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制度(审批程序)
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外国直接投资的设立事宜参照适用所有公司的法律法规进行。但是,美国存在大量的影响投资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的法律,这些法律的大部分适用于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其中包括管辖反垄断、购并、工资和社会保障、出口控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除下列的具体行业的限制外,一个关于国家安全保障的“防御法案Exon-Florio修正案”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确认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可信证据,且其它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进行保护,可对外国人收购美国公司进行审查、中止或禁止。该法律提供了对所提交交易进行为期最多90天的审查时间。
此外,美国还有保护机密情报的“工业安全计划”,使外国公司难以获取为实施涉及机密的合同而必须的安全许可。
二、产业政策
美国对外国在美的投资设有不少限制,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通讯
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外国经营或控制的公司获得从事通讯传输的许可,同时严格限制外国企业在通讯领域(电话、电报、电台、电视)里的投资。
2、 航空
美国限制外国为飞机营运目的进行的直接投资。飞机注册只限于
(1)美国公司
(2)合伙公司,但合伙人不能是法人团体的
(3)在美国成立的公司,但公司总裁必须是美国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及高级职员合起来有2/3是美国公民并且其股本中有75%由美国公民所有或控制。
(4)获得美移民局“A”number status的侨民。
(5)非美国公司拥有的公司,但60%的飞行时间要用于美国境内两地之间的飞行。
3、 秘密政府合同
美国国防部限制外国与美国政府的秘密合同或其他公司参与此类项目。
4、 沿海和内河航运
美国只限美国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航运。在美国境内的航运船只必须是美国制造,在美国注册并由美国公司所有。
5、 水电
只有美国公司或国内公司的合伙公司才能在可通航的河流从事水电开发,但不禁止外国控制的美国国内公司从事此类开发。
不许可外国公司或外国控制的公司拥有使用或生产原子能的设施。
6、 土地
依照法律,美政府土地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不出售给外国人。一半以上的州都限制外国人拥有美国的土地(只限农业土地),但限制程度不同。
7、 不动产
美政府限制外国人对不动产拥有直接所有权,但不少州对外国人购买不动产都没有限制或要求履行报告的制度。
三、税收制度
1、 税收优惠
正如前面所述,在税收问题上,美联邦政府对外资没有特别的优惠鼓励规定。但根据美国收入来源原则却常向内陆投资提供优惠。例如,从美国银行、储贷机构和保险公司获得的收入和股票与证券交易所得与美商业无关可以免税。美政府为了履行双边条约的义务,在红利和利息的预扣所得方面也提供减免的优惠。
2、 地区和产业优惠
联邦政府对落后地区实行税收优惠,主要是鼓励外资流向这些地区,帮助这些落后地区增加就业与收入。
3、 税收鼓励措施
美国内收入法(LRC)中规定了许多旨在鼓励外资的条款。这些条款有一特殊的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的刺激措施,有些条款也允许全部减免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收益税。还有些条款允许某些资产加速折旧以鼓励基础设施投资。除此之外,利息和某些税收以及研究与开发费用在现行基础上也普遍获得全部减免,而且建设期间产生的利息和税收扣除并资本化。
四、其它鼓励措施
非税收鼓励措施
美国对外资的非税收鼓励措施是指税收之外其它诸如交通通讯便利、良好的融资环境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
联邦政府向国内外投资者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制定援助方案。例如外国投资者可以从联邦政府对地方交通、水资源利用和污水处理、医疗、教育和住房开发的资助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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