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政府机构有关涉外和国际间经贸合作的职责和权力分别由不同的部独立行使,各部门对政府内阁负责。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直接报备印度“储备银行”(央行),不属于“自动生效”程序审批的外资项目,或超出印度政府有关规定的外资项目的审批由现在隶属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局”承办。中国企业在报请印度政府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和相关程序:
1、所有需要审批的外资项目的有关资料必须于“外国投资促进局”下一次开会前15天提交,并确实附有项目主管部对项目审查的意见。
2、“外国投资促进局”一般在30天内对项目批准与否做出决定,期间可能要征求印度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
3、如果所提交的项目没有被通过,或者需要补充其它有关资料,为避免耽搁时间申请单位应争取拜会“外国投资促进局”。
4、“外国投资促进局”对不同项目主要是根据产业需要和产业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审批。
5、“外国投资促进局”只是对项目总体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果项目除外资投入外还包括技术转让,或工业生产许可证等其它事项需另行审批。
6、“外国投资促进局”对所提交的项目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i. 项目经营活动是否涉及工业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必须考虑能否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
ii. 项目是否涉及技术合作。如果是涉及技术转让,(a)技术的来源和技术的属性如何?(b)技术转让费如何计算?(股权为100%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支付技术转让费是不允许的);
iii. 项目是否涉及指令性出口要求。如果是要求出口申请人将如何承担出口义务(主要是针对小工业项目,外汇平衡和外资股权为100%的出口型企业和设立在出口加工区的企业);
iv. 项目是否涉及指定出口地。如果是向指定目的地出口,出口什么产品?指定出口地是哪里?
v. 项目是否涉及对其它计划的承诺,例如出口促进资本货物项目;
vi.如果是出口型企业,企业生产是否达到原料增值和产品出口量的最低要求;
vii.项目是否降低了生产许可政策对原产地限制的要求;
viii.项目是否涉及战略和国防用品生产;
ix.投资者以前在印度是否有过合资项目,或在同类行业和相关行业有过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投资新项目,或技术转让和出让商标的原因和必要性,能否证明对原来的合资企业、技术转让和商标出让的合作伙伴和利益相关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一般要求投资者以前的合作伙伴对新项目出具“无异议证明”,否则新项目不予以批准。
7、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将予以优先审批:
a.新兴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
b.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c.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d.能够扩大就业,特别是解决农村就业问题的项目;
e.能够直接或间接扩大农业生产的项目;
f.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项目,如医院、人力资源开发、医疗保健药品和仪器生产项目;
g.引进技术和注入资本项目。
8、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的,股权为100%的外资企业或子公司是以下一些行业或领域的外资企业:
a.涉及控股经营的,但相关或下游产品投资需要印度政府事先批准的项目;
b.知识产权需要保护的,或引入高新技术的项目;
c.产品出口超过50%的项目;
d.咨询服务项目;
e.电力、道路和港口建设项目,工业示范园和工业开发园区项目。
9、如果中方企业暂时找不到合适的印度合作伙伴,只要投资者承诺将在3-5年内向印度企业(包括个人、合作伙伴和印度国营企业)转让26%的股权,“外国投资促进局”可以暂时按股权为100%的独资企业批准成立。
10、外资股权为100%的贸易性公司可以获得批准,但外贸公司经营活动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出口;
d.以出口或仓储销售为前提的批量进口;
c.批发贸易;
d.同一集团公司内部的营销额超过75%的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