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开始,菲律宾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可以自由买卖外汇;外汇收入和所得可以出售给授权代理行,也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还允许在菲国境内外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菲政府就有关经常项目、资本项目、海外金融单位、外国银行代表处及外汇存款体制等制定了综合外汇管理制度。菲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
(一) 非贸易外汇管理
在经常项目中,对本国货币和黄金的非贸易外汇收入、支付和过户,授权代理银行的外汇业务,非居民购汇,菲币进出口和黄金买卖作了规定。外汇可在银行系统之外自由买卖,无需中央银行的批准,黄金和含金金属可自由买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 贸易外汇管理
1、进口贸易外汇管理
所有进出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汇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帐户,直接汇款。
2、出口贸易外汇管理
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对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许可的方式,其它许可方式,可兑换的外币。
二、资本项目
菲中央银行对外国贷款进行教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但对外国投资则采取宽松的管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资可批准在菲中央银行注册:
1、符合菲现行法律;
2、资产以下列形式转移到菲:现金、授权银行证明外汇已汇入并兑换成菲币存入接受投资方的帐户、其它形式的资产(包括:机器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品、零配件,以及投资企业运营所需的材料)。这些实物经中央银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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