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首页    |    法律顾问   |   知识产权    |    诉讼仲裁    |   国际贸易    |    外商投资    |   境外投资   |    涉外婚姻    |    投资移民    |    联系我们

申琳昌律师,高级合伙人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17701602717

attorneys.sh@gmail.com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25楼

Shanghai-Attorney

 
业务资讯
赴韩劳务特别提醒
发布日期:2007-06-20 21:52:47
 


 
  2007年4月10日,温家宝总理访问韩国期间,中国商务部与韩国劳动部代表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了《关于输韩劳务人员的谅解备忘录》,现双方正就落实和实施《备忘录》协商具体操作办法。目前,社会上已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可以从事输韩劳务为幌子,组织培训劳务人员并收取费用。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必须由政府机关或公共机构直接实施,任何企业、中介或个人不得介入。为此,商务部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传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的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确定后,商务部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商务部合作司
                              2007年6月20日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国际合作 |  收费标准 |    期刊订阅 | 交换链接
版权所有:上海涉外律师网 技术支持:扬州宏瑞科技