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马来西亚的课税
凡公司与个人在马来西亚应计、取得或从国外汇入的一切收入均应课税,但是居民公司(除了银行、保险、空运及船运业者外)、非居民公司及非居民个人从国外取得及汇入马国的收入豁免课税。
为了使税务管理制度现代化和更有效率,所是税的评定已从2000年改为当年制。在2001年,公司的评税已以自我评税制取代官方评税制。这自我评税制将于2004年实施于独资及合伙企业、合作社与受薪员工。
所了所得税,还有其他的直接税如印花税与不动产利得税,和间接税如销售税、服务税、国产税、进口税与出口税。
2.应税所得的来源
下列所得的来源应课税:
-从贸易、职业与一意获得之利得与利润
-因受雇所是之利得(薪金、酬劳等)
-股息、利息或折扣
-租金、专利费或加价
-退休金、年金或其他定期付款
-其他收益性的利得或利润
应税所得是调整生产开销、资本减免及适用的优惠后的所得。1967年所得税法的第34条对烂帐或疑帐有特定条款。帐面折旧的扣除不被准许,但资本减免可核准。未归入的亏损可无限期的被结转以抵销未来的收入,享有新兴工业的公司(承包研发公司不计)除外。
3.公司税
无论是否为居民公司,在马的应计或从马取得的收益均应课税。居民公司从国外获得及汇入的收益豁免课税,但从事银行、保险、船运及空运业者例外。如公司事务的控制与管理在马来西亚行使,公司则被视为居民公司。
28%的税率适用于居民及非居民公司,而从事石油业上的游作业的公司则课38%的石油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凡个人在马的应计、从马获得或汇入马的收入均应课税,但非居民个人只须应在马的收入而课税。课税率视其个人依据1967年公司法第7条规定的居民地位而定。通常在一年内在马居住180天以上的个人被视为居民。
4.1 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扣除个人减免后的应税所得将依0%至28%的累进税率课税。
个人减免
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是作出数项扣除后始达致的。这些包括个人、配偶与未婚及18岁以下子女的个人减免,父母的医疗开销,自身、配偶或子女对严惩疾病的医疗开销(检验费包括在内),为残障的个人、配偶、子女或父母购买基本支撑设备的开销,以及雇员公积金的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和教育与医药保险的保费。
子女在高等学府的教育开销,以及个人在国内高等学府在科学、技术、职业、工业、信息与通信科技技能方面的学费,也得获得扣除。
税款回扣
居民个人的赋税负担将因下列回扣而减低:
-个人应税所得不超过RM3万5千者享有RM350的回扣。若其妻子无工作或妻子的收入并入作联合评税,其妻子亦享有RM350的回扣。同样的,应税所得不超过RM3万5千而又选择夫妇分别评税的妻子,亦享有RM350的回扣。
-任何与回教义务有关的捐献。
-为购买电脑的RM400,以每一家庭五年一次为限。
-缴付予政府作为取得工作准证或入境通行证的费用。
4.2 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的课税率为28%,且不得享有个人减免,但对其缴付予政府作为取得工作准证的费用可要求回扣。
5.预扣税
对下列各类的收入,非居民个人须缴预扣税,这也是最后税款:
-特别类的收入如动产的使用,技术咨询、援助或服务,于供应厂房、机械时的安装服务,以及与无形财产的运用相关的个人服务等课税率为10%
-专利费的课税率为10%
-银行利息的课税率为15%
-大众演员的服务的课税率为15%
到马来西亚作短期逗留,在一历年内不超过60天的员工,其在马的收入将享有免税,但提供独立服务如咨询的非居民个人,其相关收入则不得免税。
6.不动产利得税
在马来西亚,资本利得一般无须课税。但出售在马的不动产,或出售该土地的权益、购买权或其他权利,以及出售不动产公司的股份而产生的利得,须课不支产利得税,其税率如下 :
两年内出售者 30% 第三年内出售者 20% 第四年内出售者 15% 第五年内出售者 5% 第六年及以后出售者 公司 5% 个人 无
马公民及永久居民,亦可享有RM5千或利得的10%的免税,视何者为高,此外他们对脱售一间私人住宅所获得的利得可享有一生一次的免税。
非马公民及永久居民,其五年内脱售的不动产的利得税是30%,过后为5%。
7.销售税
销售税是在进口或制造时征收的单一阶段税,在马来西亚,应税物品的制造商须依1972年销售税法领取执照,但每年销售交易额不超过RM10万的厂商则豁免。领有执照的厂商依其产量而课税,而无需或豁免领取执照者则须对其原料缴税。
为了免除小型制造商在采购原料时须付销售税的负担,此类公司可选择依1972年销售税法登记以便购买免税原料,在这情形下,他们可选择只为制成品缴付销售税。
销售税一般是10%,但用来制造应税物品的原料及机械通常可获得免税,而一些无应税的品的原料也可获豁免。
某些非主要的食品与建筑材料的税率为5%,香烟为25%以及酒类为20%。某些原产品、基本粮食、基本建筑材料、一些农业用具以及供建筑业用的重型机械豁免课税,其他免税物品包括一些旅游及运动用品、书籍、报章与读物。
8.服务税
规定应课服务税的物品与服务包括饮食与香烟,为住宿提供房间及为会议、大会、议价与时装表演提供场地,保健服务和私营医院提供的膳宿。
由律师、工程师、测量师、绘测师、会计师、广告公司、咨询公司、保险公司、汽车服务与修理中心、电信服务公司、保安和守卫公司、休闲俱乐部、地产经纪、泊车服务业者、快递公司以及兽医等提供的专业与咨询服务亦须课税。
计税基础已被扩展到包括依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局法登记而年度交易额达RM30万或以上的汽车出租公司,年度交易额达RM15万或以上的职业介绍所,以及年度交易额达RM15万或以上的提供项目管理及协调服务的管理公司,拥有超过25间房的旅馆与此类旅馆内的餐馆亦须应税。
服务税的征收通常取决于一个规定的起征点,即年度交易额介于RM15万至RM30万之间。
9.进口税
大多数的进口税是从价税,但一些产品征收从量税。过去几年来,马来西亚已取消了多种原料、组件与机械的进口税。
再者,马来西亚将承箬东盟共同有效特惠关税的方案。依此方案,大多数来自其他东盟国家的物品的进口税将于2003年减至零至5%。
10.国产税
国内制造的一些产品征收国产税,它们是香烟、酒类、纸牌、麻将牌及机动车辆。
为鼓励本地制成品的出口,制造应课国产税产品的保税工厂依1976年国产税法豁免登记。
11.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是为避免取自一国而被汇至另一国的收入如商业利润、股息、利息和专利费蒙受双重课税。迄今马来西亚已与下列国家签订此项协定:
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澳洲 奥地利 巴林 孟加拉 比利时 加拿大 中国 捷克共和国 丹麦 埃及 斐济 芬兰 法国 德国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爱尔兰 意大利 日本 约旦 南韩 科威特 吉尔吉斯共和国 马耳他 毛里裘斯 蒙古 缅甸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挪威 巴基斯坦 巴布亚新几内亚 菲律宾 波兰 罗马尼亚 俄罗斯 沙特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兰卡 苏丹 瑞典 瑞士 泰国 土耳其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英国 美国* 乌兹别克 越南 津巴布韦 此外,台北的马来西亚友谊及贸易中心和吉隆坡的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也签署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只限于船运与空运服务
[信息来源:马来西亚驻华使馆]
来源:商务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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