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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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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外国企业在德开设代表机构有关规定简介
发布日期:2007-07-28 16:15:37
 

 

  我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对于企业开拓德国市场、进而促进中德两国双边经贸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一考虑,为向我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参考,便于我国企业在德国开设常驻代表机构,根据德国政府“商法典-HGB”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外国企业在德开设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律要求以及具体作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代表机构主要形式

    从广义上讲,外国企业在德开设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子公司(Tochtergesellschaft)。子公司是外国企业出资在德成立的对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的企业。此类企业主要有人员组合公司(以下简称人合公司)和资本组合公司(以下简称资合公司)两种类型。人合公司主要是无限贸易公司(OHG)和两合公司(KG),资合公司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股份公司(AG)。外国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各方面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合适的公司法律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通常被外国企业首先选择的公司法律形式。成立子公司必须依照德国现行相关法律。成立人合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商法典”(HG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则分别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除此之外,以上四种类型子公司还需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经济秩序局或营业登记管理局进行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地方法院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工商登记号码。德政府对外国企业在德国成立子公司原则上没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成立子公司所需资金可以无限制汇入德国。

    鉴于子公司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所以对外国企业在德成立子公司有关问题本文就不作详细介绍了。

    2. 独立分支机构(Zweigniederlassung)。独立分支机构是外国企业出资在德建立的与主体公司即有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处于子公司和主体公司本部某个部门之间的一种机构形式。

    独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特点是:单独对外从事与主体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长期机构;多数情况下,与主体公司相似的企业外观形象;财务独立,单独核算;可单独对外开具帐单;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本身拥有业务场所和可自行支配的资产;开办资金无最低限制,工商登记证书中不包括开办资金数额;对外负责人拥有一定的自主权限;在参照德国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名称包括使用本国语言原则上应与主体公司保持一致,并表明主体公司法律形式;可与主体公司同名,但一般情况下,机构名称通过附加语(如XXX公司 德国分部)体现与主体公司的所属关系。

    如同成立子公司,独立分支机构必须进行相同营业登记和工商登记。作为主体公司的组成部分,独立分支机构经过正式营业和工商登记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关系和组织关系方面,独立分支机构适用与国外主体公司相同的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其它方面,如进行相关登记和处理与客户关系方面,适用于德国法律。独立分支机构债务责任人是主体公司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相关登记只具备象征性意义,独立分支机构尚需通过其它实际运作才能被视为正式成立。商贸公司可以成立独立分支机构,而非商贸公司只能成立非独立分支机构。

    在德国建立独立分支机构申办人:主体公司如为人合公司(OHG,KG)- 个人承担义务的公司合伙人或全权代理人;主体公司如为资合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GmbH)-公司经理,不得委托代理人代办,股份公司(AG)- 具有代表资格的董事会成员。

    3. 非独立分支机构(Betriebsstaette oder unselbststaendige Zweigniederlassung)。非独立分支机构特点是:非独立分支机构本身即无子公司所具备的独立法人资格,又无上面提到的独立分支机构在所在国家所拥有的一定的法律地位;仅是业务活动地点设在国外的主体公司本部直属的一个部门;从事与主体公司完全一致的业务活动;对外形式与主体公司保持完全一致;在银行无单独帐户,财务非独立核算;负责人权力有限;只能以主体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帐单;不需要进行工商注册,但须进行营业登记;无开办资金限制;在业务函件中可注明“XXX公司,德国分部”。

    注:在德文表述中,独立分支机构和非独立分支机构所使用的“分部”一词是有区别的。

    据现有情况分析,上面提到的非独立分支机构应该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常驻代表机构”主要形式。

    下面简要谈谈与非独立分支机构相似的“代表处”问题。

    目前,代表处是外国企业常常选择的驻外代表机构形式。代表处是其主体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与上面提到的两种类型(独立和非独立分支机构)外国企业驻外代表机构相比,代表处仅仅是规模较小的直属于主体公司的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搜集信息,开拓市场,介绍业务,维系客户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以及其它国家一些企业均在德国设有代表处,但德国现行有关法律不认可代表处这一关于外国企业驻外代表机构形式的表述。从法律角度上看,外国企业在德设立的代表处基本上属于上面提到的非独立分支机构,进行营业登记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在德国,非独立分支机构也可按企业意愿称为“XXX公司驻德国代表处”。但是,这里所说的代表处与在德国人们通常理解的代表处在法律含义上是有所区别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在德国人们所说的代表处或信息办公室是指与主体公司无法律和组织关系的另类独立机构。这就是说,外国企业也可以委托一个非本企业所属的独立的工商业者如贸易代表为本企业负责在德国的类似代表处承担的业务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如上所述,此类机构与主体公司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在外在形式上与主体公司已无直接关系,已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代表处了。

  二、营业登记

    如上所述,子公司、独立分支机构、非独立分支机构均需要进行营业登记。主体公司已在德国的,无论是德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其分支机构在主体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营业登记,如中远德国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汉堡,另设在德国第二大港口不来梅的分公司在主体公司或主分支机构所在地汉堡进行营业登记。主体公司在外国的,其分支机构直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营业登记。如变更、延长以及终止营业登记,同样需按上述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营业登记需使用统一格式的申请表。申请表由公证人员填写、签署并代办营业登记手续。营业登记需交纳一定的登记费(目前为18欧元)。

    营业登记需提交的文件。

    1.营业登记申办人需提交的文件:

    1.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或护照。

    1.2如为他人代办,视情况提交全权委托证明;经理,董事会成员或代理人需提交主体公司工商注册证书有关章节(复印件)。

    3视需要,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

   注:按有关规定,如经营某些行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如垃圾清运。如需了解德国哪些行业需事先经批准方可进行营业登记,请上网查询,网址:www.ihk-trier.de.

    1.4外国人提交德外国人管理局颁发的就业许可。

    2.营业登记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2.1通过提交主体公司工商注册证书有关章节(复印件)证明企业已在国外进行工商注册。

    2.2如营业登记文件是外国企业工商注册证书,除证书原文(复印件)外,尚需提交经认证的德文译文。

    2.3如进行营业登记的是外国企业,需提交国内全权授权证书和国内主体公司地址。国内全权代理人需提交冠其姓名的全权委托书及经认证的德文译文。

    营业登记结束后,政府主管部门将登记情况通报主管税务局、职业合作社、商会以及手工业者协会,已进行营业登记的企业将自动成为主管商会的成员。

    非独立分支机构如变更业务活动内容或终止业务活动,均需向当地营业登记管理局申报。如在管辖区内变更营业地点,需将新的地址通知营业登记管理局。如转换管辖区,需向原营业登记管理局销户,并向新管辖区营业登记管理局进行申报。

  三、工商登记

    就本文涉及的内容而言,如前所说,除非独立分支机构外,子公司、独立分支机构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这里需要再次指出的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处基本上属于非独立分支机构范畴,不必进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册是对外开放的政府文件。其主要作用是,为从事工商业务活动的各方从法律角度提供基本安全感,如签署合同。如有需要,任何感兴趣的人均可从工商登记册中得到有关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准确名称,企业详细地址,业主情况,责任限制,代理人情况等。在工商登记册中还可以查阅相关企业有关收支平衡表、合伙人名单。工商登记册内容的所有变更均在联邦公报、官方公报和地方报纸公布。工商登记册内容具有可靠性,查阅方对此应予以信任。

    地方法院负责工商登记。外国企业独立分支机构直接到机构所在地地方法院以书面申请方式进行工商登记。外国企业独立分支机构依照德国主体公司标准和要求进行工商登记。

    外国企业在德建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

    独立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和通讯地址。

    外国相关工商登记册名称及主体公司登记号码。

    位于外国的主体公司法律形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

    独立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并注明其权限。

    主体公司经认证的公司合同(GmbH)或公司章程(AG)德文译文。

    独立分支机构需通过公证人员进行工商登记。申请工商登记使用统一报表。签字和机构象征图样需进行公证并在地方法院备案。

    为避免机构名称重复或混乱,登记前应向当地工商会进行有偿查询。地方法院在审核过程中通常征询当地工商会对成立独立分支机构的意见,工商会的意见仅供地方法院参考,并不是同意进行工商登记的决定性依据。(但事实上,工商会的意见对于是否能顺利进行工商登记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一家外国企业在德建立多家独立分支机构,可选择其中一家机构所在地作为主工商登记处,本企业其它独立分支机构均可在主工商登记处进行工商登记。

    已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如变更企业所在地,需向主管地方法院申报。

    另外,子公司必须在当地地方法院通过公证形式进行工商登记。

  四、税收

    外国企业在德开设独立或非独立分支机构,所得利润必须在德国纳税。所交纳的赋税取决于企业法律形式。外国企业驻德分支机构交纳的赋税与德国企业法律形式相对应的企业相同。在德国已交纳赋税的利润可在外国享受免交待遇或加算到在外国应交纳的税额之内。详情见德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外国企业驻德分支机构需交纳的赋税:

    1. 企业所得税

    按外国法律确定的企业法人所属的独立或非独立分支机构在德国境内获得的利润需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只向企业法人收取。企业所得税相当于自然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原则上为25%。

    如向在外国的公司上交利润,而该利润在所涉及的外国也属于此类税收种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与特殊规定。通常是,非独立分支机构在德国已交纳赋税的利润不是在外国享受免交待遇就是加算到在外国应交纳的税额之内。详情见德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2. 个人所得税

    一个企业如不是按外国法律确定的企业法人,那么该企业如同德国自然人(KGT.o.e.K.)或人合公司(GbR, OHG, KG)本身即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也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此类企业所得利润多半统一和个别确定并直接计算给公司合伙人。合伙人所得利润部分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本身是自然人的合伙人所得利润需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19.9%至48.5%累计计算确定。

    如向在外国的公司上交利润,而该利润在所涉及的外国也属于此类税收种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与特殊规定。通常是,非独立分支机构在德国已交纳赋税的利润不是在外国享受免交待遇就是加算到在外国应交纳的税额之内。详情见德国与其它国家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3.团结互助捐

    目前,除了征收企业所得税、工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所得税)外,在德国还向所有纳税人征收团结互助捐,税率为企业所得税、工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收益所得税)的5.5%。

    4.营业税

    外国企业在德国设立的独立或非独立分支机构在德国境内获得的利润需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其计算基点为所得利润。企业利润经过一定的增减核算最后得以确定。通过这种方式得出营业收益。营业收益的5%作为税收测算金额。该金额乘以所在地区政府规定的税率(税率在280%至490%之间)。经如此计算得出的金额为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

    营业税可在税收利润计算范围内作为企业支出予以扣除。

    向外国合伙人分发所得利润,有关双重税收协定可能对征收营业税有特殊的规定。

    5.增值税

    企业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需交纳增值税,税率为16%。食品、书籍和工艺美术品税率为7%。

    增值税系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达到最终消费者之前对新增添价值所征的税收。增值税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外国企业在德开设的独立或非独立分支机构应向税务局交纳的增值税额不包含税前金额。税前金额为其它一家企业为其应纳税销售所出具的发票中公开列出的增值税金额。

  五、居留和劳动许可

    1.居留许可。如果子公司、独立分支机构和非独立分支机构由外国自然人经营,而这些外国自然人又非欧盟成员国公民,那么,根据德国外国人法此类人员需持有在德居留许可。在德长期停留居住的人员需申办居留许可。申办长期居留许可的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向德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驻外使领馆将申请转送申请人拟停留地的外国人管理局,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需要审核签批。审核期间,外国人管理局将视需要征询当地劳工局、工商会、经济促进局以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意见。但上述单位意见仅供外国人管理局参考,并不作为审批的决定性依据。

    2.劳动许可。拟在德国就业的外国人,除了象其它来德人员如探亲人员赴德之前申请居留许可(即入境签证外)外,抵德后还需在当地劳动局申请劳动许可。外国人只有获得劳动许可后方可在德就业。德劳工局对外国人颁发劳动许可掌握的基本原则是,在符合并有利于本地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所涉及的工作岗位如不能提供给合适的德国人、在德外国人及欧盟成员国的劳动力,才能予以批准。

    如外国人保留其在本国的经常性居住,在德国停留仅为了外国企业进行诸如商务洽谈或者设备安装活动,而且停留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那么此类活动不被视为在德就业。

    一般情况下,德外交机构在申请人护照签证中注明是否允许在德从事就业活动。如签证中已注明不准从事就业活动,签证持有人可在德国当地有关劳工局申请劳动许可。

    外国企业法人,包括子公司、独立和非独立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需办理劳动许可。

    另外,原则上允许外国商会、协会经在当地协会登记管理处审核登记在德成立其代表机构,并无特殊限制。需注意的是,此类协会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如来自第三国,需持有在德居留许可。


[信息来源:驻德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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