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法规与管理】为适应国际化经营,有效吸收和利用国际上的资金,瑞典在经历了100多年的向外投资和扩展后,80年代后期,对国内政策和经济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如:取消外汇管制;经济决策权下放和私营化,使得经济自由度处于西方国家前列,特别是在银行金融业、 电讯业、交通运输业、电力工业等领域;1991年的税制改革将公司所得税降至28%;取消外资在瑞典企业中的比例限制,等等。如今的瑞典已对外资实行了"国民待遇"原则,没有任何限制。外资在瑞典与瑞国内投资一样,手续十分简便。1995年瑞典加入欧盟后,外资的进入更加迅速。
瑞典在鼓励投资方面没有特殊的产业政策,由内外双方自由商谈。
瑞典政府对在不同地区投资的中小企业,采取了通过地方政府出面给予补贴、贷款等方式,实施其鼓励政策。具体内容是:
在一类地区(指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区和北极边远地区):补贴可高达投资总额的40%,贷款可达投资总额的30%;开发投资(指对产品的开发、商标、专利、市场营销培训等投资)补贴可达40%;新创就业机会补贴20万克朗;减免应交社会福利支出的10%;运输费用补贴10%~15%不等。
在二类地区(指Dalarna等中部山地):投资补贴20%,贷款30%;开发补贴20%,有条件贷款50%;新创就业机会补贴12万克朗;社会福利支出减免比例同上;运输补贴同上。
根据瑞典的法律,在瑞典的外国公司的子公司被认为是瑞典的公司。也就是说公司的股份是被外国人拥有还是被瑞典人拥有在法律上是没有区别的。在瑞典没有外汇现钞管制,对利润的汇出,投资清算、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费用的支付也没有限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可以向在瑞典外的母公司转移管理服务费用和研发支出等费用。投资基金的收益、比如股票红利、利息收益可以自由转移。外商独资公司可以从母公司或海外的信贷机构筹集外币贷款。
瑞典欢迎外国投资,但对一些有关国家战略利益的领域的投资项目则加以限制,例如,航空运输、海上作业、战略物资、出版、采矿、林业、 银行及保险等不允许或严格控制外国投资。
在瑞典开办外资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经营:合作生产、合作贸易、合资经营、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外国个人或团体在瑞典建立企业须获批准, 购买股票也须获批准。外国企业可充分利用瑞典证券市场, 初始投资500万瑞典克朗以上的企业可直接向当地借款。外国企业税收与瑞典本国企业税收相同。国家对企业的利润汇款、 清理投资汇款、企业特许权和许可证等不加干涉。
瑞典有关外国投资的主要法规有:公司法、外汇管理法规、环境保护法规、 外国接管瑞典企业法、劳动法规。 瑞典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机构是:瑞典银行(瑞典的中央银行)、专利和注册局、工商部、劳动市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 有关地方政府。
对外国投资的主要限制性规定有:外国资本在瑞典投资或扩大在瑞典已有的投资,须经瑞典银行批准。如果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一般可在一周内获得批准;建设新厂或扩建老厂,须获得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地方政府的批准。根据劳动部和瑞典工业联合会所达成的协议,最大的170家制造厂的新投资地址,必须在初步计划阶段向劳动市场管理委员会咨询;许多瑞典公司在其章程中订有"对外国人所有权的限制"条款,规定至少要有60%的股份资本和80%的投票权须由瑞典公民掌握。如公司章程未规定这种条款,则被认为是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不能拥有瑞典的矿山、石油贮藏、农田、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也不能持有拥有上述自然资源的其他公司的20%以上的投票股权。
外国人不能拥有在瑞典注册的船舶、飞机、传递有关瑞典公司和个人信用资料的企业,不得经营国内航空,不能持有银行和军工厂的股份。外资持股20%以上的公司购买房地产,须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外资购买和接管现有瑞典企业,必须遵守"外国接管瑞典企业法"的规定,即当外资比例达到10%、20%、40%、50%等几个等级之前,必须咨询工会,以获得雇员的同意,保证"共同决定法"的实施。如雇员不同意,则会要求工业部介入,在董事会中增加一名国家代表。
除上述限制和批准手续外,外国人在瑞典的投资与经营活动与瑞典人享有同样的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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