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 (Trade Marks Act) 的限制
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 "规定,如果商品的商标与澳大利亚的注册商标一样或相似,则该商品有可能被定为禁止进口的商品。但只有当注册商标的持有者向海关提出反对进口的意见并提交了保证金后,澳大利亚海关才会对有关的商品进行调查。
商品说明法 (Commerce Trade Descriptions) 的限制
进口商应保证其进口商品标签上的商品说明的正确性。海关将检查标签的真实性。在知情的情况下在商品上粘贴虚假标签构成违法。虚假标签是指采用各种办法在以下内容上误导购买者:重量、原产地、生产商、内容物,知识产权等。
商品描述的标签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标签使用英语; 标签使用显著的和可读的字体; 标签应贴在商品显著的位置并保证其持久性和实用性; 在一定情况下要标明原产地国。
治疗用品法 (Therapeutic Goods Act) 的限制
某些用于治疗用途的商品,需得到联邦政府社区服务及健康部 (Commonwealth Department of Community Services and Health) 的许可才能进口。否则将视为禁止进口的商品。
其他有可能受限制进口的商品: 某些动物、海洋生物和植物及其产品; 带有某些官方象征图案(如国徽等)及设计的商品; 有可能危害健康的商品,包括化学制品、放射性物质和用于治疗的物质; 某些与文化遗产有关的物品,如文物; 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商品; 会造成臭氧层空洞的物质; 武器; 毒品、麻醉剂和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的物质; 需受到特殊检查的商品,如色情和政治宣传品等。
进口商品如果侵害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购买者可以对进口商进行民事诉讼。
进口限制也可能为支持本地工业和实施国际协定而设置。
进口商违反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将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严厉制裁。
反倾销和补贴政策
根据澳大利亚法规,出口产品离岸价,如果低于该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销售价,就被视为倾销。而且可以证实这些产品对生产同样产品的澳大利亚公司产生或将产生实质性损害时,澳大利亚海关就要以对其征收反倾销关税。反倾销税由该产品的进口商缴纳。
倾销与否由澳大利亚海关确定。海关将比较产品出口价和正常价值作出判断。一般情况下,正常价值是指在产品原生产国的市场上按"正常贸易条件"为产品支付的价格。通常,这个价格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以便作为正常价格用来与出口价进行比较。调整因素包括国内销售产品与出口到澳大利亚产品的规格变化、只对国内买主实行的折扣等等。
如果原产国没有国内销售可作比较,澳大利亚海关可以比较该国向澳大利亚之外国家的出口价格,或者"合理组合"价值。简而言之,合理组合价值即生产成本加销售成本加合理利润。
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供有关情况,澳大利亚海关将在其所能收集到的材料基础上作出判断。海关的收集范围包括澳大利亚倾销提案方。
澳大利亚法规还适用"销售倾销"。也就是产品在出口时不是倾销价,但是,在澳大利亚市场上销售时却使用倾销价。如果澳大利亚海关确认这一现象,有权不使用实际出口价比较正常价值的方式,而将进口商的销售价减去进口商利润、销售税、关税及其他费用来计算出口价,并以此作为比较的基础。
如果澳大利亚海关确认出口产品已造成倾销和损害,就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关税的高限为倾销差额,也就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之间的差额。如果海关认为征收少于倾销差额的关税就可以使澳大利亚相关行业避免损害,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关税的高限为倾销差额,也就是正常价值与出口价之间的差额。如果海关认为征收少于倾销差额的关税就可以使澳大利亚相关行业避免损害,也可以少征反倾销税。在某些情况下,出口商经向海关说明、证实出口价未造成损害,海关可以免征反倾销税。但是,海关的决定需由澳大利亚反倾销局复审。
澳大利亚在过去几年中加强了反倾销工作。反倾销很可能将是澳大利亚为维护贸易环境而长期坚持的工作。澳大利亚没有专门的反补贴立法。反补贴内容都包含在反倾销的有关法律中。澳大利亚海关在审查反倾销投诉时,同时审查有无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如运费优惠、出口奖励及同出口有关的免税、减税、延期交税,低于市场利率的出口信贷等。
间接税
1. 商品和服务税(GST)
澳大利亚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10%的商品和服务税(GST)。该税收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商品。澳大利亚的税务局负责其国内流通环节中GST的征收。进口商品GST的计算、征收、和管理则由海关负责。
一般来讲,进口商品都要交纳GST,除非进口的商品在特殊免税条款之列。根据法律规定,进口商在交纳进口关税的同时要交纳GST,其税率为10%。上税的基数和交纳关税的基数是一样的。进入保税仓库的商品可以延缓交纳GST,直到该商品从仓库中提出进入澳大利亚的流通领域。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暂缓交纳进口商品的GST: 在税务局注册了税号; 注册了GST; 通过互联网每月报告商业活动情况; 通过互联网付税; 通过互联网清关; 没有拖欠的税款。 符合条件的进口商清关时将自己的税号告诉海关官员。海关将在收取关税后将货物放行,并将所欠GST数额在月底通知税务局。税务局将此数额加进该进口商该月的应付税款。
为数不多的进口商品可以免交GST,例如:基本的食物;一些医疗设备;供残疾人使用的轿车和贵重金属等。值得注意的是,有关GST的法律中作出大量详细的规定来说明哪些食物、医疗设备和贵金属可以免GST,哪些不可以。在确定某一商品是否可以免税时要仔细查阅有关规定或咨询海关的有关部门。另外,珠宝首饰不在贵金属之列。
在上文中列出的属于其他关税减让措施项下的商品可以不交GST。
2. 豪华轿车税(LCT)
在GST之上,澳大利亚政府对进口的豪华汽车还要征收25%的LCT。豪华轿车2000-2001年度的定义为价值超过55134澳元的轿车。此价格包括GST和其他所有与车一起进口的配件。
3. 酒税(WET)
在GST之上,澳大利亚政府对进口的含酒精的饮品还要征收29%的WET。上税的基数包括GST。
进口检疫
所有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都要经过检疫。澳大利亚禁止进口一切植物病害、可造成这些病害的有机体、已受到这些病害影响的植物和货物、以及损害植物和植物局部的昆虫和某些杂草。一切植物及其果实、种子、碎片等植物局部,以及木材和木、竹、藤制品均需检疫。
发现有虫害或病毒,或被怀疑有病害的货物,要进行处理、销毁或运回出口地。物主支付有关费用。
进口育苗原料、限制的种子和新鲜水果蔬菜,必须事先得到进口许可。进口许可之申请向所进口州的总检疫官提出。
土壤禁止进口。被土壤污染的货物必须进行检疫、清洗后方可进入澳大利亚国土。
特别要注意避免使用脏集装箱,以免造成检疫障碍。二手袋子禁止进入澳大利亚。谷物桔杆禁止进口。因此,谷物稿敢不得用作包装材料或填充玩具等。
澳可以接受的包装材料有木丝、木屑、碎纸屑、草纸板、颗粒状软木、泥煤、泥炭藓、蕨类纤维、珍珠岩、蛭石、合成材料。
木板箱、衬板等要经过检验。如有木材害虫入侵,则要进行处理。澳大利亚允许集装箱整箱货在提交文件证明其符合集装箱、包装和货物的规定处理要求后,可以不经检查而直接检疫。
动物、动物局部、动物产品等必须符合澳大利亚检疫规定方允许进口。除新西兰来某些动物外,所有动物均要有进口许可证。
出口管理和鼓励政策
1. 出口管制商品
按照澳大利亚《海关(禁止出口)规定》,一些商品未经联邦政府有关部门或州总理批准不得出口。这些产品包括:
1) 按照国际贸易协议承担义务的某些初级产品,如小麦、肉类等;
2) 某些矿产品,如氧化铝、煤、钛白粉、金红石、锆英砂、液化天然气等;
3) 原子能材料,如铀等;
4) 上瘾药品;
5) 某些设备等。
这些商品经批准出口后,出口商要按照批准的期限安排口,
并被给予出口许可证。没有出口许可证,海运公司不能发运这些商品,海关也不受理出口载货清单。
2. 出口商品质量控制
根据澳大利亚《商业(商品说明)法》和《海关法》制定的出口条例规定,所有出口商品在商业说明、标记、包装和标准等方面,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澳大利亚对出口食品的要求特别严格,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一律禁止出口。澳大利亚对罐头、冷藏水果、奶制品、干果、鱼、面粉、鲜果、蔬菜、谷物、蜂蜜、肉类、果酱、种子、果汁等食品,均有条例规定其质量标准。此外还有专门的奶制品和蜂蜜制品出口管制(许可)条例、酒类海外销售(许可)条例和牲蓄检疫条例。
这些条例为保证产品的质量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如有关商品必须在符合卫生条件要求的厂房中生产,商品必须经过检验、有坚固包装并有规定的标志等。在装运上述商品前,出口商要向运输公司出示许可证书。出口商还必须符合国外政府的检疫规定。
3. 初级产品的销售管制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一级均建有法定的商品管理机构。联邦设有羊毛、小麦、奶制品、肉类、烟草、葡萄酒、蜂蜜等商品管理局和公司。各州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
出口这些商品,必须得到管理机构发给的许可证或同意发给许可证的建议。
4. 鼓励出口的政策
澳大利亚为鼓励出口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
1) 直接资助。联邦政府对某些制造业给予补助金(BOUNTY),以增强其竞争力。
2) 出口市场发展费用补助(EMDG)。为鼓励出口货物、服务、工业产权和技能等,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对企业开发出口市场的费用给予一定的减税优惠。
3) 出口保险。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通过出口财务保险公司提供对出口和与之有关海外活动的商业和政治风险保险。
4) 工业研究和发展资助。通过两种办法来鼓励工业研究和发展,以发展新产品和增加产品竞争力,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和发展费用减税;另一种是,对那些通过减税仍不能保有优势的项目,给予直接资助。
5) 国际贸易促进方案(ITES)。由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实施,帮助企业开发出口市场。
6) 先进制造技术(AMT)战略。资助符合制造业需要的、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产品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和革新。
7) 全国获得发展项目(NPDP)。这是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对那些有政府与企业共同实施的项目所给予的资助。对符合条件、市场有需求的产品试验、示范、样机生产和与之有关的服务等花费,给予资助。
知识产权
澳大利亚联邦立法规定诸如版权、商标、专利和工业设计等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按照公司法和州商业名录法管辖公司名字和商号的注册。
有关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商业名录的法律是相当复杂的。如拟在澳大利亚生产、销售或使用一个特定的名字、标号、产品或设计,应事先寻求特别的咨询。
在研究和获得某一工业产权如专利、版权或注册过的设计(不包括商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所得税税务评估法,在该产权的生命周期内可以在征收所得税时扣除。
版权
文学作品的原著和其他作品的原著或其他版权物品(如艺术品、声像制品和软件)的所有权,享受 "1968年版权法"所提供的权益、保护和权益受损时的补偿。只有当作品符合版权法要求,才会有版权。当版权所有者被侵权时,可以采取行动寻求禁止侵权行为并可获得损失的赔偿。澳大利亚是《保护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和国际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其他成员国公民创造或在有关成员国第一次发表的版权物品,在澳大利亚享受如同其是在澳大利亚发明和发表的一样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的生命周期为作者的在生之年再加上50年。
专利
澳大利亚的"1952年专利法"授予一个标准专利的专利所有人有从专利生效之日起为期16年的对专利的独家制造、使用和买卖权。"发明"的含义为任何一种新的制造技术。若要获得一有效专利,"发明"必须是新的,不是显而易见的,必须有实用性。
澳大利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者在澳申请专利时,可按照其在海外申请专利的情况享受日期优先权,只要在澳大利亚的申请是在其海外第一次申请的12个月以内。
图案设计法
产品的设计特点,如形状、形式和装饰等,在某些情况下,按照"1961年设计法"把那些特点作为"设计"注册以后,可获得保护。该设计法授予已经注册的设计产权人在将设计应用于产品方面17年类似与专利的权利。获得有效设计注册的主要条件设计必须是新的,而且是原著。
根据《巴黎公约》,如果申请人拟将另一成员国的设计专利在澳大利亚申请注册并享受海外申请日期之优先权,该申请人应在其海外申请注册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在澳大利亚提出申请。
商标法
根据"1955年贸易标志法",特定产品和服务的易辨认的名称或标志理应获得保护。如果其目的是销售那些以某一特定名称和标志而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和服务,该特定的名称和标志应尽快作为商标注册。
除非某商标已经在澳大利亚建立起了独一无二的声誉,在经贸易标志署登记注册以前,任何特定的名称和标志都不存在所有权。登记申请按提交申请的日期顺序排列其优先权,申请的商标必须不是以前用过的一样的或类似的可以乱真的标志。注册的基本条件是名称和标志与已经注册或正在申请注册的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不能相同或不能相似得足以乱真,他们必须是可区别的。
贸易标志的注册所有人可以保护其注册商标。如果有人对已经有了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或类似得足以乱真的标志而且该人又不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
名称保护
有关公司名称和商号的立法为公司名称和商业字号提供注册。如果一个海外公司意欲在澳大利亚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应尽早提交确保其某一特定公司名称和商业字号的申请。海外公司遭受到的最通常的名称侵害是在澳的一个或多个州内未经其授权而将其业务用名或商标作为"商业字号"注册。采用商业名称事先登记的办法可以有助于解决类似的争端。
根据《公司法》,任何开展业务的公司都必须在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注册其名字,同时按照州商业名称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以非其本名的名字做生意,该名必须在有关当局注册。公司名称和商业字号的注册以"先申请,先使用"为原则,和联邦商标注册无交叉参考。一个公司在海外享有盛名的名字或商标,并不能使该公司顺理成章地将该名字或商标在澳大利亚注册成公司名称或商业字号。
任何人都可以向有关当局提交公司名称或商业字号的申请。一般申请都不会驳回,除非申请被认定有下述情况之一:
1) 商业字号,要注册的名字和已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其他名字相混淆。在某些州,如果申请注册的商号与已经注册的其他名字有很大的相似性,申请将会被驳回。
2) 公司名称,申请注册的名字与已经有的名字相似。
3) 申请的名字是冒犯、无礼的或是其他原因被禁止使用的。
无论是公司名称还是商业字号,一旦经过注册,很难将其从注册中消除。联邦和州立法都有这样规定,如果一个海外贸易商因其在澳境内的业务活动而使其名称在澳大利亚的知名度很高,对任何利用该名字而让人产生误解的行为,为了防止消费者被骗起见,都将采取法律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