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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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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俄罗斯出台第683号政府令执行程序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7-06-02 08:28:40
 

  对2006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规定200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执行程序的解释

 

  一、根据《外国人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法》(2002年7月25日颁布,2006年7月18日出台110-[联]3号修订)第18条第1子条第5款之规定,于2006年11月15日颁布《关于规定2007年俄罗斯联邦境内零售贸易经营主体使用外籍劳工许可比例》的第683号俄罗斯联邦政府令(以下简称《政府令》)。

 

  《政府令》第1款规定了允许经营主体使用外国劳工的比例:

 

  在酒精饮料和药品零售贸易项下,自2007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中外国劳工比例为0%;

 

  在商店之外的零售贸易项下,包括在货棚中和市场上,自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中外国劳工比例为40%,自2007年4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中外国劳工比例为0%。

 

  二、《政府令》适用的经营主体应理解为在零售贸易项下同外国劳工签订劳务合同或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并据此使用外国劳工的法人和自然人,其中包括在俄罗斯联邦登记为“开展非法人组织活动的个体企业主”的外国公民。

 

  上述规定适用于在登记时申请及(或)实际从事《全俄经济活动分类》(《全俄分类029-2001》,由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化计量委员会于2001年11月6日颁布[标]454号令批准通过)确定的以下各类经济活动的经营主体:

 

  酒精饮料零售贸易(编号52.25.1),包括啤酒在内;

 

  药品零售贸易(编号52.31),包括在药店中制作药物在内;

 

  在货棚和市场上的零售贸易(编号52.62);

 

  在商店之外的其它零售贸易(编号52.63),包括借助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开展的任何形式商品的零售贸易(自动贩卖机贸易除外)。

 

  三、根据俄罗斯联邦51303-99号国家标准《贸易:术语及定义》(俄罗斯国家标准化计量委员会1999年8月11日颁布[标]242号令批准)中的定义及《全俄经济活动分类》中对第52类的描述确定经营主体实施的经济活动种类。

 

  “零售贸易”应理解为向各层次居民转售(即未加改变的销售)与企业活动无关的个人用或家庭用新商品和使用过的商品。

 

  四、根据《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法律地位法》第2条第1款,“外国劳工”应理解为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并根据规定程序开展劳务活动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停留的外国公民”指持签证或免签赴俄罗斯联邦、获得移民卡、但无居留证或临时居留许可的人士。

 

  鉴于上述,《政府令》的规定适用于持签证或免签赴俄罗斯联邦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不适用于拥有临时居留许可和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五、《政府令》适用于在商店、售货厅、商亭和货棚、同时也包括以贸易代理身份从事酒精饮料和药品零售的外国劳工。

 

  1、自2007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外国劳工不得从事根据《全俄产品分类》(《全俄分类005-93》,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1993年12月30日第301号令批准)属于以下产品种类的酒精饮料的零售贸易:

 

  含酒精的水果和果汁(编号91 6840);

 

  葡萄酒制造业产品(编号91 7000);

 

  伏特加及果酒、白酒类制品(编号91 8100);

 

  酒精制造产品(编号91 8200),面包用酵母及食用(佐餐)醋除外;

 

  啤酒制造业产品(编号91 8400)。

 

  2、同样,自2007年1月15日至12月31日禁止外国劳工从事根据《全俄产品分类》属于“药品、化学医药产品和医用产品”类的药物商品的零售贸易。

 

  包含药物和动植物成份的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属于上述商品类别。

 

  3、自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限制,自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外国劳工在市场上从事任何商品的零售贸易。

 

  《政府令》不适用于销售汽车交通工具、摩托车及其配件、组件和附属品,以及供这些制品用的发动机燃料的外国劳工。

 

  4、《政府令》不适用于在饭店、快餐厅、酒吧、企事业单位食堂工作,销售在店内食用的公共餐饮产品(含饮料)或在公共餐饮企业之外销售这些产品(如将公共餐饮产品送至住所、企业等地)的外国劳工。

 

  5、根据《全俄经济活动分类》“在货棚及市场上的零售贸易”(编号52.62)属于“商店之外的零售贸易”类别(编号52.6)

 

  “商店”应理解为经专门配备、用于贩卖商品和向顾客提供服务的、有贸易、辅助和日常行政用地及商品接收、存放和筹备待售用地保障的固定建筑或固定建筑的一部分。

 

  《政府令》适用于在售货厅、商亭和货棚从事任何商品零售贸易的外国劳工。在分类时根据俄罗斯联邦51303-99号国家标准《贸易:术语及定义》使用以下定义:

 

  售货厅:经配备的建筑设施,有交易厅和存放商品存货的场地,供一人或几人工作;

 

  商亭:配备贸易设备的建筑设施,无交易厅和存放商品的场地,供一名售货员工作,在其占地范围内存放商品存货;

 

  货棚:易于搭建、可组装和拆卸的结构,配备柜台,无交易厅和存放商品的场地,供一名或几名售货员工作,在其占地范围内存放供一天销售的商品存货。

 

  如果贸易综合体和贸易中心(露天市场除外)为具备贸易、辅助和日常行政用地及商品接收、存放、筹备待售用地保障,用于贩卖商品和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固定建筑,则外国劳工在其中从事零售贸易不受限制。在此情况下可集中为贸易活动提供经营服务。

 

  6、自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限制,自20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外国劳工借助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开展任何形式商品的零售贸易(自动贩卖机贸易除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51303-99号国家标准《贸易:术语及定义》使用以下定义:

 

  分运贸易:在固定零售网络之外、使用用于贸易目的的专业化或经专门装备的交通工具及仅与交通工具配套使用的移动式设备开展的零售贸易;

 

  分送贸易:在固定零售网络之外、通过售货人在住所、机关、组织、企业、交通工具上及街道上同顾客进行直接接触开展的零售贸易。

 

  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包括流动售货车、货罐车、汽车商店、手推车、托盘、篮子及其它专门用具。

 

  六、在上述所有情况中,《政府令》适用在零售贸易范围内从事一定工种(位于一定职位)、或实际从事与所列工种相符的工作(履行相应职责)的外国劳工。

 

  1、工种(职位)名称根据《全俄工人工种、工作人员职位及工资级别》(《全俄分类016-94》,俄罗斯联邦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1994年12月26日第367号令批准)确定。

 

  对所列工作(职责)的评定参照《工人工作和工种的工资和专业技能水平指南》中“贸易和公共餐饮”部分(第51期,俄罗斯劳动部2004年3月5日第30号令批准)及《领导、专家和其它工作人员职位专业技能指南》(俄罗斯劳动部1998年8月21日第37号令批准)。

 

  2、《政府令》适用于在以下商品零售贸易中担任所列职位或从事所列工种的外国劳工:

 

  (1)药物商品:

 

  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0)、中级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1)、见习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2)、中级见习医药导购员(编号25853)、医药导购化验员(编号25854)、医药导购技师(编号5856)、医药导购实习生(5855);

 

  药剂师(编号27309)、中级药剂师(编号27310)、初级药剂师(编号24237)、收银员、监理收银员、售货员、贸易代理、推销员。

 

  (2)酒精饮料:

 

  收银员、监理收银员、售货员、贸易代理、推销员。

 

  (3)在市场(售货厅、商亭和货棚)中销售的任何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

 

  收银员、售货员、贸易代表、推销员。

 

  (4)借助可移动的分运和分送贸易工具销售的任何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

 

  售货员、贸易代理、推销员。

 

  3、外国劳工实际从事以下工种的工作将作为适用《政府令》的依据:

 

  “收银员”(编号23369)及“交易厅收银员”(编号12721):同顾客结算商品,包括计算购买商品总价、收款、开具明细售货小票、找零、注销售货小票;

 

  “监理收银员”(编号12965):负责及时补充交易厅内的商品种类,对商品的完好保存和收款机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商品数量质量,同顾客结算商品,包括计算购买商品总价、收款、开具明细售货小票、找零、注销售货小票;

 

  “非食品类商品售货员”(编号17351):为顾客提供服务,包括推荐和展示非食品类商品、示范商品功效、帮助挑选商品、计算购买商品总价并开具售货小票、办理商品相关文件、包装商品、发放所购商品或转交查验;

 

  “食品类商品售货员”(编号17353):为顾客提供服务,包括切分、称量和包装食品类商品、计算所购商品总价、检查票据要项、发放所购商品;

 

  “贸易代理”(编号20035):就达成买卖交易进行谈判,以本人名义或根据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合同以被代理人名义达成买卖交易;

 

  “推销员”(编号23496):在远离商品生产区域的地方进行商品零售、接收和递交商品订单。《政府令》也适用于根据民事法律合同接受售货员委托从事中介活动的外国劳工。

 

  4、如外国劳工在销售各种食品类和非食品类商品的商店工作,但未从事与服务顾客有关的工作,则不适用《政府令》。不适用《政府令》的工种(职位)包括:

 

  零售贸易企业经理(主管)(编号21501);

 

  销售部门主任(编号24683)、销售部门主管(编号22041)和分组主管(编号22138),从事酒精饮料贸易的专门部门(分组)除外;

 

  交易厅管理员(编号24107),从事酒精饮料贸易的专门交易厅除外;

 

  商品综合体主管(编号22155),高级理货员(编号21012),理货员(编号27150),仓库保管员(编号12759);

 

  产品营销部门主任(编号24698),商品营销子机构(部门)经理(编号24068);

 

  司磅员(编号11422)、过磅计价员(编号11423)及商品分装工(编号27311);

 

  商品配套环节工作员(编号12882)、装卸工(编号11768)、辅助工人(编号16771);

 

  送货员(编号27162)、货品收发配送员(编号27770)、货品运输环节随车监管员(编号27772);

 

  贩卖和冷冻设备技师(编号19793);

 

  警卫和门卫(编号18883);

 

  生产和营业区清洁工(编号19258)和区域保洁员(编号19262)。

 

  七、根据《政府令》第2款,经营主体须按规定的许可比例调整使用外国劳工数量,如外国劳工按劳务合同开展劳务活动,则应遵循劳动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根据同经营主体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能够在2007年1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商店之外从事零售贸易(包括在市场上)的外国劳工的最大数量应限制在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的40%以内。

 

  与此同时,“经营主体使用劳工总数”应理解为根据同经营主体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民事法律合同从事零售贸易活动并担任收银员、交易厅收银员、监理收银员、非食品类商品售货员、食品类商品售货员以及贸易代表和推销员的劳工数量。

 

  八、为执行《政府令》,应在2007年1月15日之前解除经营主体与《政府令》所适用的从事酒精饮料和药物商品零售贸易的外国劳工签订的所有劳务合同和民事法律合同。

 

  同时,应解除经营主体与以下在商店之外从事零售贸易(包括在市场上)的外国劳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和民事法律合同:

 

  2007年1月15日之前:超出规定的许可数量比例(40%)的外国劳工;

 

  2007年4月1日之前:《政府令》所适用的所有外国劳工。

 

  九、解除同外国劳工的劳务合同以俄罗斯联邦劳务法律为根据并依照其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雇主下达命令(指令)中止劳务合同,外国劳工应以签字方式确认获悉。

 

  根据劳工要求雇主须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经公证的命令(指令)副本。

 

  如因客观原因劳工无法以签字方式确认获悉命令(指令)或劳工拒绝以签字方式确认获悉,则在命令(指令)上注明相应情况。

 

  劳工工作的最后一日为劳务合同中止之日,劳工实际并未工作,但根据现行法律为其保留了工作岗位(职位)的情况除外。

 

  在劳务合同终止之日雇主须向劳工提供工作履历并根据《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140条结清工资。根据劳工的书面申请雇主应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经公证的相关工作文件副本。

 

  如因劳工不在场或拒绝接受,无法在劳务合同终止之日向其提供工作履历,则雇主须通知劳工必须到场取回工作履历或同意以邮递方式送达。

 

  在根据俄罗斯联邦第81条第1部分第6款第1子款的规定解雇劳工的情况下,如中止劳务关系之日与工作最后一日不一致,雇主不对拖延提供工作履历承担责任。

 

  在中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雇主在解雇劳工当天支付被解雇劳工全部应得收入(未休假补偿金、节假日工作补助、加班补助及其它补偿性津贴)。如劳工在被解雇当天未工作,则在被解雇劳工提出结清工资要求次日前支付其全部应得收入。

 

  如被解雇劳工应得收入数目存在争议,雇主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

信息来源:商务部中俄经贸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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