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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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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日期:2008-04-25 11:27:37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增强劳动力使用、雇用者的责任感,发挥劳动者的劳动潜力,为国家的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作出贡献;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条;本法令对劳动合同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雇用者(以下简称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工作与报酬,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对使用劳动力的条件及劳动条件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所作出的承诺等方面协商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劳动合同适用于使用、雇佣劳动者的各行业、各经济成份的单位、个人,适用于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劳动者。下述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1、被选入各级民选机关者; 2、在国家机关、国营经济单位任职者; 3、武装力量人员;4、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者;部长会议对不适用劳动合同的具体领域和各类工作作出规定。

第三条 劳动合同在自由、自愿、平等和不违反法律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在可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地方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第四条 国家保护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经协商签订让劳动者享受好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内容:应做的工作,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合同期限、按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件。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成约。口头劳动合同的成约必须遵循本法令和其他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1、下述劳动合同被视为全部无效: ①合同一方无合法资格或无劳动行为能力; ②合同一方被逼迫或被欺骗;③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令;④劳动合同有限制劳动者加入或参加工会活动权利的内容。2、劳动合同部分违反法律禁令时,该部分无效,合同其余部分不受影响。对劳动合同作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结论的权限属劳动监察机关。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 1、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直接签订,也可由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的法定代理人签订。2、劳动合同由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单个签订,也可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集体中的一名代表签订。上述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与单个签定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劳动者有权建立多方面的劳动关系,并可在同一时签订一份或多份劳动合同。4、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伤兵、社会部规定的格式签订,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如双方商定合同在国家职能机关登记,劳动者可免交手续费、工本费。

第十条 通过劳动力承包者使用劳动力,而承包者来付足或未付给劳动者应得的报酬、补助和赔偿,劳动力使用者必须依法付足给劳动者。 劳动力使用考将营业财产所有权或管理权、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如上述转让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的执行,新的劳动使用者有责任继续向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力使用者破产,被清理财产,劳动者的工钱、工资是得以优先清算的债务。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 1、不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工作合同、季节合同

第十二条 签订劳动合刚双方必须具备合法资格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力使用著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有充分条件雇用、使用劳动力的法人或个人。十五岁以上的劳动者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十五岁以下者也可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法律允许的工作,但必须征得父母或合法代理人的同意。劳动、伤兵和社会部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不得使用十八岁以下劳动者的重体力劳动、有毒工种,准许使用十五岁,以下者的工作以及学徒合同的签订柞出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力使用者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就试用和试用期作出商定。试用可单独签订合同。试用期依工作性质而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天。对管理、技术等复杂工作,试用期可相对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试用期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商定厂但报酬不得少于该项工作级别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废止劳动合同,不须提前通知和付赔偿金。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订或商定之日起生效。劳动者已进行实际工作或试用,而双方未另就试用单独签订合同,劳动合同自工作之日或试用日起生效。确定期限的合同、工作合同、季节合同已结束,但劳动者仍继续工作,而双方未表示终止合同,该合同自然继续生效,直至双方宣布合同终止。

笫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参加工作,发给部长会议规定的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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