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海外投资环境
巴基斯坦外汇管理政策
发布日期:2007-04-13 20:31:16
 

  1. 如何开立外汇帐户。得到授权可从事外汇经营的银行可以不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为境内外的巴基斯坦居民开立外汇帐户。这些帐户可以由居民和非居民联合开立。在巴基斯坦境内设立的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包括投资银行及含有外资的公司,也可以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在巴居住的外国人及在国外登记但在巴经营的外国公司,也可以在授权银行开立、使用外汇帐户。这些帐户可以从国外收入汇款,也可从本地存入现金。

  2. 允许外国投资者将全部资本、资本所得、红利和利润汇回。

  3. 外国投资者可以借入国外私人贷款,用于在允许的投资领域为设立投资项目引进所需的机械设备,但借款合同需向巴基斯坦中央银行备案。

  4. 外国控股的制造企业可以根据流动资金的需要无限制地从国内借款。

  5. 对于外国控股的半制造(Semi-manufacturing)企业,国内借款额度为实缴资本的75%;对于外国控股的非制造企业(贸易和服务业),国内借款额度为50%。

  6. 对制造业领域的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汇回没有限制,不过此类协议需要在中央银行备案。

  7. 向外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应缴税15%。与各国所签协定中规定有更低税率的,则从低适用。

(文章来源: 商务部官方网站)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