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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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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环境
巴西对外资以实物投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7-05-06 10:32:09
 

  一、进口通关:

  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的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DECEX)提出进口申请。外贸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然后经巴西央行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无异。

  二手货(指旧货)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审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进口的二手货必须用于能促进巴西经济发展的项目。

  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

  二、资产融合:

  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天内融入目标企业资产。

  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记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将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

  三、外国实物投资注册:

  资产融合后的30天内,企业应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外资注册证明中的投资金额以商业发票或报关单标明的商品价值为准,以商品输出国或投资者所在国的货币为登记单位。若商业发票上的货币单位与投资者欲用于外资注册的货币单位不符,则按商业发票开出的外汇汇价进行折算。外资注册证明中的巴币金额,由投资者选定的外币换算,换算按资产融合前一天的汇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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