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菲律宾双边贸易投资总额为133.3亿美元,同比增长41.8%。其中,中国对菲律宾出口43亿美元,同比增长38%;自菲律宾进口90.6亿美元,同比增长43.6%。中方逆差48亿美元。中国对菲律宾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半导体器件)、成品油、谷物及谷物粉、煤、纺织纱线及制品等,自菲律宾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整流器及零件、电感器及零件)、香蕉、鲜干水果及坚果、香蕉、成品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菲律宾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3亿美元,新签合同额2.5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营业额142万美元,新签合同 额2万美元;完成对外设计咨询营业额24万美元,新签合同额57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菲律宾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3家,中方协议投资额54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菲律宾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4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695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菲律宾对华中国投资项目241个,合同金额6.8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2.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目前,菲律宾与涉及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烟草法》、《零售法》、《交易法》、《出口发展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医药法》、《保障措施法》、《价格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海关法》、《消费者保护法》、《综合投资法典》、《外国投资法》、《经济特区法》、《采矿法》、《钢铁法》、《建设-营运-转让法》、《投资租赁法》等。
(二)贸易管理制度
1.进口管理制度
菲律宾原则上允许所有产品进口,但对与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国际义务、开发问题以及国内工业合理化等有关的特定产品,实行进口限制。
菲律宾将进口产品分为3类:自由进口产品、限制进口产品和禁止进口产品。自由进口产品不必经有关政府部门事先批准。限制进口产品有130多种,约占进口产品的4%,主要是农产品,须取得有关菲政府部门核发的进口许可证。禁止进口产品主要包括:枪支弹药、全部或部分有由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其合金制成的物品、合成盐或成品盐以及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物品和配件等。
2.出口管理制度
菲律宾政府实行出口鼓励政策,对出口导向型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出口鼓励政策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和免于征收出口附加税。菲律宾还对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和各种类型的工业园区,给予原材料、关税等方面的鼓励措施。
菲律宾菲政府鼓励出口创汇,除因国家利益和法律规定而限制出口的某些商品外,绝大多数商品不受限制,自由出口。另外,为了限制不公平竞争,菲律宾有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评估规定。
(三)投资管理制度
菲律宾政府每年公布旨在鼓励国内外投资的“投资优先计划”,并以特殊的优惠待遇,单独管理各类经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国内外投资。此外,菲政府还有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
外国企业在菲投资,原则上分为申请优惠待遇和不申请优惠待遇两大类,前者允许准入的领域几乎涵盖了菲所有行业;后者准入的领域则比较有限。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菲律宾贸工部是菲律宾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工商业发展、对外贸易和利用外资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中小企业部门为中心,促进和发展商业、降低商业成本、贸易促进、投资促进、提供培训服务、提供权益保护、负责有关业务的许可和登记注册等。
菲律宾贸工部下设投资署负责外资管理。
菲律宾财政部下设的关税局负责执行关税法律并控制货物进出口。 菲律宾经济区管理总局按单独关税区对经济区实施管理和经营。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菲律宾对整车类的汽车和摩托车征收30%的关税,且根据2003年10月颁布的241号行政令将这一关税水平的有效期延长到2007年。菲律宾政府已在事实上否定了其关于在2004年将关税降至5%的承诺。中方对此表示关注,敦促菲方为推动贸易自由化做出积极反应。
1.关税升级
2003年10月和12月,菲律宾分别对1000多种产品提高税率,包括化学肥料、水泥、服装、鞋类及原材料,将原先3%~10%的税率提高到5%~20%之间。同年,菲律宾将进口糖类产品的关税从65%提高至80%。这些措施严重影响了相关进口产品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2.关税配额
菲律宾对部分产品设有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限制。对四位税目中15类商品按最低进口量和税率配额加以限制。受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谷物、牲畜及其肉制品、糖、土豆、洋葱、大蒜、咖啡、烟草、玉米等。
(二)进口限制
菲律宾对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出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和公共安全有关的产品、新鲜水果和蔬菜、活牲畜、肉及肉类制品实施进口许可。
菲律宾农业部还使用动物检疫证书和进口检验来限制禽肉进口,且动物检疫证书只发放给最低量进口配额证书的持有者。由于一些产品的最低进口量在逐渐增加,导致许可证的发放常常具有不可预测性,这使得一些进口商不愿意申请进口许可证。这种做法对中国相关产品的进入造成了阻碍。
目前,菲律宾仍对大米实行配额限制,2004年进口配额为22.4万吨。WTO成员正就菲律宾大米配额问题进行磋商,中方对此表示深切关注。
(三)通关环节壁垒
菲律宾菲政府规定,所有的进口商或他们的其代理商均需向菲海关署提交进口声明,海关署通过识别系统把装船分为低风险(绿色通道)、中风险(黄色通道)或高风险(红色通道)。对黄色通道的装船,菲海关署要求对装船单据实施审核;对红色通道装船,在单据审核的同时,需在港口进行实际检验;菲海关程序操作随意、费用较高,且经常拖延。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菲律宾对国产和进口烈性酒采用不同的税率标准。对于采用当地原料制作生产的烈性酒,菲政府仅征收每公升8.96比索的消费税;对于基本上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烈性酒,根据每瓶750毫升的零售价征收每公升84~336比索不等的消费税。对于基本上采用进口原料生产的低度酒,酒精浓度等于或低于14%的,每公升征收13.44比索的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14%低于25%的,每公升收26.88比索的消费税;酒精浓度高于25%的则按烈性酒征收消费税。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2004年2月,菲律宾开始实施关于关于玉米粒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的、用包裹包装或散装直接销售给使用者的玉米粒。该标准对整粒臼齿形(顶陷)玉米粒、硬质玉米粒、粘性/蜡质玉米及其杂交品种作出了规定。中方密切关注上述标准的实施。
菲律宾政府要求化妆品、医疗器械、照明器材、电线、电缆、水泥、轮胎、卫生器具、家用电器等75种商品原产地检验标准与菲律宾国内标准相一致。对于进口纺织品、衣料、亚麻制品和衣物配件要求强制贴标签。中方对于上述标准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菲律宾规定,进口植物产品必须事先获得菲律宾农业部核发的植物检疫进口许可证。
菲政府规定,经菲农业部授权的外国肉类屠宰厂可向菲出口肉类和家禽,向菲律宾出口的肉类产品必须出具由出口国动物检疫部门签发的国际动物检疫证书,在菲农业部注册并取得合格资质的进口商才可进口肉类和家禽产品。相关产品在发往菲律宾前,必须事先获得菲律宾动物检疫局核发的动物检疫进口许可证;通关时须经菲动物检疫局检疫并获得进口许可后,海关才予以放行。海关放行后的48小时内,菲当局有权对任何船运肉类和家禽产品进行抽检。中方敦促菲方提高执行该规定的透明度,促进正常贸易。
菲律宾对自中国向菲进口的杂交水稻种子,制定了严格的入关植物检疫标准,规定在签发进口许可和实际进口之前,出口商要通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安排菲律宾检疫官员到原产地进行先期澄清工作,种子须不含杂草和其他掺杂物。须由中国国家种子健康证明机构签发证明,同时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植物卫生证书以及中国国家种子健康机构出具的杂草分析证书。产品抵达菲律宾后须经菲律宾植物检疫部门检查,如果发现异常,该批货将以适当措施进行处理。中方认为菲方对杂交水稻种子实施的的复杂繁琐的检验程序,对中菲正常贸易造成了阻碍。中方建议菲有关部门在相关检验标准基础上,对繁琐的程序进行适当修改。
2005年1月起,菲律宾部分执行《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指南》,自2005年6月4日起,菲律宾将全面执行该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质包装材料均应按该规定进行处理并加贴标识。中方将关注该标准的实施。
(七)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底,菲律宾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7起贸易救济措施。其中,4起反倾销措施,3起保障措施。
2004年4月,菲律宾关税委员会公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印花玻璃、浮法玻璃及玻璃镜的产业损害调查报告,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同月,菲律宾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三聚磷酸钠的反倾销措施延长3年。2004年10月,菲律宾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洋葱采取特别保障措施。
2004年11月,菲律宾决定将继续对进口瓷砖实行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中方关注菲方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对中国涉案产品出口造成的影响。
(八)政府采购
菲律宾政府规定,政府机构、属于政府或受政府控制的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时,如采购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被采购方必须进行回购。
菲律宾规定,外国供应商在供货时有义务回购价值在其出口总价值一半以上的货物,否则将被罚款。
2003年1月的菲律宾《政府采购法》仍然对那些国产物品和原料给予优惠。菲籍人必须在水、电、电信、运输等公共品的基础设施工程企业中控股60%。这些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外资企业构成歧视,中方对此密切关注。
(九)出口补贴
2003年11月,菲律宾开始实施国产成品车出口促进计划。该计划规定,出口国产成品车的生产商,在第1、2年,每出口1辆可得400美元的补贴,第3年为300美元,第5年为100美元。出口补贴增强了菲产品的竞争力,中方对其出口补贴政策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表示关注。
(十)服务贸易壁垒
1、银行
菲律宾只允许10家外国银行以全资附属分行的形式设立分行。每家外国银行的分行限定为6个,1948年前已在菲律宾经营的4家外国银行每家可各再设立6个分行。
菲律宾法律规定:在菲律宾注册的银行资产总和的70%及资本金总和的50%应由菲律宾本地银行控制,外资银行分行从其总行及同业拆入资 金与存放、拆放总行及同业的资金净额不能超过永久性资本金的4倍。
2、保险
菲律宾不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承保以政府资金为来源的工程,并在1994年将这一政策扩展至公用和私营的建设-营运-转让工程。
3、证券和其他金融服务
菲律宾法律规定,证券、保险公司中的外资限定在60%以内,外资共同基金的董事会必须由菲律宾公民组成。
4、通信
菲律宾不准外资进入其卫星通信讯行业,同时规定基础电信企业中的外资股份不能超过40%。
5、广告
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外资在广告企业中的股权不能超过30%,且从事广告代理的所有经营管理者都必须是菲律宾公民。
6、公用事业
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水、电、通讯、运输等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公用事业特许证,且菲方控股应在60%以上。其他工程(如建设-营运-转让工程)的承包商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但外资承包商必须具备其母国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
7、专业服务
菲律宾宪法将律师、医药、护理、会计、建筑、报关员等特定行业的执业资格的获取条件限定为菲律宾公民。菲律宾法律规定,外援工程施工应优先雇佣本地顾问和专家。
8、航运 菲律宾规定,海运总局禁止外国船只参与国内运输业务。菲律宾《光船租赁法》还规定,菲籍船只除临时雇工以外,只能雇佣菲籍员工和管理人员。
9、零售
菲律宾有关法律规定,注册资金在250万美元以下的零售业只能必须由菲律宾公民经营。零售业的投资者需满足互惠的要求,菲律宾《零售法》规定,零售业投资者需满足互惠的要求,只有该国允许菲公民或法人在其国内经营零售业时,其公民或法人方可在菲经营零售业。
只有该国允许菲律宾公民或法律实体在其国内从事零售业时,其公民方可在菲律宾从事零售业。
10、快递服务
外资航空快递公司必须与一家菲律宾全资公司签约,或者建立一家由菲律宾公民至少控股60%的国内公司,方可提供服务。外国的航空快递和航空运输促进公司要提供快递服务必须同一家完全由菲律宾公民投资的公司签约,或者建立一家由菲律宾人至少控股60%的国内公司。
四、投资壁垒
根据菲律宾2004年投资优先计划,要获得税收优惠,外资汽车生产商的投资额必须达到1亿美元,最低出口额必须达到整车1万辆/年;外资摩托车生产商的投资额必须达到400万美元,最低出口额为整车3万辆/年。这些规定实际上对外资进入菲律宾设置了障碍,中方对此密切关注。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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