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海关署《关于确定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表的命令》以及《商品海关课税修正条例》
(2006年9月1日第830号,于莫斯科)
2006年9月3日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生效
于2006年9月27日在俄罗斯联邦司法部登记
登记号8330
为落实《俄罗斯海关法典条例》(俄联邦法律汇编,2003年第22期第2066页,第52期(第一部分)第5038页;2004年第27期第2711页,第34期第3533页,第46期(第一部分)第4494页;2005年第1期第15页,第3期第280页,第8期第854页),俄联邦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关于关税税率的法令”(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23期第821页;俄联邦法律汇编,1999年第7期第879页;2001年第33期(第一部分)第3429页,第53期(第一部分)第5026页;2002年第22期第2026页;2003年第23期第2174页,第50期第4845页;2004年第19期(第一部分)第1834页;2005年第30期(第二部分)第3123页;2006年第31期(第一部分)第3444页),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2006年5月11日的第473号《俄联邦海关署问题》命令第二点(俄联邦法律汇编,2006年第20期第2162页),以及俄联邦政府2006年7月26日第459号决议批准的《俄联邦海关署条例》的第5.2.37条,特命令如下:
1. 根据本命令的1号附件确定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表格式(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1和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2)。
2. 根据本命令的2号附件确定商品海关课税价值修正条例。
3. 本法令官方注册之后,大众传播媒体合作处(俄罗斯联邦海关署新闻供稿处)(斯梅里亚科夫)负责在俄联邦海关署官方杂志上出版本法令。
4. 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第1546号《关于确定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表以及商品海关课税修正条例》的命令失效(俄司法部2004年1月16日登记,登记号5421)。
5. 本法令由俄联邦海关署副署长格林杰耶夫负责监督实施。
本法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俄联邦海关署署长
别利亚尼诺夫上将
附件2
商品海关课税价值修正条例
I. 总则
1. 商品海关课税价值修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俄罗斯海关1号法典》的第323条,《俄罗斯联邦关税法》第三章和第四章制定。
2. 本条例确定了使用货物报关单向海关机构申报的的对商品海关课税价值进行修正的规则,以及在修正海关海关课税价值和商品放行时(提供支付关税的担保,以保证可以根据海关价值的监督结果补充缴纳关税)在装订成册的海关课税价值表1(以下简称主页)和海关课税价值表2(以下简称附页)上填写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格式的规则。
3. 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表(以下简称海关课税价值表)是相关的货物报关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 主页(海关课税价值表1)中的内容用于确认单种商品的基本资料。在对申报在一份货物报关单上的多种商品的资料进行确认时,需使用附页(即海关课税价值表2),每个附页都可包含两种商品的基本资料。
5. 在对商品海关课税价值进行修正时,海关课税价值表应根据海关机构认可的该商品的海关价值来填写。对修正(确定)的海关课税价值的核算要在根据规定程序制定的海关课税价值申报单上进行。对海关课税价值确定值的核算均应附有进行上述核算的所有文件。
6. 下列人员应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
a) 货物报关单提交人:
――如果该人同意根据其选择的确定关税价值确定方法对海关课税价值进行修正/确定或者同意使用其他方法确定关税价值;
――如果在商品放行时提供支付关税的担保(以保证可以根据海关价值的监督结果补充缴纳关税)(关税支付担保额的额度由海关机构计算);
b) 如果海关机构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自行确定海关价值,则由海关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填写。
7. 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
――如果在商品放行期内其关税价值的确定程序还没有完成,同时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无需提供支付关税的单保即可对商品放行时;
――如对商品关税价值进行修正时,同时如果商品的关税额度已经在报单时申报,补充罚款和退税不能进行。
8. 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格的填写适用于相应的货物报关单表格的填写规定。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个别表格的特殊情况在本条例第三章中有专门规定。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表时使用包含在确定填写货物报关单填写程序说明中的总则。
9.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包括完成商品海关课税后),外国货币对俄罗斯货币或者俄罗斯货币对外国货币的折算按照货物报关单接收当天俄罗斯银行确定的汇率进行,前提是《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未规定使用其他汇率。
Ⅱ.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修正表的填写规定
10. 在商品放行前,在下列情况下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
a) 出现:
――影响关税价值申报额的技术错误时;
――申报的关税价值额以及其组成成分不符合证明文件中提出的额度;
――关税价值确定方法选择不合理;
――关税价值计算基数选择不合理;
――报关单中申报的可影响商品关税价值的商品资料(对商品的描述可对其质量和(或者)商用特性产生明显影响,商品的数量、价格等)与海关机构在对商品进行监督时确定的实际资料不符;
――因所供商品的数量和(或者)质量与货物申报单中申报的数量和(或者)质量出现偏差,而导致报关单种申报的商品价格和(或者)商品课税价值与商品的实际价格和(或者)商品课税价值不符;
b) 如果在商品放行时提供支付关税的担保(以保证可以根据海关价值的监督结果补充缴纳关税);
c) 如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由海关机构自行确定关税价值时。
11. 当商品放行后,在下列情况下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
a) 在确定提供补充缴纳关税的支付担保的商品关税的价格决议时;
b)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的规定,在确定无需提供关税支付担保即可放行的商品课税价格时,如海关机构根据对商品课税价值的监督结果作出对关税价格进行修正及退返关税的决定,;
c) 在商品放行后如出现:
――在商品申报时出现了影响其关税价值额度和(或者)应支付的关税额度的技术和(或者)方法错误;
――因所供商品的数量和(或者)质量与货物申报单中申报的数量和(或者)质量出现偏差,而导致报关单种申报的商品价格和(或者)商品课税价值与商品的实际价格和(或者)商品课税价值不符;
d) 在完成了商品海关手续后,在进行海关和外汇监督过程中(海关监察除外)出现:
――在商品申报时出现了影响其关税价值额度和(或者)应支付的关税额度的技术和(或者)方法错误;
――商品的补充文件和资料,其价值及交易状况在办理海关手续时不详。上述资料在申报商品的关税价值和计算应纳税额时为得到确认;
e) 在海关监察或由税务、护法机关进行的其他检查中发现商品的补充文件和资料,其价值及交易状况在办理海关手续时不详或在确定商品的关税额度时未被确认;
f) 因执行法律机构业已生效的关于提请撤销海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修正商品海关课税价值的不合法决议,以及根据上述海关机构队投诉的审议结果。
Ⅲ. 海关课税价值和校正手续规则
12. 编制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人员应填写主页和副页中的下列栏目:
1, 2, 3, 5, 7, 8, 12, 14, 20, 22, 23, 24, 31, 32, 33, 34, 35, 37, 38, 41, 42, 44, 45, 46, 47, 54.
在第2, 7, 8, 14, 24, 32, 33, 34, 37和第41栏目中填写海关课税价值表的人员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相应栏目表中的数据(如果数据已经得到确认,则应填写确认数据)。
海关机构的责任人员根据海关机构制定的规则来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中主页和附页中的第А, 43, С和Д栏目。
13. 在进行海关课税价值修正时海关价值修正表的栏目填写具有以下特点:
栏目1.“修正类型”
在右侧注明货物报关单栏目1中第二部分提供的标志。
在左侧根据以下格式注明6位数的数字符号:
Х / ХХХХ / Х,
_ ____ _ ___
1 2 3
此处,第1点――反映海关课税价值修正标的编制阶段。应注明:
1. 商品放行前进行海关手续办理及进行海关监督时;
2. 对提供可补充纳税的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后;
3. 根据海关制度队商品放行后。
第2点――反映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编制原因,同时;
第一个标志――反映关税计算技术的额度状况(使用关税价值的第4、5种确定方法以及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第6种方法时在海关课税价值申报单1表的A章数据,海关课税价值申报单2表的A章数据,或者使用关税价值的第2、3种确定方法以及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第6种方法时的相关海关课税价值申报单2表A章的数据)。
0――无改变(对提供可补充纳税的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也应注明);
1――表示出现技术错误;
2――表示出现方法错误和(或者)提交确定关税价值计算基数的文件时(在同时发现技术和方法错误时也应注明);
第二个标志――反映作为对关税价值计算技术的附加额度的情况(使用关税价值的第5种确定方法以及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第6种方法时的海关课税价值申报单1表Б章的数据,或者使用关税价值的第2、3种确定方法以及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第6种方法时的带有"+"的标志的海关课税价值申报单2表中的14а, 14б, 14в, 14г, 14д, 15的栏目数据)。应注明:
0――表示无改变(对提供可补充纳税的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或根据第4种方法或在其基础上的第6种方法确定关税价值时也应注明);
1――代表出现技术错误;
2――表示出现方法错误和(或者)提交确定关税价值计算基数的文件时(在同时发现技术和方法错误时也应注明);
第三个标志――反映扣除关税后的开支(使用关税价值的第4种确定方法以及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第6种方法时的海关课税价值申报表1表В章的数据,或者使用关税价值的第2、3种确定方法以及根据上述方法确定的第6种方法时的带有“-”标志的海关课税价值申报表2上的12а, 12б, 12в, 12г, 12д, 13栏目的数据)。应注明:
0――表示无改变(对提供可补充纳税的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或对从俄罗斯联邦境内出口的商品放行时也应注明);
1――代表出现影响扣款开支额度的技术错误;
2――代表出现影响扣款开支额度的方法性错误,或者在提交确定扣款开支额度的文件时(在同时发现技术和方法错误时也应注明);
第四个标志――反映作为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编制基础的的状况。
0――对提供可补充纳税的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
1――所供商品的数量和(或者)质量与根据货物报关单中确定的商品关税价值的数量和(或者)出现不符;
2――海关机构对货物报关单和文件中的资料进行检查/复查的结果(海关监察除外);
3――海关监察结果;
4――税收和执法机关的检查结果;
5――对法律机构有关海关课税价值和海关支付额方面的业已生效决议的执行情况;
6――海关机构对海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决议、作为(不作为)申诉的审议结果,以及海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对海关机构部门监督情况的结果;
7――其他依据。
第3点――反映商品海关价格的决定。应注明:
1、明确海关价格:在可提供补充纳税的海关担保时对商品予以放行;
2、确定报关人首次申报的关税价值;
3、确定修正的关税价值。
如果修正的关税价值的商品的数字编码不同,则栏目1种的左侧无需填写--每种商品修改类型的数字编码在栏目46中的左侧填写时没有号码。
栏目3 “格式”
如果使用附加页(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2),则必须填写该栏目。填写要求与货物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要求相同。
栏目5“商品总数”
栏目中必须注明关税价值进行修正的商品的总数。
栏目12“价格信息”
如果对多种商品的关税价值进行修正,则必须填写该栏目。
栏目左侧注明以俄联邦货币在货物报关单中申报的商品海关价格总额,该价格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主页和附加页45栏目左侧列出的、以及未经修正的海关价格的商品货物报关单的主页和附加页45栏目中的数值累计计算得出。
如果货物报关单中有一种根据提供补充纳税担保即可放行的商品,那么该栏目的填写也适用于本条例第14条确定的栏目12的填写规定。
在栏目的右侧应填写以下内容:
* 如果货物报关单中申报的商品系首次编制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那么应填写货物报关单主页的第12栏;
* 如果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已经编制,则填写原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1中的第12栏的左侧。
栏目20“供货条件”
如果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在填写供货条件时出错,则在该栏目中填写准确的供货条件信息。
在其他情况下: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的相关栏目数据。
栏目22“货币和结算总额”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需明确(修改)商品价格(包括因在申报币种和汇率时出现错误),在该栏目中应填写在货物报关单中确认的商品的币种和总价。
在填写此项时应注意:
* 如果在填写货物报关单第22栏左侧时出现应向商品总价的错误,那么在本栏目中的左侧必须填写准确的合同价格的币种。在其它情况下可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第22栏左侧的币种;
* 在本栏目中的右侧必须以合同价格币种注明货物报关单中所有申报商品的总价,该价格作为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1和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2中第42栏中列出的总价,以及货物报关单主页和附加页第42栏中列出的价格。如果商品价格无变化,则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第22栏中右侧的数据。
栏目23“汇率”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需确定外币汇率(货物报关单第22栏中列出的币种),应注明准确的外币汇率(根据有偿合同的条款申报商品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对俄联邦货币的汇率)。
在其他情况下: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相关栏目的数据。
栏目31“货运地点和商品描述”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需对商品及其特性的信息进行确定(即使这些信息不会影响俄联邦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录中的商品编码,但却对其实际价格参数产生影响),则应在本栏目中填写准确的商品信息,以及商品的包装和商标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对商品的海关价格鉴定产生影响)。填写信息的要求根据货物报关单中相关栏目的填写规定进行。
在其他情况下: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相关表格的数据。
栏目32“商品”
在本栏目中填写海关价格已修正的商品的序列号(从货物报关单中的相应栏目获取)。
栏目35“毛重(千克)”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需对商品毛重进行确认,则应填写准确的毛重数值。在其它情况下: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相关栏目的数据。
栏目38“净重(千克)”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需对商品净重进行确认,则应填写准确的净重数值。
在其它情况下: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相关栏目的数据。
栏目42 “商品价格”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需对商品价格进行确认,则应填写准确的商品价格,有关商品的信息在第31栏中列出。
在其他情况下:重复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的相关栏目的数据。
栏目44“补充信息/提交的单据/认证和许可证”
信息根据货物报关单中相关栏目的要求填写。
如果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或者因填写需要而要出示补充单据时,应注明这些单据的名称、号码和日期。
如果根据对货物报关单注明信息的检查/复查结果、或者根据海关监察的结果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则应在数字“9”下填写单据(证明单据、文据、行政违法命令等)的名称、号码和日期,根据这些单据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
如果因报关人的技术错误而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则应在数字“9”下填写解释报关人出错的单据的名称,以及海关机构获得该单据的日期和单据的登记号。
栏目45“修正”
在本栏目的左侧以俄联邦货币填写准确的商品海关价格,其信息在第31栏中列出。
在本栏目的右侧以俄联邦货币填写:
*如果货物报关单列出的商品的海关价格首次修正,则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的第45栏;
*如果商品海关价格已经修正,则填写原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第45栏的左侧。
栏目46“统计价格”
按照规程序并考虑商品的海关价格,填写准确的商品统计价格。
本栏目的填写程序与货物报关单相关栏目的填写程序相同。
栏目47“支付金额计算”
前5栏(“种类”、“计算基数”、“税率”、“金额”等)按照货物报关单中第47栏的要求填写。
在“原金额”一栏内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申报的每种支付类型的数额(如果货物报关单中列出的商品海关价格首次进行修正),或在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1(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2)中填写(如果商品的海关价格已经修正)。
在“修改”一栏内填写“金额”与“原金额”的差价(带有“-”符号-返还支付金额)。
在“总额、罚金、卢布”栏内填写“修改”栏中的数额(假定计算的金额及不符合补充支付或保障的金额除外)。
栏目54“地点和日期”
如果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填写者为海关报关人,则该栏目应根据货物报关单中的相关栏目的要求填写。
如果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填写者为海关机构,则相关责任人应在本栏目中填写自己的姓 及名和父名的首字母,加注签名和个人签章,以及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填写日期。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第14表不用填写。
14. 在对提供补充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填写应注意以下特别事项:
栏目1“修正类型”
在本栏目的右侧注明货物报关单第1栏第2部分中所注明的标志。
在本栏目的左侧应填写(以下情况除外)6位数代码:1/0000/1。
如果需确认海关价格的商品的数字编码不同,则第1左侧不用填写,位于第46栏左侧的每类商品的修正类型的数字编码无需编号。
栏目12“价格信息”
在本栏目的左侧栏内以俄联邦货币填写经确认的海关价格商品在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1和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2中第45栏左注明的数值,以及在未确认海关价格商品的货币报关单的主页和附加页的第45栏中的统计数值。
在本栏目的右侧栏内填写货物报关单主页第12栏的数值。
栏目32“商品”
填写经确认的海关价格商品的序列号(从货物报关单相关栏目中获取)。
栏目44“补充信息/提交的单据/认证和许可证”
在数字“9”下填写信息来源(名称、号码和页数等),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根据海关价格监督结果计算可补充纳税的关税税额。
栏目45“修正”
在本栏目的左侧以俄联邦货币填写准确的商品海关价格,其信息在第31栏中列出。
在本栏目的右侧栏内以俄联邦货币填写商品海关报价,其信息在第31栏中列出。
栏目46“统计价格”
无需填写。
表47“支付金额统计”
前5栏(“种类”、“计算基数”、“税率”、“金额”等)按照货物报关单中第47栏的要求填写。
在“原金额”一栏内填写货物报关单中申报的每种支付类型的数额。
在“修改”一栏内填写“金额”与“原金额”的差价(带有“-”符号-返还支付金额)。
在“罚金总额”一栏内填写 “修改”栏中列出的数额(假定计算的金额除外)。
15. 海关机构责任人根据下列程序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的第A、43、C和Д栏:
栏目A:
在编制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为提供关税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
在本栏目中填写过期的期限,在该期限内货物报关单的报关人应向海关机构出示海关机构要求的补充单据和信息。
单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栏目43:
只针对属于海关监管的出口商品。
在本栏目中填写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序号(该序号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确定商品海关价格的情况下使用),同时注意:
*如果在修正(确认)海关价格时方法未变,则填写在确定商品海关报价时的方法序号;
* 如果在修正(确认)海关价格时使用的确定海关价格的方法与确定初次海关报价的方法不同,则填写确定新/明确商品海关价格的方法序号。
在填写海关课税价值修正表时,如需对提供补充支付关税担保的商品放行,应注明“0”。
栏目C:
注明关税支付担保的类别。在填写该栏目时海关机构的责任人应作出下列登记:
商品放行C。
(根据关税支付担保的分类填写关税支付担保类别的字母编码,以及确认提供担保的日期和文件编号)
如果并非需确认海关价格的所有商品在提供关税支付担保的前提下放行,海关机构在“商品”登记一词后还应补充注明:
“N”
(在逗号后填写从货物报关单第32栏中获取的关税支付担保的商品编码信息)
单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栏目Д
在对提供补充纳税关税支付担保的商品放行时,海关机构负责人或海关手续及监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本栏目内署名和加注日期。
在修改(确定)商品海关价格时,根据自身的权限范围作出对货物申报单中的信息进行修改(确定)决定的海关机构的部门负责人应注明日期并签名。
所有签名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1. 《俄联邦海关法》(俄联邦立法汇编,2003年第22期第2066页,第 52期 (第一部分)第 5038页;2004年第27期第2711页,第34期第3533页,第46期 (第一部分)第 4494页;2005年第30 期(第一部分)第3101页; 2006年第1期第15页,第3期第280页,第8期第854页)。
2. 俄联邦1993年5月21日第5003―1号“关于关税税率的法令”(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委员会公报,1993年第23期第821页;俄联邦法律汇编,1999年第7期第879页;2001年第33期(第一部分)第3429页,第53期(第一部分)第5026页;2002年第22期第2026页;2003年第23期第2174页,第50期第4845页;2004年第19期(第一部分)第1834页;2005年第30期(第二部分)第3123页;2006年第31期(第一部分)第3444页)
3. 根据海关机构计算的关税价格对海关价格和统计价格的修改(修正)应按照由其它海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货物报关单及其电子版复本的修改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