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边贸易投资情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和印尼双边贸易总额为134.8亿美元,同比增长31.8%。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62.6亿美元,同比增长39.6%;自印尼进口72.2亿美元,同比增长25.7%。中方逆差9.7亿美元。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谷物及谷物粉、机电产品、玉米、原油、成品油、汽油、纺织线纱及制品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原油、成品油、其他燃料油、纸浆、机电产品、食用植物油、煤、纸及纸板、棕榈油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印尼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6亿美元,新签合同额9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额2300万美元,新签合同额2222万美元;完成对外设计咨询合同额110万美元,新签合同额108万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在印度尼西亚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645万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印度尼西亚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75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96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122个,合同金额2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1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印尼与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贸易法(修订)》、《海关法》、《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修正)》、《公司法》、《关于股份份额的政府法规》、《公共健康法》、《精神药品法》、《麻醉药品法》、《环境保护法》。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制度
目前,印尼的平均关税为7.3%,自2003年以来,约有20%税目的产品关税调至5%以下。2004年1月,印尼政府出台新的关税减让表,此表将关税分为非东盟关税和东盟关税,东盟关税为非东盟关税的一半。
印尼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分4类征收:第一类产品为国内必要的进口产品,包括稻米、面粉、某些钢铁制品、某些化纤产品、棉花、药材、农业机械设备等;第二类商品为一些工业产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第三类产品为国内市场需求不大或国内相关企业需要进口保护的产品。此类产品的进口关税较一、二类产品要高;第四类产品为奢侈品、某些消费品,以及国内可以生产,应加以进口保护的产品。此类进口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最高。
2、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将进口商分为6类,即一级综合进口商、二级综合进口商、指定进口商、生产进口商、进口/生产厂商和私家代理商。一般来说,进口商均需依照相应标准,在印尼工业与贸易部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印尼有141个税号的产品需要获得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入印尼市场,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其中自动许可的产品包括:溴化甲烷、危险品、酒精饮料及其原料中含有酒精的饮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原材料、废弃物、旧衣物;非自动许可的产品有香料、纺织品、润滑油、糖、农用工具。进口包括牲畜、宠物、工业用皮革等在内的畜产品,必须取得印尼农业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和经印尼穆斯林大会认可的出口国伊斯兰教组织出具的“清真”证明。
3、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工业与贸易部将出口产品分为四类:只能由注册的出口商经营的出口产品,需特别许可才能出口的产品,禁止出口的产品和自由出口的产品。其中限制出口的产品包括:主要经济作物,如橡胶、棕榈油、咖啡和干椰子肉;禁止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废铁、银、化石、木化石、源自天然森林的天然藤条及半成品藤条(林农种植的藤条除外)。
4、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关税制度
印尼现有10多个保税区,产品由印尼关境外进入保税区,无须缴纳关税或其他出口税;由印尼或印尼以外地区输往保税区的商品或原料,免征其在印尼国内的货物税、增值税、关税及其他税收;凡经印尼政府核准在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可享受进口关税、进口货物税、扣缴税及国内货物税等各项税收的减免优惠。
(三)投资管理制度
1994年关于股权份额的政府法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成立独资企业,投入资本不受限制。投资企业自合法设立起,准予30年的经营期限,若在此期间内增加了投资,将再给予所扩大项目30年的经营期。
印尼给予外资税收优惠:1、税率优惠:一般新建外资企业的生产设备及所需的零件、原料、与生产设备有关的消耗品享受相应的进口税优惠;采购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享受增值税及奢侈品税优惠。2、重点地区与行业的税收优惠:对某些优先发展行业、符合国家出口优先政策的行业或所处位置对偏远地区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外资企业,政府将提供所得税优惠。
(四)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印尼工业与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参与解决贸易纠纷及反倾销等事务等。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受理投资申请和审批。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在乌拉圭回合市场准入谈判中,印尼承诺将原先94.6%的关税税率逐步降低到40%。汽车、铁、钢和一部分化工制品的关税税率则可以维持在40%以上,或者不包括在减税计划内。
1、关税高峰
印尼存在关税高峰,如酒类进口关税高达170%;无任何添加剂或色素的糖类中,蔗糖为每公斤550印尼盾,甜菜糖为每公斤700印尼盾;有添加剂或色素的白糖每公斤700印尼盾;各类润滑油均征收30%的关税;带糠的大米每公斤430印尼盾。
2、关税升级
印尼存在较为明显的关税升级情况,如摩托车散件进口关税为5%~10%,整套散件为25%,排气量在250毫升以下整车为35%,排气量为250毫升~500毫升为60%。
(二)进口限制
1、进口禁令
印尼禁止进口书籍、杂志、中文报纸、磁带、录像带、彩色复印机,以及一部分二手设备、家电,包括计算机、冰箱、洗衣机、手扶拖拉机、推土机、叉车、各种型号的客车、摩托车、鸡腿、鸡翅等。自2004年12月起,印尼海洋渔业部停止进口包括原产于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巴西和厄瓜多尔等6国的虾类产品,理由是上述6国出口的虾类产品被美国裁定为倾销。
印尼政府发布临时禁令,在2005年12月31日前禁止进口各种类型的二手卡车。根据印尼工贸部发布的法令,在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印尼产盐季节期间,印尼政府禁止从国外进口盐;2004年稻谷收获季节前一个月、收获季节期间以及收获季节后两个月内禁止进口大米。2004年底,印尼工贸部长宣布将大米禁令延长至2005年6月。
根据印尼工贸部颁布的《糖进口制度法令》,仅允许经认可的爪哇的生产企业进口糖;当印尼市场上的糖价低于3100印尼盾/公斤时,禁止进口糖。此外,印尼政府只允许3家注册进口商经营酒类进口,并实行数量限制。
上述临时性禁令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加大了中国出口商的经营风险,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
2、进口许可
根据2002年3月颁布的外贸司司长令,印尼仍对玉米、大米、大豆、固体状的蔗糖、甜菜糖或经化学加工后的糖、79种纺织品、5种鞋类制品或其附件、20种电子或电气产品、2种儿童玩具产品实行特别进口许可管理,经营以上产品的进口商需申请特殊进口商身份证明,否则货物将被扣留在港口。
印尼规定,肉类和家禽类产品需获得印尼政府颁发的“进口介绍信”后方能进口,印尼政府可通过颁发“进口介绍信”任意调整进口数量,这一措施使中国出口商对出口数量缺乏可预见性,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通关环节壁垒
至2004年底,印尼政府仍然对进口的电子产品、纺织品、鞋、玩具实行装船前检验,中方对因此而增加的出口商成本予以关注。
印尼海关对进口食品的估价不按照进口商单据上列明的实际成交价格进行核价,但印尼政府未公开其定价方法,估价具有任意性倾向,往往导致进口食品的完税价格被高估,令实际关税高于名义关税,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利益。
印尼海关要求摩托车进口商提供确切的报价依据,不能提供者则按600美元缴纳保证金。对排气量为100毫升和110毫升的中国产摩托车,印尼海关不考虑中国大陆产摩托车的420美元和430美元的平均合同价格,而参照中国台湾省产摩托车价格,均估价为600美元。这种歧视性做法限制了中国摩托车向印尼出口。
另据中国企业反映,中国产品进入印尼海关时,通关时间较长,导致一些食品或药品变质,以及一些组装散件不能及时通关,延误了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对中国相关产品出口印尼造成阻碍。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印尼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增值税和奢侈品税。如对酒类征收10%的增值税与35%的奢侈品税;对摩托车整车征收75%的奢侈品税;对4轮驱动的吉普车或面包车征收50%~75%的奢侈品销售税;对1500毫升和3000毫升汽缸的汽车征收15%~20%的奢侈品销售税。这些税费不仅只针对进口产品而且税率较高,使中国出口产品在印尼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五)技术性贸易壁垒
所有的进口药品都要在印尼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注册后,方可在印尼生产或销售。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应为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指定的印尼销售代理商或批发商,进口药品生产商无权申请药品注册。这一规定使出口国生产商丧失了药品注册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根据印尼《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进口食品须在印尼食品药品监督局注册,但注册程序繁琐,费用昂贵。在食品注册时,企业还被要求提供产品成分和生产工艺的详细信息,中方对印尼在此注册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表示关注。
2003年10月,印尼以中方未向印尼通报疫情为由,单方面宣布暂停进口中国皮革。经中方多次与印尼方交涉,印尼方表示在2004年1月之前可以暂时解除对中国皮革的进口禁令,但至2004年底,印尼仍然禁止从中国进口皮革。
从2004年12月起,印尼开始实施有关植物检疫有害生物的法令,涉及产品包括苹果、草莓、茶叶、玉米、棉花等植物及其植物部分(茎、种子、根、土壤、叶、块茎)。中方密切关注该法令实施后的影响。
(七)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4年,印尼已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共发起4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有钢管、乙酰氨基酚、小麦面粉和碳化钙。2004年10月,印尼对原产于中国的陶瓷餐具发起了反补贴调查。
目前尚在调查中的反倾销案件有乙酰氨基酚反倾销调查和小麦面粉反倾销调查。自2004年6月起,印尼对原产于中国的碳化钙征收24%的反倾销税,为期5年。
(八)政府采购
印尼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其政府采购程序由国内相关法规规定,以鼓励优先采购国内产品为主。1999年印尼《建筑法》规定,建筑服务和相关的咨询服务必须在国内采购。此外,印尼中央权力地方化,地方政府制定各自不同的采购规则,增加了灰色壁垒。
印尼政府要求参与政府大型基建和采购项目的外国企业须采购和出口等值的印尼产品。
(九)补贴
印尼政府通过印尼出口银行提供补贴贷款,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农业出口商和中小企业。印尼政府对能源的补贴巨大,2005年度预算将燃料补贴从原来的16亿美元猛增到8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
(十)服务贸易壁垒
1、金融
印尼政府规定,凡在印尼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3万亿印尼盾。外资参股金融公司实缴资本额为内资金融公司的两倍。外国保险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除非被保险人为外资独资实体或投保险种为印尼国内无法办理的特殊险种,所有保单均应由印尼内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办理。
2、建筑
为印尼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咨询顾问只能按政府规定的费率收取费用。对于印尼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公司作为分包人或以咨询公司名义参与。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印尼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才能参与。
3、分销
外资只有在和印尼的小型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后才被允许进入印尼的分销和零售市场。
4、视听
印尼不允许外国电影和音像制品分销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机构。根据印尼《电影法》,外国电影的进口和分销只能由印尼内资公司经营。此外,印尼政府对外国电影实施的税收、许可证和收费制度,阻碍了外国电影的进口。
5、法律
印尼执业律师必须是毕业于印尼法律院校或其他得到印尼承认的院校的印尼公民,外国律师在印尼只能从事咨询服务,并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权部的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才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
6、会计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其原有的国际名称营业,只能使用如“与某某公司联合”等名称,并且必须和印尼当地公司有技术援助协议才能进入印尼市场。外国的会计师和审计师只能以顾问身份在印尼执业且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取得印尼公民身份。
7、运输
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国内公共运输业,如出租车、公共汽车、国内海运业等。
(十一)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在印尼,各种软件、视听产品、书籍的版权侵权比较严重,侵犯药品专利等现象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方有超过80个商标在印尼被抢注。由于印尼没有商标异议制度,被抢注的厂商只有通过诉讼来进行法律救济,费用极高。中方对于在印尼未受到充分有效保护的中国名牌产品的知识产权表示关注。
(十二)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印尼《专利法》要求发明人在印尼实施新产品生产后方能申请专利。
(十三)其他
中国企业抱怨,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获得许可证时经常需支付额外费用。另外,中国企业雇员在申请签证、办理长期工作许可证和进出境检查时,常遇到办理时间异常延长等障碍。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印尼限制外资的领域主要包括:港口、电站、铁路等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外资控股不能超过95%;航空运输业、电讯业,外资控股不能超过49%。
印尼禁止投资的领域主要包括: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爆炸物、化学武器及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赌场及博彩业、森林开发、红木加工、某些对环境有害的化学制剂(如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等)、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权、森林采伐等。
外商经印尼政府许可,可以经营捕鱼和养鱼、有价证券印刷等行业。
(二)投资经营壁垒
印尼《商业机构法令》第三章第5条规定,批发商在雇佣员工时,最多可雇佣10个外籍员工作为专家或管理人员,且每雇佣1个外籍员工须至少雇佣3个印尼籍员工。外籍雇员必须是大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必须在其即将服务的领域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该章第7条还规定,零售商最多只能雇佣3个外籍员工,且须受上述同样的限制。另外,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人每月需缴纳100美元,作为对印尼员工进行培训的基金。
2003年8月,印尼教育部决定对在印尼工作或学习的约3万名外籍人士进行印尼文水平测试,未通过考试的外国人不能获得工作签证,并将被要求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印尼语课程。上述措施对外资企业在印尼经营构成一定的限制。
目前,作为印尼政府限制和禁止外籍劳工的手段,印尼对专业人士和管理人员市场实施“需求验证制度”。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WTO成员方均要求印尼开放劳工市场。
(三)投资退出壁垒
1994年颁布的印尼《投资条例》第7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自投产和商业运营15年后必须向印尼国民出售一部分股权,股权可以直接转让,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出让。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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