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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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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德国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促进
发布日期:2007-07-28 16:16:36
 

 

  1.德国政府对德国国民(包括自然人和企业)向境外投资,一般并无审批和登记等要求(敏感行业如军事工业等例外,见以下第4点d条)。投资者如向银行贷款,则有承贷行对项目进行评审。所有通过银行汇出资金的数据(时间、数额及用途)都会由其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汇总并统计出对外投资数据。

    2.对于本国国民对外投资,德国政府原则上一视同仁,不论其投资者类型、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和投资国别。

    对于未建交国家,德国政府原则上不阻止国民对其投资,但由于德国与未建交国家不可能签订投资保护协议,所以风险很大,一般投资者也就望而却步了。
    对于国民在“避税港”投资,德国政府的态度也是听其自然。

    3.如何保护和促进境外投资

    -保护措施

    a.德国政府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双边协议来保障德国企业在国外的经济利益。目前德国已经和12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协议,使德国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国外的投资置于有效的保护网络之中。投资保护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投资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保证资本和盈利的自由汇出;用法律的手段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投资者与所在国发生争议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法庭解决。

    b.联邦政府对德国企业在国外投资的政治风险予以担保。由联邦经济部牵头成立一个有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跨部门的联合委员会负责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担保的投资为:股份;公司股东以股份形式的借贷;给境外分公司配置的资本(调拨资本)。
    对担保的金额没有限制。除担保本金外,每年可以对股份和以股份形式的借贷的盈利的10%予以担保。在整个担保期内对股份盈利的担保最多为50%,对借贷的盈利担保可以为100%。
    所承担的风险为:1)战争及武装动乱; 2)禁止付款或延期偿还; 3)无法汇兑或汇付; 4)所在国或国家所控制的有关部门违反法律约定; 5)被收归国有或没收。经济风险不包括在内。
    担保期一般为15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年。担保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最多5年。 
    德国政府的政治担保已实行了40多年,1999年担保的总金额达207亿马克,有效地保障了德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c.德国工商大会在75个国家和地区的110个国外商会或代表处对德国企业在当地的投资,特别是德国中小企业的投资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他们通过向来当地投资的企业提供咨询和各种中介服务,有效地减少了其投资风险。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这些商会或代表处亦有一定的斡旋能力或凭借较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协助解决问题。
    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德国经济界日益重视德国的KNOS HOW随境外投资而流失的问题。为此德国工商大会专门成立了德国经济安全工作协会,与联邦宪法保卫局合作加强对德国在境外企业的技术保护工作。

    -促进措施

    德国促进到海外投资的主要机构是德国投资发展公司、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a.德国投资发展公司
    德国投资发展公司是直属于德国政府的一家金融、咨询机构,主要为德国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提供支持和服务,包括对投资与合作的咨询、以长期贷款和股本金为主的两种基本形式的项目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的项目支持。

    b.德国技术合作公司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是隶属于德国经济合作部的一家促进德国与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合作的公司。德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无偿援助项目主要是通过该公司实施的。因此它能为德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寻找有良好条件的投资机会,并能为这些企业在当地介绍适宜的合作伙伴,必要时还能根据德国企业的实际需求为其在当地培训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c.德国复兴信贷银行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一家国有银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它的作用是促进本国经济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它为德国的中小企业到国外投资进行融资,也给德国在国外的大型项目,尤其是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此外,它还受政府的委托向发展中国家投资建设公共设施、发展商业经济、环境资源保护以及健全金融体制。

    4.对境外资产的管理

    a.在德国经济部和德国工商大会的支持下,在75个国家和地区成立了约110家国外商会和德国经济代表处。这些机构的任务之一就是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德资企业进行管理。以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此外,德国使馆商务处也设专人负责管理所在国的德资企业。
    以上机构对德资企业的管理属于了解情况和提供服务,企业没有义务报告自己的账户情况或投资收益状况,德国政府也只能从企业公开发表的年度报表中去了解这些情况。

    b.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劳动标准和经合组织(OECD)2000年6月27日通过的对跨国公司的指导原则,德国对跨国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重点是:雇工,环保,竞争手段和纳税。
    OECD设有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管理委员会(CIME),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执行指导原则的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并做出书面报告。每个成员国设有一个联络处,与该委员会进行联系,对在本国的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跨国公司执行经合组织的指导原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德国的联络处设在经济部经济合作与融资司二处。各国的联络处每年召开一次碰头会,交流情况并审议CIME的工作报告。德国政府可以通过各国的联络处了解德国跨国公司在境外的各种情况。

    c.德国联邦证券监督局、信贷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对德国的跨国公司,特别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境外资本运作起着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三个监督局都隶属于联邦财政部。
    证券监督局通过与证券委员会的国际组织IOSCO和欧洲证券委员会论坛(FESCO)进行合作,按统一的规范和原则对德国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的交易进行监管。 
    联邦信贷监督局近年来致力于加强与各国监督机构的合作来监理德国公司在境外的业务。其方法是在双边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信息交流、定期会晤、制定对德国公司在该国的业务审理法规。
    联邦保险监督局对德国公司在欧盟范围以外的保险业务有单独立法(共六章),并依法进行管理。

    d.联邦经济部对外经济政策司下属的B司,根据德国对外经济法规监控德国跨国公司的境外业务,以防止向北约以外的国家输出军民两用产品、装备和高科技的扩散。 
    另外,联邦卡特尔局与欧盟卡特尔局合作对德国公司超过一定限度的跨国并购进行评估,以防止产生市场垄断,包括区域性的垄断。


[信息来源:驻德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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