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对俄投资,俄政府在1998年底通过的《俄联邦政府和中央银行关于稳定国家社会经济状况的措施》中提出:政府将与立法机关密切合作,争取尽快通过包括《俄联邦外国投资法》在内的一系列吸引外国在俄投资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尽快通过鼓励向实际生产部门大规模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俄国家金融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保证及时审理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对国家权力机关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俄政府将简化外国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的现行程序,严格规定投资项目审批的协商程序和次数以及投资项目所需许可证和技术条件证书的发放程序;将扩大俄外国投资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等等。
1999年以来俄政府加强了吸引外资的立法工作,相继出台了若干项调节外国对俄投资活动的法律,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俄联邦外国投资法》
该法于1999年7月出台,此前俄一直沿用1991年7月颁布的外资法。旧法与新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目的是确定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法律和经济原则以及外资企业成立和经营的基本规定;而后者旨在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投资所获收入和利润、企业经营活动条件等方面的权利提供基本保障。新的外资法只为在俄实际经济部门进行企业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提供保障,外国投资者对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以及非商业机构进行投资的相关关系由俄联邦银行和银行活动法、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加以调节。《俄联邦外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的法定待遇
除俄联邦法律另有例外规定,为俄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不低于俄罗斯投资者的法定待遇。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法定待遇具有以下特点:
--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性例外只能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其目的必须是维护宪法制度原则和道德原则,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利益,保证国家防卫和安全;
--对外国投资者的鼓励性例外即附加优惠应符合俄联邦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优惠的种类及提供方式由俄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对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资额在10%以上、并用所获得的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完全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俄罗斯的商业组织自有外国投资者加入之日起即获得外资商业组织地位,同时,该外资商业组织和外国投资者即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保障;外资商业组织自外国投资者从中撤出(如该商业组织有几个外国投资者参加,则所有外国投资者全部撤出)之日起,即失去外资商业组织地位,同时,该商业组织和外国投资者即不再享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及优惠。
2、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国家保障
本联邦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如下国家保障:
--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保障外国投资者用各种方式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
--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向他人转让;
--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在其财产被国有经或被征用时获得赔偿;
--保障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不因俄联邦法律发生变化而受到不利影响;
--保障妥善解决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俄联邦境内使用和向俄联邦境外汇出其收入、利润及其他合法所得款项;
--保障外国投资者将最初作为外国投资带入俄联邦境内的器材和文件形式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无障碍地带出俄联邦境外的权利;
--保障外国投资者购买有价证券的权利;
--保障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的权利;
--保障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3、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
本法所涉及的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的优惠有以下两项:
--可按照俄联邦海关法和俄联邦税法对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提供海关税费优惠;
--俄联邦主体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各项优惠,有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相应保障并可用联邦主体预算资金和地方预算资金以及预算外资金对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拨款或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4、优先投资项目
本联邦法确定的优先投资项目是指被俄联邦政府批准列入优先投资项目清单、外国投资总规模不少于10亿卢布(不少于按本联邦法生效之日俄联邦中央银行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新《外资法》于1999年7月14日生效])或者外国投资者在外资商业组织注册资本中的最低投资额不少于1亿卢布(同上)的投资项目。对参与优先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商业组织实行专门的优惠和法律保障,保证其投资条件的稳定性,在一定时期内不受俄联邦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对<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联邦法》
该法于1999年1月正式颁布,其目的是对1995年12月出台的《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俄联邦产品分成协议法》是一部调节国内外投资者在俄境内投资寻找、勘探和开采矿物资源及有关活动的联邦法,该法极大的简化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税收方面,即征税基本上被按协议条款分配产品所取代。在协议有效期内,投资者免交除利润税、资源使用税、俄籍雇员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和俄罗斯居民国家就业基金费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此次对该法所作的主要是一些限制性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1、允许按产品分成条件是提供的矿物资源不得超过已探明或已登记储量的30%;
2、投资者聘用的俄籍雇员数量应不少于所聘雇员总数的80%,只有在按协议进行的工程初期或在俄联邦国内缺乏具有相应专长的工人和专家的情况下方可聘用外国工人和专家;
3、向俄本国法人或在俄境内从事相应业务并已办理纳税人登记的外国法人发出的矿物资源地质研究、开采、初始加工所需技术设备和材料的定单应不少于定单总量的70%;
4、可根据俄联邦政府和联邦相应主体权力机关的决定予以确定而无需联邦法律批准的、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清单如下:
储量在2500万吨以内的油田,
储量在2500亿方以内的天然气田,
储量在50吨以内的原生金矿,
储量在1吨以内的沙金矿,
其他非战略性矿物、非贵金属矿物和非宝石矿物的矿产地。
此外,1999年5月俄政府先后颁布了两项《关于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地下资源产地的联邦法》。根据这两项联邦法,俄境内又有9个矿产地被列入可按产品分成条件使用的矿产地清单,自该法生效之日起即可就范在上述产地按产品分成条件寻找、勘探和开采矿产原料进行谈判和签订协议。至此,加上已经实施的“萨哈林1号”项目和“萨哈林2号”项目中的矿产地,俄境内可按产品分成条件开采的矿产地已达18个。
《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
该联邦法于1999年6月7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其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根据《俄联邦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法》,马加庆特别经济区系指位于马加丹市行政区内、依照该法建立经济活动特别法律制度的地区;特别经济区的参加者(以下简称“参加者”)可以是作为经营机构的法人,也可是作为个体业主的自然人,二者在特别经济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均需办理专门注册,其在特别经济内的固定资产不得少于其固定资产总额的75%。马加丹特别经济区实行专门的税收和海关制度。
1、税收制度:
--自本联邦法正式生效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特别经济区内以及马加丹州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参加者可免交应向联邦财政交纳的税费(应上缴联邦退休基金和联邦社会保险基金的款项除外);
--自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特别经济区和马加丹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参加者用于在马加丹州境内投资发展生产和社会领域的利润可免交利润税。
2、海关制度:
--参加者可根据俄联邦海关法典第12章为自由海关区海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考虑到本联邦法的特殊性,向特别经济区运入、在其境内安置和使用或从特别经济区运出俄罗斯商品和外国商品;
--在特别经济区内可从事与作用俄罗斯商品和外国商品相关的生产活动、其他经济活动以及零售业务;
--参加者在将因自身生产所需而购买的和在马加丹州境内使用的外国商品从特别经济区运往马加丹州其他地区时,可免交进口关税和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的在办理商品海关手续时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
--当参加者将上述外国商品从马加丹州运往俄联邦其他海关境域时,如该商品经过加工并符合俄联邦海关法规定的深加工标准,可将其视为俄罗斯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并免收办理海关手续时的费用;
--参加者将在特别经济区生产的商品运往俄联邦其他海关境域或俄联邦境外时,可免交关税和办理海关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其他费用(海关规费除外)。
马加丹特别经济区是在俄联邦境内建立的第二个特别经济区,俄联邦第一个特别经济区在加里宁格勒州,于1996年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