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产发展,把经营单位、个人的部分所得纳入国家财政,确保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贡献公平合理,把国家、集体和劳动者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本法对所得税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属各经济成份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在越南领土上从事生产、建筑、运输、商业、饮食业、服务业活动取得所得者,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下述经营活动不属本法规定的应税范围: 1、属《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规定的所得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 2、属农业税应税范围的农业生产活动。 第三条 经营单位有依照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义务。 第四条 严禁偷漏税、拖欠税款行为和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单位和所有公民都有责任协助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履行任务。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所得税税表 第六条 计税依据为全年应税所得总额(包括主要、附带经营活动,经常性、临时性经营活动)和税率。 第七条 应税所得额二总营业收入额一经营单位同期与应税所得有关的各项合法、合理经营支出+其他所得款。 第八条 用以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总营业收入为已实现的,用作营业收入税和特别销售税计税依据的全部销售收入、加工费、服务费。 其他所得包括 银行利息、联营活动、 出租财产、清理财产、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财政所得款。 第九条 计算应税所得额扣除韵各项合法、合理开支根据下述原则规定: 1、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必须扣除折旧和经营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率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制度,必须正确反映固定资产损耗程度。 2、使用于经营生产,与应税所得额有关的原材料、燃料、能源支出,按合理消耗和所在单位出仓实际价计算; 3、工资、工钱以及带有工资性质的款项的发放,必须根据行业性质、工资定额、符合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单位产品工钱、经济效益和属各经济成份的各行业之间的合理关系来确定。 对个体经营户、经营主按本条第三款规定领取的工钱、工资,不列入应税所得额应扣除的支出。 4、其他各项支出必须合法、合理: ①管理支出; ②用于购买技术资料,申请发明和工艺许可证、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的支出; ③与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 ④社会保险金、财产保险金; ⑤其他合理、合法开支; 5、已缴纳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税款、手续费,所得税除外; 6、各项罚款和与国家规定不符的其他支出不得列入生产经营支出。 部长会议对生产经营中的合理、合法支出作出具体规定,以根据本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应税所得额。 第十条 单位、个人(小经营户、批发户除外),按全年应税所得额以固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其规定如下: 1、电力、矿山开采、冶金、机械、基本化工、化肥、农药、建材、林产和水产开采加工、建筑、运输行业:30%。 2、轻工业、食品工业和其他生产:40%。 3、商业、饮食业。各类服务业:50%。 对私人经营户,如每月所得超过600万越盾,除应按固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外,还必须按国务委员会的规定缴纳补充所得税。 第十一条 1、中、小经营户按承包营业收入额税率缴纳所得税,其规定如下: ①生产、建筑、运输: 1%; 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2%。 2、小经营户是指下述行业中有月平均计税营业收入的经营户: ①生产、商业行业月营业额在300万越盾以下; ②饮食业月营业额在150万越盾以下; ③生产加工、运输、建筑、服务业,月营业额在75万越盾以下。 第十二条 必要时,国务委员会可决定修改、补充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部分 所得税税率,并报国会近期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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