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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基斯坦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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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6-03 12: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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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下称中方)和巴基斯坦经济事务统计部(下称巴方)为加快落实《中国-巴基斯坦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推动中巴经贸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目标,经友好协商,就已列入和将列入《发展规划》的项目商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关于项目的选择
1、巴方将项目连同预可研报告或可研报告提交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通过年度工作会议或技术层工作会议负责对巴方建议的项目进行筛选。项目包括已列入《发展规划》和申请列入《发展规划》的项目。
2、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筛选项目的程序如下:
(1)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负责将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转交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下称协调机构)研究确定项目实施企业的短名单,同时抄送中方和巴方。中方将在相关网站上对外公布。
(2)对尚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负责商请巴方尽快进行可行性研究。
(3)应巴方请求,中方可向巴方推荐有资质的中国咨询公司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巴方选择咨询公司完成可行性研究。可研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关于项目实施企业的确定
1、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实施项目的中国企业资质,协调机构确定参加项目招标的中方企业短名单,并通报巴方。
2、巴方在中方推荐的企业范围内招标确定项目实施企业,并将确定结果通报协调机构。
3、在招标过程中,中方可应巴方请求提供协助。
三、关于项目的评估及最终确定
1、协调机构负责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巴方确定的项目实施企业名单推荐给中国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评估。
2、中国相关金融机构将项目评估意见及结果反馈协调机构。
3、协调机构负责将上述评估结果报告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
4、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通过年度工作会议和技术层面工作会议,根据以下原则决定项目纳入或剔除《发展规划》:
(1)已通过中国相关金融机构评估的项目可纳入《发展规划》;
(2)对已纳入《发展规划》的项目,但中国相关企业已经退出或决定不参与的应从项目名单中剔除;
5、调整后的项目清单将以中巴经济合作联合工作组会议纪要形式作为《发展规划》的补充文件。
四、中国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为通过其评估的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融资支持包括商业贷款、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等,且贷款条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五、其他项目
无需中国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由巴方另行制订实施规程。
六、本实施规程将适用于中方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的公共和私营项目,同时,根据《发展规划》第7.4款之规定,双方视需要由各自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的情况下尽快批准项目。
七、本实施规程可由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
本规程于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本规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商务部 经济事务统计部 (高虎城) (萨尔曼 .沙) 文章来源:合作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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