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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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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8-03-23 17:48:10
 

 


  1991年中越关系正常化以来,我国企业陆续走出国门,在越南投资兴办实体,迄今共有76个项目,其中独资项目26个,合同金额3026万美元;合资项目43个,合同金额11722万美元,合作经营项目7个,合同金额738万美元。我国企业通过对越南投资,带动机电产品、原材料和劳务出口,有效拓展了越南市场。但是,我在越投资的项目多数规模小,效益一般,在前期准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和遇到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必要引起企业的注意。主要问题如下:
  
  (一)考察缺乏实效。近年来,到越南考察的经贸团组很多,其中不少团组出访的目的在于寻找投资机会,开发越南市场。由于出访时间和经费有限,团组在越南停留的时间一般不长,实地调研工作不够细致,部分团组只是走过场,考察流于形式,不能全面了解越南的经济形势、经贸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需求等情况。有些团组到越南后,只向有关部门简单咨询情况和索要一些资料便算完事,对市场不做深入调查,对合作伙伴不甚了解,掌握的情况十分有限,难以客观评价投资的可行性,从而增加项目的潜在风险。

  (二)越南的法律体系尚待健全。近年来,越南政府逐渐重视立法工作,尤其是对涉外经济法规的制定。由于缺乏经验和充实的法律基础,越南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使外商常常无所适从。例如,广西梧州松香公司在越南河静省投资兴办松香厂,建厂前同该省某农场签订了松脂原料收购合同,双方谈定的价格是180美元/吨,5年不变。但是,工厂建成后,越方突然变卦,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将松脂价格抬至450美元/吨,致使工厂无法按时投产,最后经使馆同越南计划投资部和该省人民委员会多次交涉后才得以解决。此外,越南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随意性较大,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如《外国投资法》规定,正在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国人可申办与项目活动期限相符的多次有效入境签证,但实际上越南公安部门只允许办理3个月或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签证,而且对具体期限的适用范围元明确规定。这样,外国投资者每3-6个月就得办一次延期手续,增添了费用负担和不必要的麻烦。

  (三)理想的合作伙伴较难找。越南经过10多年的革新开放,各种经济成分均得到较快发展,尤其民营企业,数量由原来的不足1万家发展到3.3万家。但是,国有企业在许多领域仍居主导地位,吸收外资以国有企业为主。越南的国有企业多数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科研水平低。长期以来,越南政府元力顾及这些企业的升级改造,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多数肩负较重的包袱,同其合资或合作困难较大。例如,河北露露集团同越南一家国有企业合资生产饮料,并从越方企业招收了部分工人。不久,越方企业因经营不而倒闭。未能入选合资企业的工人下岗后心理不平衡,偷窃合资厂的物品,影响了的正常生产。合资的越方副总经理还以照顾下岗工人为由,抬高土地价格,并截留部分原属于合资厂的用地,阻碍了企业生产的扩大。

  (四)价格双轨制使生产成本增加。目前,越南政府仍然实行价格双轨制,在收费项目中,外资企业支付的费用远高于越南企业,例如,越南中央电视台对外企收取的广告费高达1800美元/30秒,是越南企业的5倍;越南《经济时报》对外企收取的广告费达到3000美元/版,是越南企业的4倍;外企生产用水的价格为0.45美元/立方米,是越南企业的2倍。价格双轨制使外企的费用支出增加,生产成本提高。外商对此颇有微词。不少中资企业承受不起高昂的广告,难以有效宣传自己的产品。

  (五)越方短期行为较普遍,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越方在合资企业中的领导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名,经董事会讨论决定,都有一定任期,故普遍存在短期行为,过于贪图眼前利益,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不多。 这往往使中方在制定生产计划时受到影响。越方管理人员多数未经过专业培训,对外企的管理缺乏经验,思想较保守。工人技术水平普遍较低,熟练操作机器需要一段时间,还谈不上技术创新。销售人员对产品的分销缺乏开拓进取精神,需要中方不厌其烦地推动,甚至事必躬亲.


信息来源:南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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