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联邦现行的有关工商登记的主要法规是1994年7月经俄联邦总统批准的《关于经营活动主体办理国家注册程序的条例》,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经营活动主体
该《条例》确定的经营活动主体包括: 企业——根据俄联邦法律成立并以法人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商业组织以及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组织; 根据俄联邦法律成立的无限公司; 个体经营者——不以法人身份从事经营活动的俄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 本条例不涉及俄联邦法律文件已为其规定国家注册特殊程序的商业组织以及在私有化过程中成立的企业的注册。
二、企业的注册
1.企业办理国家注册所需提交的文件: ——企业注册申请; ——企业章程; ——企业创办人关于成立企业的决定或合同; ——证明企业创办人关于成立企业的决定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企业法定资本的50%以上已经入帐的单据; 关于支付国家税费的凭证。 无限公司办理国家注册时无需提交企业章程,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组织办理国家注册时无需提交关于成立企业的决定或合同。 如企业由一个创办人成立,则该创办人制定的企业章程可视为成立企业的决定。
2.企业创办文件由企业创办人或创办人代表递交注册机关,也可通过附有通知单和邮件清单的保价邮件寄送注册机关。 创办人将创办文件实际送交注册机关的日期或寄送文件单据上的邮寄日期即为递交文件办理企业注册的日期。
3.根据俄联邦法律,办理企业注册时所递交的创办文件需符合以下要求: ——企业章程应包含企业的组织法律形式、名称、所在地、法定资本数额、人员编制、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立程序及职权范围、利润分配程序和各项基金构成程序、企业重组和清算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 ——国有企业、地方企业以及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商业机构必须在其章程中写明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种类; ——创办人合同应包含创办人的名称(姓名)和法律地位、所在地(居住地)、国家注册情况(法人)或个人情况(自然人身份材料),所创办企业的法定资本数额,每个创办人的参股份额(股金、股票数量),交付投资(支付股票)的数额、程序和办法。 无限公司或合营公司的创办人合同中还应写明作为该公司正式成员的经营者个人注册证明号码; ——股份公司,有外资参与的企业(无论其组织法律形式如何),国有企业或地方企业的法定资本数额不得少于递交创办文件、办理注册当日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1000倍。 其他组织法律形式的企业的法定资本数额不得少于递交创办文件、办理注册当日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月工资的100倍。 ——法定资本数额超过俄联邦反垄断法所规定的限额的企业在办理注册时,必须递交相应反垄断机构同意该企业成立的文件; ——国有企业和(或)地方企业参与创办的企业在办理注册时,必须递交经相应财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全权机构协商确定的有关国有企业和(或)地方企业支付所注册企业法定资本的数额和方式的文件,用创办人(企业)的利润以货币形式支付上述法定资本的情况除外; ——关于成立个体私营企业的决定可以任何形式书写,无需进行公证(但必须提供证明创办人个人身份的证件)。
4.在办理企业国家注册时,不得要求创办人提供确认企业创办文件中所写企业所在地的保证函和其他文件。 因创办文件中所写企业所在地不真实而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由企业创办人负责。 注册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注册申请人或其递交的创办文件提出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其他要求。
5.企业注册由注册机关自企业创办人递交必要文件之日起在3日内完成,或自创办文件寄出之日(以邮寄单据上的日期为准)起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
注册完成后,应在送达文件登记册上为企业编制序号,在企业章程第一页(扉页)上添加带有注册机关名称、注册序号和日期的签注(戳记),并由负责办理注册的人员签字。
三、个体经营者的注册
1.个体经营者办理国家注册需递交的文件: ——按规定格式书写的申请书; ——注册费支付单据。 如按本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程序邮寄办理注册的文件,则应附回函地址和邮票。
2.个体经营者的国家注册由注册机关在申请人送交文件当日或在收到邮寄文件后3日内完成,个体经营者的无限期注册证明亦应在上述期限内发给或寄送申请人。
3.在办理个体经营者注册时,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文件或采取其他做法。
4.公民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办理的国家注册自法院宣判该个体经营者无支付能力(破产)之日起、或在注册机关收到该个体经营者关于取消其国家注册资格和向其颁发的注册证明的申请书当日失效。
四、拒绝办理注册
1.只有在企业(个体经营者)所递交的文件或文件内容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情况下方可拒绝办理注册。 关于拒绝办理国家注册的通知书自申请人递交文件(或注册机关收到邮寄的文件)当日起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寄送申请人,通知书应由负责办理注册的人员签字,并且必须写明本条例已作规定而申请人未能提供的所有文件或内容。
2.如确认所递交的文件内容不真实、违反企业创办程序或创办文件不符合俄联邦法律,注册机关必须自办理注册之日起在1个日历月内通知该企业对创办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企业自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必须在7个日历日内对创办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或修改并按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程序送交注册机关。
3.如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对创办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材料,注册机关应向仲裁法庭提出承认企业创办文件完全或部分无效的诉讼。
4. 每一个相关人都有权自企业办理注册之日起在6个日历月内请求法院承认该企业注册无效、企业创办文件完全或部分无效。
5.法院或仲裁法庭的裁决即为取消企业(个体经营者)国家注册的依据。 国家注册的取消自注册机关收到法院裁决书之日起在7个日历日内进行。 注册机关自根据法院裁决取消国家注册之日起应在3日内就此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寄送书面通知。
6.有关企业(个体经营者)国家注册(或取消国家注册)的情况由注册机关在一周内通知税务检查机关,以列入国家登记册(或从中除名)。 关于列入国家登记册(或从中除名)的消息按规定程序公布。
7.对企业(个体经营者)拒绝、逃避国家注册以及不提供国家登记册所需资料的行为可向法院(仲裁法庭)上诉。
俄罗斯本国企业的注册一般在该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注册机关办理;俄境内的外资企业除在当地注册机关办理注册外,还应在俄联邦国家注册局办理国家登记;燃料能源综合体外资企业、外资额超过10万卢布的企业在俄联邦国家注册局办理国家注册;外国公司驻俄代表处在俄联邦国家注册局办理委派手续和国家综合登记。 俄联邦国家注册局于1994年6月根据俄联邦政府第655号决定成立,归属俄联邦经济部。根据俄联邦政府1998年9月5日第1034号令,该注册局转归俄联邦司法部管辖,其职能、名称等不变。
根据1994年7月由俄联邦政府批准的《俄联邦国家注册局条例》,俄联邦国家注册局具有以下主要职能: ——执行国家关于对经营活动主体、外资企业、外国公司驻俄联邦境内的代表处以及俄罗斯境外投资进行统计和注册的政策; ——办理燃料能源综合体外资企业(无论其法定资本多少)以及外资额超过1亿卢布(根据俄联邦司法部1999年第7659-ЭР号文件,改为10万卢布)的企业的国家注册; ——对在俄联邦境内注册的外资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办理外国公司派驻俄联邦境内代表处的委派手续和国家综合登记; ——办理俄罗斯境外投资注册手续; ——组织制定有关统计、注册以及进行国家登记的规范和方法的基础文件; ——就国家注册局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协调俄联邦境内各注册机关的工作; ——进行咨询、分析和信息工作; ——履行俄联邦法律和主管部决定所规定的其他职能。
根据上述职能,俄联邦国家注册局负有以下任务: ——与俄联邦中央执行权力机构和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构共同保证在经营活动主体、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代表处以及俄罗斯境外投资的注册
和统计方面遵守俄联邦法律;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俄联邦境内各注册机关的工作以及国家登记资料的可靠性进行监督; ——按规定程序就有关办理国家注册、进行国家登记的问题制定并发布正式文件和条例; ——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提议作出关于审查注册材料、取消注册资格以及从国家登记册中除名的决定; ——向俄联邦中央执行权力机构、地方执行权力机构、注册机关、企业、团体和外国公司驻俄代表处询问完成国家注册局承担的任务所必需的信息; ——提供咨询服务,进行出版活动和其他不违反现行法律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