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
(五)收入的最后申报
所有的有交纳所得税义务的人必须呈交收入申报。已进行收入临时申报从事经营的人员要求在最后帐目完成后9个月内呈交最后申报。
(六)收入申报的附件
从事经营的人员必须在收入申报中附上已审计帐目的复印件。若帐目未经审计,他必须提交一份自己签名的证明,该证明规定帐本和进行帐目准备的文件的性质。同时他必须声明该帐目如实反映了他所有的商业交易和收益或利润。
帐目指资产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贸易帐目、损益帐目、收支帐目或其它类似帐目。对公司或合伙关系,亦要求一份规定给以下人员的利润、利益或任何形式的设施和性质:1、公司给董事或亲属,或年薪超过2,000肯镑的雇员;2、合伙组织给合伙人。
若给非居民的以下形式的支付,必须在申报中反映出来:1.职工住房租金;2.养老金;3.使用费、管理或专业费;4.利息。
与收入申报的同时还需附上下述文件:1.收到的利息和股息的原始凭证,扣除预扣税的证明;2.获得利益的董事和雇员(年收入超过2000肯镑)的姓名、地址;3.个人领取利息的证明;4.个人被付的人寿保险凭证;5.由雇主个人发给代扣代缴的扣税凭证。
十一、反对和申诉、罚金和附加税
(一)反对和申诉
若纳税人对估税有异议,可在税务所发布付税通告的30天内向监督官以书面通告形式提出反对,并陈述详实的反对理由。若因病或不在肯或其它合理原因,监督官可将期限推至60天内。但仍需交纳应税额。
若监督官拒绝认可反对通告,纳税人有权向地方委员会申诉。需指出的是:1、申诉前必须交纳税款;2、申诉无时间限制;3、对地方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向高等法院申诉,若不服,可向申诉法院提出申诉。
(二)罚金与附加税
附加税:附加税为正常税款的3%或5%;
双倍征收:对应税收入隐瞒的部分,征收双倍税款,亦适用于不允许的扣除、抵销和对支出或损失的错误申报。
关于临时估税的利息。当最终估税额超过临时估税的应税额10%时,则应征收利息形式的罚金,征收利息的利率每月为差额的2%。
未付税款的利息:未付税款自到期之日起征收利息。同样适用于到期未扣除或未交纳的预扣税。年利率为未付税款的15%直至全部金额付清为止。
一般罚金:应税额的25%或不低于1万先令。
第三部分 增值税(VAT)
一、增值税起征点
肯尼亚于1990年1月1日开征增值税。其制度与欧洲国家相同。进口到肯尼亚或在肯尼亚生产的货物、进口到肯尼亚或由肯尼亚提供的应纳税服务,均征收增值税。
企业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360万肯先令,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珠宝商、录音制作商及每年销售4辆汽车以上的汽车经售商没有最低增值税登记限制。他们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二、进项税与销项税
作为纳税人,无论何时提供应税供应,均应征收增值税。提供是“产出”,征收的是“销项税”。购买是“投入”,支付的是“进项税”。作为登记人,购买投入而支付的进项税如与应税供应直接有关,可予以扣除。但须有供货商的增值税发票或进口商品进口报送单,才能扣除。扣除的进项税不仅限于原料,还包括正常贸易中发生的所有真实的营业支出。如电费、电话费、广告费、审计费及其他营性支出,可申请扣除,但是汽车油费、家具等不作扣除。
三、增值税的税率
供应(包括商品及服务)分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应税供应基本税率为15%,一些商品和服务出口税率为零。必需品,包括仪器供应、饭店服务,农业和食品加工设备的增值税率为6%,奢侈品,包括珠宝、电子娱乐设备在内的增值税率为25%。
四、增值税的申报及增值税发票
每月20日以前,对上上月的商业交易进行增值税常规申报。增报增值税表,填报时,可从销项税中减去进项税,交纳进项税与销项税的差额,若进项税高于销项税,可将差额带入下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抵减。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在供应的同时,必须给予购买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所有增值税发票必须是连续序号,按序号发放,包括以下内容:
(一)姓名、地址、增值税登记号和个人识别号;
(二)发票序号;
(三)发票时间;
(四)若供应与发票时间不符,以供应时间为准;
(五)供货商的姓名、地址;
(六)商品、服务的种类、数量、价格;
(七)商品和服务台的每一项征收增值税的税率、金额;
(八)供应是现售,还是赊销;
(九)现金和折扣的情况;
(十)供应的总价值及征收增值税的总额。
第四部分 关税及国内消费税
一、关税总则
肯尼亚的关税包括如下几种:进口税、临时附加税、国内消费税和可普通进口税(适用于有补贴成分的进口商品)。有三档关税:5%、15%和25%。
(一)购销合同中的货物的价格已包括关税,若货物还未进入肯市场,或出口关税未付,或国内消费税务局未付,且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款,在关税出现下述变化的的情况下,合同的执行有如下几种不同情况:1、若遇关税增长或征收新关税,卖方在付清关税后,可以在原价基础上追加关税变动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部分;2、若遇关税降低或取消,买方可换抵减因此变动而产生的全同价格相应下降的部分;3、若关税的有关变动待定,关税确定后,合同价格亦做相应的增减变化。
(二)如果产生一项支付关税的义务,那么,不论货物是否在海关有担保书或其他情况,此义务必须得到执行。
(三)如货物是应税商品,那么,此关税即成为应向政府偿还的债务,则货主应交纳关税,同时关长也可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征收关税;
(四)如果关长或海关合作委员会发布了有关对货物分类计数的新规定,从而使用权相应货物的关税降低,那么,任何人无权要求对在规定出台前多付的关税退还;
(五)进口货物的关税率以货物抵港后进行进口申报的那一时刻的关税率为准,货物抵港前申报进口,进口关税以货物实际抵港时的为准;出口货物的关税率由货物进行出口申报时的关税率决定,如果货物实际出口时的关税率与申报时有异,以出口时为准;
(六)财政部长认为进口货物在当时的进口环境下属倾销行为,或进口货物由出口国政府或其有关机构进行了补贴,那么,部长将在《肯尼亚公报》上发布命令,对该货物征收倾销税。构成倾销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 1.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原产国该类产品的正常市场价; 2.若货物的出口国不是原产国,分二种情况:第一,出口价低于原产国国内正常市场价;第二,出口价低于出口国(非原产国)正常市场价格; 3.货物在肯国内市场的销售价低于进口成本,进口成本包括:货物成本、保费、运费、关税、其他税收及其他费用。
二、进口货物、应征消费税货物及出口货物的货值
(一)进口货值的确定 1. 货值确定的基础是“正常价格”,即货物进口后在肯公开市场上销售的价格。进口货物的正常价格取决于以下三个假设:(1)货物是在港口的进口地点提供给买主的;(2)卖方承担运保费、佣金及其他的成本、杂费和销售和交货有关的费用;(3)买方承担在肯境内的关税和其他税收。 2. 如果货物的进口是在购销合同项下,那么销售价即为货值。 3. 汇率的确定:涉及到外币折成肯币的情况时,汇率的确定应按中央银行最近的即期汇票的卖出价或者是按申报交易所提交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汇率。但关长有权根据上周外汇卖出价的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官方对某外币的再估价或贬值的情况来进一步确定汇率。另外,财政部长有权在《肯尼亚公报》上发布外汇折成肯币应使用的汇率。
(二)出口货值的确定 1. 出口货值包括以下几部分:肯境外买主从肯购货所花费的成本、包装费、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运费和杂费、各种税收。 2. 再出口货物的货值包括:进口时的成本、货物装船前的运费。 3. 汇率的确定:外币折成肯币所适用的汇率应按中央银行最近的即期限汇票的买入价或按申报单据所提交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所使用的汇率。但关长有权根据上周外汇买入价的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官方对某一外币的再估价或贬值的情况来进一步确定汇率。
(三)进口、出口、复出口货值的估算
如果关长或关长授权的官员有理由认为进口、出口、复出口货值低于正常价格,那么,该货的货值将根据类似货物所使用的汇率和价格来重新进行估算,并发给货值估算证。
(四)应征国内消费税出口商品货值的确定 1.货值包括:按一般货物进口征收进口税所应确定的货值、进口税、临时附加税和倾销税。 2.本地产品需征从价消费税应以出厂价为基础,出厂价包括:包装费、包装附着物的费用、有关销售和交货所产生的费用。
三、关税的计算
(一)总则 1.每批货物的关税,若(1)等于或低于5先令,不征关税、临时附加税及倾销税;(2)5-100先令,金额中的小数部分舍去;(3)100先令以上,小数部分近似为1先令; 2.按重量征税的货物将以进口时的包装进行销售或批发,若(1)包装上未标明净重;(2)通常情况下,包装内的数量和重量并不(或不被认为是)确定的,在上述二情况下,货主又无法申明货物的净重,那么按毛重征税; 3.货物将以进口时的包装进行销售或批发,若(1)包装上表明了货物的数量;(2)包装内的数量通常是可以确定的,那么就认为包装内的数量不少于外包装上表明的数量; 4.若液态进口货物所用的包装:(1)即为将来销售所用;(2)是标准容量的包装,那么,关长将在《肯尼亚公报》上宣布该标准容量即为该包装的确定容量; 5.若关长认为进口、出口货物所用包装:(1)非常规的或不适于商品的;(2)设计的目的是最终用于进口或出口,而不是做为同类或近似货物的包装,那么,该包装被认为是一种商品,而对其征收关税。
(二)酒精消费税的计征 1.酒精消费税率以酒精从酒厂或其仓库交货时刻的税率为准,扣除减免税部分,酒厂主应交税,或向有关官员担保交税; 2.酒精由酒精厂运往精馏厂应交纳国内消费税或向有关官员作出担保; 3.产于肯国内的非酒精类产品的消费税率以从生产者现货交货时的税率为准。
(三)肯尼亚对进出口、消费性商品征收关税与国内消费税
关税率为0%、5%、15%、25%和40%。40%的高额关税税率主要用于限制性物品的进口。
国内消费税主要针对奢侈品,包括化妆品、瓶装水。大多数商品税率为10%。同一商品可同时征收关税与国内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