。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6 各种珍珍贵水产。 (水产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7 国家保密范围内之专用密码机械及密码软件系统 (贸易部及政府机要处规定执行) 8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之属第1表的毒害化学物(工业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二、 禁止进口货品 货品描述 1 武器、药弹及爆炸物(工业爆炸物者除外)及军用的技术设备。 (国防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2 各种鞭炮(交通运输部规定航海用安全信号鞭炮者除外)及造成检测交通工具速度扰乱的设备。 (公安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及规定施行细则,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3 二手消费品,包括下列各组货品: l 成衣纺品、鞋类及衣服 l 电子货品 l 冷电货品 l 家电 l 医疗设备 l 室内装潢货品 l 陶瓷、玻璃、金属、塑料、橡胶、可塑性及其它材料所制的家货品 (贸易部规定具体货品项目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l 二手科技通讯的产品 (邮政通讯部规定具体货品项目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4 禁止在越南境内发行及营销的各种文化刊物(文化通讯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及规定施行细则,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5 方向盘靠右的运输工具(包括输入越境前已拆散或改换为方向盘靠左者),供在小范围活动内使用方向盘靠右包括吊杆车车、沟渠挖掘机、清道车、浇道车、垃圾及日常生活废弃物运载车、道路表面施工车、机场内客运车、仓库及港口内用起重车、混凝土贯注车及公园、高尔夫球场内运送等专用车,则不在此限。 (交通运输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6 二手设备及物资,包括: l 汽车、拖拉机、二轮及三轮机车引擎、零组件、外胎、内胎及车身。 (交通运输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l 装有引擎的汽车及拖拉机底盘(包括装有二手引擎的新底盘或装有新引擎的二手底盘者); (交通运输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l 自行车; (工业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l 二轮及三轮车机车; (工业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l 救护车; (交通运输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l 其它汽车,包括已改装其原始设计之结构及转换功能;被凿改车身及引擎号码 7 使用C.F.C冷煤的设备、废料、废弃物。 (资源环保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8 Amfibole组之含石棉产品及物料 (建设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9 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第1表之毒害化学物品(工业部公告其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附录二 按贸易部核发许可之进出口货品项目清单 (依据政府总理本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号公告发布) 本清单上的项目,系适用于从事贸易及非贸易进出口、与邻近国家边境进出口活动,及官方以及非官方援助的货品。 一、 出口货品 A、输出许可: 货品描述 1 贸易部按各个时期公告输往采配额管制市场的成衣纺品。 (贸易部及工业部规定施行) 2 依越南参与或签署国际公约及协议规定,由贸易部按各个时期公告之应检控的出口货品, B、自动输出许可: 贸易部按各个时期公告适用自动签发输出许可制度的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许可签发现行规定予以签发。 二、 进口货品 A、输入许可: 货品描述 1 依越南参与或签署国际公约及协议规定,由贸易部按各个时期公告之应检控的进口货品 2 排气量175cm3以上的二轮及三轮机车。 (贸易部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及规定执行;公安部公告并规定用登记使用的对象) 3 运动枪(依据体育体操委员会之核准) B、按关税配额制度规定之许可 货品名称 1 盐品 2 烟草原料 3 家禽蛋类 4 精练及粗制食糖
贸易部公告适用关税配额具体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进出口关税率表载列其海关HS税号。 C、自动输入许可 贸易部按各个时期公告适用自动输入许可制度规定的货品项目清单,并依许可签发现行规定予以签发。
附件三 专业管理货品项目清单及其管理原则 (依据政府总理本2006年1月23日第12/2006/ND-CP号公告发布) 本清单上的项目,系适用于从事贸易及非贸易进出口、与邻近国家边境进出口活动,及官方以及非官方援助的货品。 一、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1 越南承诺执行CITES公约规定岸上珍贵及危急而检控出口的野生动植物。 依2002年4月22日第48/2002/ND-CP号函,公告属第IIIA及IIB组之岸上珍贵野生动植物。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依据CITES公约公告出口条件及手续。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公告规定出口条件及具体出口手续。 2 珍贵饲养动物种苗及植物种苗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依据植物种苗及饲养动物种苗法令公告施行。 3 木柴及木碳或自国内天然林来源的木柴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公告规定出口条件及具体出口手续。 乙 进口货品 管理形式 1 首次登记输入越南的动物用药及其生产原料 考验证明 2 首次登记输入越南的生物制品、微生物制品及化学品 考验证明 3 a)允准在越南境内使用项目清单以外之保护植物药品及其生产原料 a)输入许可,并详列其入条件、数量及申请手续规定 b)属限制在越南境内使用项目清单的保护植物药品及其生产原料 b) 输入许可,并详列其入条件、数量及申请手续规定 4 越南尚未有之植物种苗、饲养动物种苗及各种昆虫 考验许可 5 越南境内首次使用的新品种畜牧饲料及其生产原料 考验许可 6 首次在越南境内使用的新品种肥料 考验许可 7 供科技研究及交流之饲养动物、植物及微生物之基因 输入许可,并详列其入条件、数量及申请手续规定 8 越南承诺执行CITES公约规定须检控的进口野生动植物。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依据CITES公约规定,公告进口条件及手续。 管理原则: 1. 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发布属专业管理之进口货品项目清单;公告符合进出口关税率表海关HS税号之已在越南使用的货品种类,企业可庡其需求进口而勿须申请许可。 2. 对首次输入越南的新品种及已在越南使用项目清单以外的货品,农业暨农村发展部签发考验证明,该证明上所列内容及期限,依据农业暨农村发展部规定办理。依据考验结果,农业暨农村发展部决定有否准许其在越南境内使用,当取得允许使用时,将依需求予以进口,而对进口数量及金额并不设限及勿须申请入许可证。 二、 水产部专业管理之货品项目清单 1. 水产部依据进出口税率表海关HS税号,公告属其专业管理货品项目清单: a) 具备条件的出口水产品项目清单; b) 供养殖水产之具备条件的进口货品项目清单; c) 一般性进口及出口水产种苗 d) 产制养殖水产用药品及化学品之一般性进口的药品、化学品及原料项目清单。 2. 管理原则: a) 凡属上述第1项(a)及(b)点清单货品之进出口,水产部公告其项目并规定其进出口条件;若符合规定条件者,进出口单位径向海关机关办理进出口手续,而勿须向水产部及贸易部申请许可; b) 凡属上述第1项(c)及(d)点清单上尚未列名的生产药品及化学品用之原料、药品、化学品及各种种苗,仅准于取得水产部签发考验输入许可后进口。水产部定期每半年1次公告增列(c)及(d)点清单之具备良好考验成果的货品项目。对获增列于一般性进口项目清单的货品,准予依需求进口,并不受到数量及金额之限制,且勿申请入许可。
三、国家央行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无 B 进口货品 1 毁钞机(国家央行规定之技术标准) 输入许可 2 国库门(国家央行规定之技术标准) 输入许可 3 印钞用纸 指定进口商 4 印钞用油墨 指定进口商 5 银行发行并管理的结算支票、各种印刷单据、面额文件及反假钞胚及其压制机 指定进口商 6 印钞机(国家央行公公告之技术标准) 指定进口商 7 金属货币铸造及压制机(国家央行公告之技术标准) 指定进口商 管理原则: 国家央行依进出口关税率表的海关HS号,公告属其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指定厂商进口本清单所列的货品;规定输入条件并负起输入机器设及物资合乎目的使用之责。
三、 邮政通讯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进口货品 管理方式 无 B 出口货品 1 邮票、邮票印刷品及其它邮票 输入许可 2 从频率9KHz 至400GHz范围内无线电波发及收发功率60mW 以上设备 输入许可 3 雷达设备、无线电波辅助设备及无线电波遥控设备 输入许可 管理原则: 邮政通讯部据进出口关税率表海关HS号公告具体货品项目清单;规定需符合之标准及核发许可之手续。
四、 文化新闻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名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1 各种印刷品(书籍、报章、杂志、图片、照片及历品等)。 来源文件 2 电影作品及其它视听产品,无论以任何材料制作者。 来源文件 3 新面世的各种类别艺术作品,无论以任何材料制作者。 来源文件 4 非国家、政治组织及社会政治组织所有的遗物及古董。 输出许可 B 进口货品 1 各种印刷品(书籍、报纸、杂志、图片、照片历品等)。 批准内容 2 电影作品及其它视听产品,无论以任何材料制作者。 批准内容 3 印刷业专用之制板及排字系统。 输入许可,并规定进口条件及手续 4 各种印刷机(OSSET、FLEXO印刷机、铜管式印刷机)及彩色复印机。 规定条件 5 自卫星接收电视信号的设备(TVRO) 规定条件 6 具设定奖赏程序的电动游戏机及赌场游戏专用特种设备。 规定条件(设备及设定之程序)。 对依政府总理2003年2月27日第32/2003/QD-TTg号函,取得投资执照或营业登记证的厂商,准予进口。 7 儿童玩具 公告准许进口玩具种类及其性能。 管理原则: 1. 文化新闻部公告依据进出口关税率表海关HS税号,公告具体货品其项目清单。 上述表格A部份之1、2及3项所列的货品,准予依据需求而进口,惟若该货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准予在海关机关办理其手续,: -已准许在越南生产及营销或, -具备详细来源文件证明。 文化新闻部负责规定本原则之执行;不予签发输出许可及审核产品出口之内容、数量及价值。 2. 电影作品以外之视听产品,文化通讯部授权各省市文化通讯厅批准内容。 六、 卫生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无 B 进口货品 1 致瘾物质,神经导向物质素及原料(包括成品药) 进入许可,详订许可签发条件及手续。 2 具备营销证之人体用预防及治疗药品 可依需求进口,而勿须确认其进口货单。 3 尚未申请营销证之人体用预防及治疗药品 考验许可。 4 制药用原料,药材,佐料,胶囊,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品及在越南使用之新品种药品。 考验许可。 5 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化妆品 营销注册 6 依需求进口货品项目清单以外之疫苗及免疫生物制品 输入许可 7 依需求进口货品项目清单以外之直接影响人体健康的医疗设备 输入许可 8 家用及医疗用之化学品、灭虫剂及灭菌剂。 营销注册 管理原则: 1. 对制药用原料,药材,佐料,直接与疫苗接触包装胶囊壳,医疗设备及免疫生物制品,卫生部公告按需求进口之货品项目清单,另须具备输入许可,规定签发入许可条件及手续。 2. 适用考验许可的货品,应遵行卫生部规定考验内容及期限。卫生部依据考验结果,准或不准予在越南境内使用。若获得卫生部准许使用时,可按需求予以进口,且对其进口数量及金额并不设限,而勿须申请输入许可或进口货品单据之确认。 3. 对适用登记申请营销的货品,当取得营销号列后,准予按需求口进口,对其进口数量及金额并不设限,并勿须申请输入许可或进口货品单据之确认。 4. 卫生部依据进出口关税率表海关HS税号,公告上述货品项目清单并规定执行。
七、工业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1 毒害化学品及含毒害化学品的产品品。 工业用之毒品原料(依毒品防防治法及相关法令规定) 发布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其中规定各种货品之出口条件或输出许可 2 矿产品 发布具备条件的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并规定出口条件或标准 3 工业爆炸物品 输出许可 B 进口货品 1 毒害化学品及含毒害化学品的产品品。 工业用之毒品原料 发布出口货品项目清单,其中规定各种货品之出口条件或输出许可 2 NaOH(液体) 订定标准 3 盐酸(HCl) 订定标准 4 技术性硫酸 (H2SO4) 订定标准 5 纯凈H2SO4 订定标准 6 技术性H3PO¬5 订定标准 7 AlOH之单白矾 订定标准 8 工业爆炸物 NH4NO3 输入许可,详订进口条件及签发许可手续
管理原则: 对上述B部份第2、3、4、5、6及7项的货品,工业部仅规定其进口条件或进口时应附合之技术标准,不予签发输入许可及确认书,同时亦不核准其进口数量及金额。
八、资源环保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无 B 进口货品 1 废料 规定条件或标准 管理原则:依据获准进口废料项目之条件或标准,进口商在海关机办理其进口手续。 资源环保部依据进出口关税率表海关HS税号,公告货品项目清单及规定执行。 九、交通运输部专业管理的货品项目清单 A 出口货品 管理形式 无 B 进口货品 1 航海安全信号弹 交通运输部依据进出口关税率表海关HS税号,公告货品项目清单,并规定许可签发手续。 签发输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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